债务加入在买卖合同中如何认定责任

李维律师 2024.04.26276人收看
导读:
债务加入中,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亦承担连带责任,二者具有天然的相似性。

 夏某与宋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夏某作为承包方与B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主要约定:将B公司经营权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包给承包方以供经营,承包经营期限为5年,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公司享有自主、独立的的经营权,发包方不干涉承包方的合法经营自主权……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由承包方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2021年,宋某与A公司洽谈业务,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白灰,具体货物单价及数量在供货前双方商定。同年8月至9月,A公司依约向B公司供应白灰共计300余吨,货款总额为13万余元,下欠10万余元未支付。其间,A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通过微信及电话方式向宋某催要欠款时,聊天记录显示,宋某多次表示其个人偿还案涉债务。例如,在双方的一次微信聊天中,宋某向A公司转账1万元后,表示“你先用着,我尽快给你剩余的”。后因下欠货款一直未付,A公司将B公司、宋某和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其货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供应白灰,货款总额为13万余元,下欠10万余元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A公司主张被告B公司支付下欠货款及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虽然B公司与夏某之间的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由夏某负责,但该约定仅能约束合同内的当事人,不能对合同外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故A公司要求夏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又因夏某是以B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B公司可依据与夏某签订的承包合同,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宋某是否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其法定代表人刘某与宋某的聊天记录显示宋某曾多次表示其个人会偿还涉案债务,A公司未表示拒绝,宋某的行为属于债的加入,故A公司可以请求宋某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B公司承担连带债务。综上,法院判决宋某对B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宋某不服申请再审,济南中院再审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何为债务加入?

     债的加入,也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二、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三、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债务加入分为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和第三人单方允诺加入债务两种类型,前述案例中宋某加入债务,即属于第三人单方允诺加入债务的情形。债务加入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

      2.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3.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原债务人债务并不减免;

      4.将债务加入的情形通知债权人,或在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时,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

      四、如何区别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

      《民法典》第551条第1款规定了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债务加入并不免除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债务转移则免除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原债务人脱离了原债务关系。实践中,在第三人作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时,如各方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原债务人是否退出原债务关系,则原债务人往往会从维护自身利益角度出发,而主张债务已转移给第三人,其已退出原债务关系,不再承担履行原债务的义务。对此,《民法典》第551条第1款的规定来进行认定,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如债权人并未明确同意原债务人退出原债务关系、不再承担履行债务义务,则应认定第三人所作出的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构成债务加入,而不构成债务转移。当然,如果各方当事人已对免除原债务人履行义务作出明确约定,或者债权人对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无异议的,则不受此限。

      五、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加入中,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亦承担连带责任,二者具有天然的相似性。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连带责任保证具有从属性,体现于成立、内容、转移、消灭等各个方面。而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债权人系对第三人及债务人直接发生债之关系,相互之间无主从关系;

      2.连带责任保证适用《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债务加入仅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不适用保证期间规定;

      3.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另有约定外,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而债务加入人清偿债务后,并不享有对债务人的法定追偿权。作者:杨洪刚、转载于公众号: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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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

    2024/9/10 18: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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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最大的争议点是: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自一审至二审坚持自己之所以签字是因为受到了胁迫,且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保证合同,经过我方律师的争取最终认定了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保障了我方当事人的最大利益👏,所以说签字要谨慎,签字后很难反悔🙃
  • 交通事故的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因双方或以上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 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加入必须经过原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同意,并且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4. 实际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以下是一些实际案例:4.1 合同转让当原债务人将合同转让给他人时,合同转让方即为债务加入方,法律将依据合同转让的真实意愿和合同约定,认定债务加入是否有效,这意味着当一方欠债时,另外一方可以加入到原有债务中,成为共同债务人,并对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3.06.19731人收看
  • 婚内财产协议

    2024/4/7 14: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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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 您好,催促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吧,出具后根据认定情况,如果对方不协商就按照法律程序来。
  • 债务加入在买卖合同中如何认定?

    债务加入在买卖合同中如何认定?

