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工伤自己怎么处理_关于工伤赔偿问题

导读:
一,你的腰间盘突出根据以下依据,很难认定为工伤 , 而且时间已经超过一年,过了劳动仲裁失效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请假,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岗位劳动法中并没有特别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工作内容的条款。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以及劳动生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用人单位一旦在劳动合同中就工作内容与劳动者达成了一致,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属于违约行为。
分别解答一下你提问的三个问题
1.没有正规根据无法报销,只能自己承担了,只要是门诊应该都可以开具正规根据的。除非你是找个人拿的药。
2.以后工作中,如果腰疼,腿疼,必须休息,做理疗,请假按什么性质,首先不是工伤最多是工伤复发,要鉴定此病与原来的工伤有因查关系,可以请病假,但是工资会比正常工作期间少一些,病假期间的工资数额各地方不一样,国家层面来说不低当地最低工资的80%是合法的,只能比这个比例高不能低。
3.岗位不同工资是可以有差异的,但是调岗行为要程序合法,就是在同一岗位,如果是计件工资的话,你干不了哪么多活工资也肯定会少的。就是这个道理。
“世上没有救世主”,自己必须勇敢的站出来,拿起法律的武器,坚决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受到伤害,也同样是属于工伤,也应该同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应有的福利待遇。
但是,可能有一定的难度,时间要漫长一些,要麻烦一些!
二、工伤事故发生后,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一)用人单位必须在30日内报送人力资源和社社会保障部门;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60日内做出认定与否结论;
(三)并于医疗终结提出申请60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条件确定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及处理必须由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用人单位不予办理,超过时限,责任在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不予办理,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职工或家属可以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自己提出工伤认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意,不要超过1年法定时限。
三、怎么样解决工伤认定问题,可以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首先,必须的搜集、保存发生工伤事故的相关证据资料,这是无论走哪个程序、走到哪一步都要使用的,要靠证据说话,说明问题,非常重要。
(二)可以先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力争由用人单位内部协商解决。
(三)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可以寻求行政途径解决,向属地政府劳动人事爭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人事爭议仲裁院申请工伤认定仲裁。
(四)也可以向属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解决。
(五)上述行政途径不能解决,最后可以走法律程序,也就是打官司,向属地法院提起人身损害民事诉讼。
因为单位一般都有常聘律师或法律顾问,而且法律太专业,也必须要聘请律师。
如果经济条件所限,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免费提供律师服务。
(六)同时,可以求助用人单位工会,乃至地方工会,地方工会维护职工权益,还是有一定力度的。
自己站起来,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会主持公平正义,公道处理的。
关于工伤前面我回答了很多,工伤处理大程序各省都一样,仅赔偿不一,工伤关键点注意收集劳动关系证据。
一、发生事故伤害后,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的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在该期间内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一年之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事故伤害发生后,劳动者应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六)用人单位的事故报告及劳动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八)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九)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相关处理证明;
(十)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
(十一)由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出具的证明;
(十二)突发病死亡的,提交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职工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和工会介绍信。
三、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四、职工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
3、职工工伤证;
4、工伤医疗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病历等。
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赔偿: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 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非法用工单位 伤亡人员 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针对您的问题,无用多余的废话就不多说了,直接开门见山。分别针对您的问题来回答:
一、购买药品无正规票据,是肯定不能报销的,这个你得自己想办法,原则上有资格卖膏药的就一定有正规票据的,私人一般不允许卖这些。
二、记住这一个条款: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你是可以在一年后申请复查鉴定的,这是一个机会。如果你不去申请复查鉴定,以后非工伤部分的只能按照病假来了,而且病假也是有最大期限的。
三、工作岗位调整,但工资不应降低,这个是没问题的,也就是公司不能降低你的工资,但前提是你没有签相关书面的东西。如果签了,那就被动了。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果有更细节的问题需要了解,可以在头上上私信我。
腰椎间盘突出,不属于工伤,也不属于职业病!
这一点给你两点参考资料: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你可以在网上搜职业病《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你会发现腰椎间盘突出也不属于职业病的范畴。
有的朋友会提出疑问,有的工作性质导致很容易出现腰椎间盘突出的现象。比如,经常弯腰的工作,工厂里的天车工、公交公司的司机等;虽然如此,可《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里没有这一病种,就没法按照职业病申报工伤。
既然不能申报工伤,你的情况只能按疾病履行病假手续,尽快进行治疗。目前,腰椎间盘突出的治疗方法很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的治疗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膨出
膨出是腰椎间盘突出病状的初级阶段,一般这种情况的腰部疼痛会出现有的时候疼痛厉害,有的时候小腿部位胀痛,但不影响日常的活动。膨出状态的治疗,可以通过打封闭止痛针或按摩+输液消炎,来消除肿痛;中医保守疗法:牵引、熏蒸、复位,改变椎骨位置,较少压迫神经,来达到消除疼痛的目的。
二、突出
这种情况,有的采取微创手术,不用开刀,很方便;还有一种方法,在突出部位注射胶原酶,把突出的髓核进行软化,不再压迫神经。
三、脱出
这是要椎间盘突出最严重的情况,大多通过手术切除,在原部位加固人造支架,保证腰椎之间的正常弯曲。切除手术虽然已经是很成熟了,但是毕竟存在一定的风险;大多人不愿进行此项手术。
说明,本人不是医生,只因为爱人患腰椎间盘突出多年,各种治疗方法基本都尝试过。保守治疗存在复发性,切除手术爱人害怕,一直没进行;最后选择了注射胶原酶,休息了三个月左右,已经六七年了没有复发,效果很不错的!
既然不能申报工伤,你的情况只能按疾病履行病假手续,尽快进行治疗。目前,腰椎间盘突出的治疗方法很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的治疗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膨出
膨出是腰椎间盘突出病状的初级阶段,一般这种情况的腰部疼痛会出现有的时候疼痛厉害,有的时候小腿部位胀痛,但不影响日常的活动。膨出状态的治疗,可以通过打封闭止痛针或按摩+输液消炎,来消除肿痛;中医保守疗法:牵引、熏蒸、复位,改变椎骨位置,较少压迫神经,来达到消除疼痛的目的。
二、突出
这种情况,有的采取微创手术,不用开刀,很方便;还有一种方法,在突出部位注射胶原酶,把突出的髓核进行软化,不再压迫神经。
三、脱出
这是要椎间盘突出最严重的情况,大多通过手术切除,在原部位加固人造支架,保证腰椎之间的正常弯曲。切除手术虽然已经是很成熟了,但是毕竟存在一定的风险;大多人不愿进行此项手术。
说明,本人不是医生,只因为爱人患腰椎间盘突出多年,各种治疗方法基本都尝试过。保守治疗存在复发性,切除手术爱人害怕,一直没进行;最后选择了注射胶原酶,休息了三个月左右,已经六七年了没有复发,效果很不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