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诉讼是否能提起_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导读: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是一种不成熟的行政行为。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总是先有交通事故认定,然后才有对事故责任方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在行政处罚未作出之前,相对人与认定之间不具有提起诉讼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因此,当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认定内容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有以下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所以,不能就责任书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可就行政处罚提出上诉。
所以,你如果对该认定书内容不服,可提起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重新认定。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此可以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
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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