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非法经营罪_个人借款非法经营罪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09.22487人收看
导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明确规定禁止放高利贷!私人以营业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上的不特定对象放贷,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放贷的年利率超过36%,并符合法定情形时,属于“情节严重”。普通的民间借贷是正常的民事活动,而专业的放贷行为涉嫌犯罪。我国最高院、最高检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何为非法放贷犯罪活动。

非法放贷的认定

个人或者单位向社会上不特定对象放贷,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是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业为目的,经常性地放贷。“经常性”是指两年内向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发放贷款达到十次以上。二是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达到情节严重。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应当视为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情节严重】首先是贷款约定的年利率超过了36%,其次,若放贷的主体是个人的,放贷的数额累计达到了2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累计超过80万元或者非法放贷对象累计超过50人,构成“情节严重”;若放贷的主体是单位的,对比个人而言,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依次是5000万元、2000万元、750人。另外,若非法放贷行为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也视为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比照情节严重的规定,若放贷的主体是个人的,对应的数字为1000万元、400万元、250人;若放贷的主体是单位的,对应的数字为5000万元、2000万元、750人。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还补充规定了当非法放贷接近第二条之标准,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

一是两年内因非法放贷受过两次行政处罚的,视为情节严重;

二是累计超过十次以72%以上的年利率放贷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综上所述,放贷,若触犯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订立的相关标准,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到五倍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不禁止普通的民间借贷活动,但想要以放贷谋取非法利益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自《民法典》颁布以后,高利放贷已经成为明令禁止的行为,司法机关打击非法放贷的脚步不会停止。

今年10月21日后,民间放贷监管更严格了,必须在法律红线内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的放贷行为大致符合以下特征:

有相关金融牌照,具备发放贷款资格,处在国家金融监管范围内,比如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有资金范围内,可以正常放贷,无需担心构成非法经营罪。

亲友和同事之间是可以资金互助的,这点也是法律允许的。亲友间、同事间,都是特定对象,俗话说,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因此,特定人之间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发生资金互助行为,人之常情,也是法律允许的。但通过亲友、同事,向不特定社会人发放贷款就不行了;为了向不特定人发放贷款,在放贷后将借款人纳入公司员工的,也不行。

亲友和同事间的资金互助,合法的年利息范围是24%,超过36%是不合法的,24%-36%的部分,法律不介入;别人愿意给,就拿着;别人不给,也不能通过法院要。不论放贷次数、利息、收益和金额,亲友、同事间的资金互助都是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资金借贷虽然没有超过月息3分,但2年内累计向不特定人出借次数超过了10次,也是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对于资金出借后,借款期限届满,需要展期还款的,出借次数视为1次。反之,2年内不超10次,不论利息如何、收益多少、金额多大,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为什么国家对民间借贷会留下小缺口呢?这是目前的国情和经济行情决定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缺少融资渠道,如果完全把口子堵死,又缺乏便捷的融资渠道,那么会有很多中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走向破产,出现系列问题,比如就业、税收;民间资金没有盈利渠道,也会产生很多社会问题。因此,民间资金放贷还有小路可走,但必须在红线内走。

在认定放贷数额上,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为准,“砍头息”应扣除,不列入借款本金。也就是说,借款人实际拿到多少钱就认定多少本金,不应该以借款合同为准计算。

因此,亲友间的资金互助,拥有金融牌照,或2年内放贷不超10次,均不构成非法经营。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全民放贷终于结束了。

不可否认,民间借贷确实有市场基础。与传统银行贷款相比,利息虽然较高,但优势也很明显:门槛低、额度灵活、手续简单、到账速度快、基本没有用途禁入限制等等。在目前传统银行贷款业务普惠力度不够,存在大量市场空白的状况下,民间借贷的存在有其合理性。

实际操作中怎么做才能避免涉嫌非法放贷呢?

