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在买卖合同中如何认定?

王学瑞律师 2024.04.17747人收看
导读:
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其法定代表人刘某与宋某的聊天记录显示宋某曾多次表示其个人会偿还涉案债务,A公司未表示拒绝,宋某的行为属于债的加入,故A公司可以请求宋某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B公司承担连带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夏某与宋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夏某作为承包方与B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主要约定:将B公司经营权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包给承包方以供经营,承包经营期限为5年,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公司享有自主、独立的的经营权,发包方不干涉承包方的合法经营自主权……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由承包方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2021年,宋某与A公司洽谈业务,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白灰,具体货物单价及数量在供货前双方商定。同年8月至9月,A公司依约向B公司供应白灰共计300余吨,货款总额为13万余元,下欠10万余元未支付。其间,A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通过微信及电话方式向宋某催要欠款时,聊天记录显示,宋某多次表示其个人偿还案涉债务。例如,在双方的一次微信聊天中,宋某向A公司转账1万元后,表示“你先用着,我尽快给你剩余的”。后因下欠货款一直未付,A公司将B公司、宋某和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其货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供应白灰,货款总额为13万余元,下欠10万余元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A公司主张被告B公司支付下欠货款及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虽然B公司与夏某之间的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由夏某负责,但该约定仅能约束合同内的当事人,不能对合同外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故A公司要求夏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又因夏某是以B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B公司可依据与夏某签订的承包合同,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宋某是否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其法定代表人刘某与宋某的聊天记录显示宋某曾多次表示其个人会偿还涉案债务,A公司未表示拒绝,宋某的行为属于债的加入,故A公司可以请求宋某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B公司承担连带债务。综上,法院判决宋某对B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宋某不服申请再审,济南中院再审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何为债务加入?

债的加入,也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二、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三、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债务加入分为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和第三人单方允诺加入债务两种类型,前述案例中宋某加入债务,即属于第三人单方允诺加入债务的情形。债务加入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

2.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3.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原债务人债务并不减免;

4.将债务加入的情形通知债权人,或在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时,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

四、如何区别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

《民法典》第551条第1款规定了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债务加入并不免除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债务转移则免除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原债务人脱离了原债务关系。实践中,在第三人作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时,如各方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原债务人是否退出原债务关系,则原债务人往往会从维护自身利益角度出发,而主张债务已转移给第三人,其已退出原债务关系,不再承担履行原债务的义务。对此,《民法典》第551条第1款的规定来进行认定,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如债权人并未明确同意原债务人退出原债务关系、不再承担履行债务义务,则应认定第三人所作出的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构成债务加入,而不构成债务转移。当然,如果各方当事人已对免除原债务人履行义务作出明确约定,或者债权人对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无异议的,则不受此限。

五、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加入中,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亦承担连带责任,二者具有天然的相似性。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连带责任保证具有从属性,体现于成立、内容、转移、消灭等各个方面。而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债权人系对第三人及债务人直接发生债之关系,相互之间无主从关系;

2.连带责任保证适用《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债务加入仅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不适用保证期间规定;

3.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另有约定外,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而债务加入人清偿债务后,并不享有对债务人的法定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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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债务加入中,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亦承担连带责任,二者具有天然的相似性。

    2024.04.26276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4/7 14: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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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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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加入必须经过原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同意,并且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4. 实际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以下是一些实际案例:4.1 合同转让当原债务人将合同转让给他人时,合同转让方即为债务加入方,法律将依据合同转让的真实意愿和合同约定,认定债务加入是否有效,这意味着当一方欠债时,另外一方可以加入到原有债务中,成为共同债务人,并对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3.06.19731人收看
  • 姚平

    2024/2/7 15: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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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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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内容:谁主张谁举证&rdquo,本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过磅单等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对砂石料吨数及金额均无异议,且被告已支付了部分货款,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高青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货款230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024.04.28691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