    内容: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其法定代表人刘某与宋某的聊天记录显示宋某曾多次表示其个人会偿还涉案债务,A公司未表示拒绝,宋某的行为属于债的加入,故A公司可以请求宋某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B公司承担连带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2024.04.17747人收看
  • 姚平

    2024/2/7 15: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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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中国法律规定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下来后,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债务加入在买卖合同中如何认定责任

    债务加入在买卖合同中如何认定责任

    内容: 债务加入中,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亦承担连带责任,二者具有天然的相似性。

    2024.04.26276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1/18 10: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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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祸死亡,家属对责任划分不认可,复核成功率有多大? 2023年3月某日凌晨3点多,在北京市某条高速上发生了一起悲剧。 老王正驾驶着货车为东家送货,在行驶过程中没想到一下子和前面一辆重型货车相撞! 由于是高速路,车辆行驶速度较快,两车猛烈相撞使老王所驾驶的货车严重毁损! 七零八落的车辆零件散落一地,都看不出货车原本的样子了,更严重的是老王当场就被车祸夺去了生命。 随着交警不断深入处理,逐步查明了对方司机的后方反光涂装不合格、车辆超载等问题,但仍没拗过追尾这条“大腿”,给老王定了个主要责任。 拿到事故认定书的那一刻,老王的家人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 老王作为家里顶梁柱般的存在,上有70多岁的老母亲体弱多病,需要全程照顾;下有3个子女,尚未成家立业;妻子也年过半百,无经济收入。 面对一家之主的老王生命戛然而止,一家人这些天都在泪水中度过。 在悲痛之余,让一家人更心急如焚的是对主责不认可,怎么申请复核更改责任的问题。 他们一无显赫的家世背景、二无广泛的人脉资源,打听来打听去也只限于亲戚朋友的七言八语,也没有得出个所以然来。 复核申请的时间很短,按以往的经验来看复核成功的难度非常大! 一家人商量后认为,眼下最紧急的是找一家专业的律所来处理,才有可能得到想要的结果! 于是找到了北京市元甲律所,希望帮他们提请复核,查清事实争取责任。 02 律师专业复核 成功更改责任 元甲律师团队介入后,协助家属一同梳理事故情况及复核思路,在蛛丝马迹中有了重大发现: 对方在询问谈话中有明确表示过其车辆出现故障,而这一事实却并未被交警在认定书上写明。 元甲办案人员抓紧短暂的复核时间向警方申请查阅卷宗,明确了对方的货车型号及笔录中记载的自认车辆发生故障的情况。 “高速路上、发生故障、正规货车......”种种迹象在专业的元甲交通办案团队眼下串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高速上有不得低于60km/h的最低限速,以及更为严格的车辆故障处理规范,而且目前正规的重型半挂车都统一装配了北斗车辆行驶数据记录仪记录行驶速度。 元甲团队以此为切入点,强调对方车辆发生故障后处理不当,在高速路上低于最低限速行驶增添其他车辆行车风险的重要原因,向复核机关提请了复核。 在元甲律师的专业处理和不懈努力下,终于迎来了好消息! 复核成功改变责任比例,从认定老王为主责,到以原交警队部分事实未认定为由发回重新认定,成功改判为双方同等责任! 03 案件亮点 抓住目前正规货车统一安装北斗监控系统的新形势让对方车速情况有迹可循,以高速路上行驶的特殊规定为切入明确对方被遗漏的严重违法事实。 04 办案感悟 俯瞰事件的全貌,并锁定可能通行的道路,这是办案人员久经锻炼后才能掌握的能力。 寻求拥有这份能力的专业人士来代理案件,才能穿透困境中的阴霾,通向澄澈透亮的未来。坚持不懈,据理力争,才有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在交通事故的复核中,上级复核机关受理复核后仅对复核提出的异议及事故卷宗进行书面审核,如复核者未能剖析出事故认定中的错误,则大概率会收到一份维持的结论。 事故认定经过专业人员的分析后,有的放矢地提出复核,并匹配相关证据,才有可能削尖了脑袋,成为复核成功的那10%!
  • 没有具体规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最长时间,一般在交通事故之日起10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像上述情况有可能是需要对交通事故进行检验鉴定才长时间未出具认定书,具体情况可以向处理交通事故的部门咨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内容:(二)在存在第三人加入债务的约定的情形下,从第三人是否负担给付义务,区分第三人履行及其他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仅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不同法律关系下第三人加入债务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具体如下: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不同情形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第三人履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由第三人履行的约定1.第三人不受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的约束,(五)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2023.02.27174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1/18 1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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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 法律规定,中非机动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警告或者罚款。
  • 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内容:谁主张谁举证&rdquo,本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过磅单等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对砂石料吨数及金额均无异议,且被告已支付了部分货款,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高青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货款230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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