1、利息方面严守不超过36%的红线,实际操作中不抱侥幸心理,不故意拆分利息,实际上,拆分成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等等名目也是不起作用的,法律上早就明确这些名目的收费会被合并视作利息部分。

2、注意同一个人2年内放贷不超过10次,但《意见》没有禁止多对一。

3、额度方面,普通人之间小额的借贷周转基本不受影响,超过200万的可以考虑合伙去注册持牌机构。

手上如果确有大量闲钱,同时也有长期从事金融贷款业务的愿望,可以注册成立小贷公司、典当行等正规持证机构,合法合规地开展贷款业务。

个人放贷,如果以此为职业,早晚会以职业放贷人上了黑名单。没有贷款资质的放贷公司,进行非法放贷,在11月21日起,将以非法经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即使有着放贷资质的公司所发放贷款,也必须按照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借贷条款,利率也必须在24%之内,也不许打车收取所谓其他相关费用和变相砍头息,否则也将受到各类处罚。

如果你遭遇的是没有放贷资质的公司所发放贷款,一定要先拿起法律和国家赋予的权利,先投诉,再举报,将放贷合法性纠正过来后,再将利率是否合规搞清楚,最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还款。

违规放贷、全民放贷,这段黑历史终于结束了,我们这个社会终于开始走上正轨了。

1.个人如果放贷资金不是自有资金,是四处借款而来,未来将会以非法集资罪进行刑事指控。集资人也会遭受连带损失,放贷人的放贷合同自然也无效。

2.个人放贷给多人,欠款人不还诉至法院。法院还会将放贷人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单,所有合同无效,只返还本金和法院判定的适当利息。不管放贷利率是否超过24或者超过36通通无效。

3.个人放贷的资金来源,如果是通过自己向银行抵押,借款或者信用借款而来。一旦被举报或者查实,会以非法转贷罪进行刑事指控。自然放贷合同也不会被保护。

4.没有金融放贷资质的公司如果放贷。放贷笔数超过10笔以上就会被追究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将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公司的法人高级管理层,财务和营销人员,都是直接的刑事处罚对象。

那么哪些放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呢?

1.朋友、同事、个人之间临时的一些短期资金融通,并有不超过24%之内的利率约定,可以收到民法通则的保护。记住不是以放贷为职业的前提。

2.有着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发放的正规金融牌照,在经营范围中有着放款的经营范围,才可以面对特定公众进行放款。例如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等他们才可以放款。

3.有着地方金融办颁发的放款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贷款公司也可以在规定地域内或者规定范围进行放款。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本区域进行放款,互联网贷款公司只能在网上进行放款,而且他们的放款总金额是受到严格管理和控制的。

4.商业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他们只能针对有真实实业背景业务往来的公司从事业务业务,可以进行基于合同的放款。

其他种类的放款都是非法的,现在国家针对非法放贷打击非常严重,如果还伴随着暴力催收,那将可能是扫黑除恶的对象。

2019年10月21日开始施行的,由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之间各地不断出台的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来看,国家已经清楚的表明了,对民间借贷行为要有一个全新的、立体的管理意愿了,而且这种意愿本人认为还会不断强化和明确。这也是一国政府管理金融市场的综合手段之一,原先仅仅停留持牌金融机构层面的看法和手段会得到完善和丰富。现在摆在民间金融行业从业人士面前的只有两条路可走,一是招安,即持牌经营,走上合规的道路;二是金盆洗手,不干了。

为什么这么说?

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和公安部之所以联合下文,对非法放贷的刑事问题进行规范定义,一则是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一个补充说明;二则结合之前全国开展的打黑除恶行动中,有很多涉及非法放贷的行为,不知道应该如何去认定,急需明确;三则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民间金融市场,建立完整的体系架构做准备。

对民间资金借贷市场进行了一个大致的划分,我想初步的划分应该是三个层次。

第一层,真正的亲友之间的偶发性的借贷,年化利率很低,甚至不收利息,这是千百年来社会上就实际存在的,而且更多的是互帮互助的借贷,对社会关系的维系和稳定是有好处的,这部分肯定应该保护。

第二层,民间非特定对象(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经常性的借贷,且年化利率在36%以内的,这个层次的资金借贷市场,应该区别对待。

主要要区分经常性的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是否是有资质的放贷人。

目前市场上存在有资质的放贷人,除银行外,还有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局限在供应链上)。他们的借款合同关系(本金、24%以内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会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其他机构(诸如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寄卖行等等)和个人都是没有经常性放款资质的,一旦核实就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目前全国各地正在陆续出台),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后的后果就是,所涉及的借款合同无效,仅能够对本金得到保障,其他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等等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无法向借款人主张。

第三层,就是最新出台的涉及非法放贷的刑事案件,这部分主要应该是指经营性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超高利率的借贷行为,这部分的非持牌机构和个人是刑事犯罪嫌疑人,不仅仅是本金、利息得不到保障,而是会被罚没,同时还会受到刑事处罚。

综上,如果本人对题主的推断不错的话,事实上冒这么大的风险去挣钱,不值得。道路已经指明了,自己选吧。

从2019年10月21日起,利息超过36%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不超过36%的利息不成立犯罪,同时,2019年10月21日已收取的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民间借贷有其相应的规范,只要严格遵守,就不会违法。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只能用自有资金放贷;

二、合同约定年利率不超过24%;

三、放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四、借款用途合法;

五、不得提前扣除利息部分、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其它费用;

六、款项交付符合规定,不得进行虚假放贷;

七、不得非法收贷。

最高院最高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中,明确的其提出了,“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非法职业放贷”+“高利贷”=非法经营罪

首先,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经常性的向不特定对象放贷”,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其次,必须达到“严重的标准”,比如个人非法放贷数额在200万以上(详见《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条)。但是,关键就在于,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不会算作定罪量刑的数额。也就是说,这个规定,给了民间借贷一些非罪空间,注意,是非罪的空间,但是依然属于违法放贷行为,但不构成犯罪。换句话说,36%,是刑法规定的高利贷的标准。

另外,《意见》中第八条规定: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那么本规定有没有溯及力?

没有。因为该规定第八条明确,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这句话啥意思?很多人表示看不懂。其实很好懂。2011年,当时很多无证经营行政违法行为,都被错误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比如一些无证收购玉米、职业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在当时就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属于刑法规定中“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于是最高院发布了一条通知,以后这种非特许经营行业或者存在争议,没有明确国家规定特许经营的行业,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而在2012年,广东发生一起非法放贷案,广东省高院向最高院请示,是否要定性“非法经营罪”,最高院给出了明确的批复,“ 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高院的批复,就是属于一种司法解释,该批复的文号是(2012)刑他字第136号,因此非法放高利贷定性非法经营罪的判例就基本绝迹,因此无法定此罪。

也就是说,在2019年10月21日之前施行的非法职业放高利贷的行为,就按照最高院此前的批复,无罪。但是之后还有类似行为,非法职业发放高利贷,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通俗点讲,就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

既然说是放贷,贷就是贷款,那对于个人来说,是没有放贷资格的,那肯定是不合法的。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情节严重就是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意见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意见》是2019年10月21日施行。所以,根据《意见》,如果想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就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2年内不能向不特定多人出借10次以上。一个是次数要少于10次,次数多于10次,那必须是向特定的人出借。特定的人是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但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这个也是不构成特定的人的,也不行。

二是如果2年内次数多于10次,但不是同一个出借人出借,那么也可以,但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这也是不行的。

三是借款年利率不能超过36%。这是个红线,是构罪的必要条件。一定算好利息,砍头息如果超过36%,那也不行,一定是实际的年利率不能超过红线。

四是2019年10月21日开始施行意见,在这之前的不适用,那么在意见实施后肯定要按照意见办。

最后,没有放贷资格去放贷,风险太大,会受到借款人的举报控告,所以职业放贷人很容易触碰法律的底线,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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