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这是男青年的福音吗?

导读:
彩礼对于有钱人根本不是个事儿,越是穷人越拿彩礼说事儿,几万块钱拿不出来的人家一个劲儿说天价彩礼的,那就不要娶媳妇儿了,谁家闺女养大了白白让你娶回家。彩礼本来就是两家对孩子的一种认可态度。想捡便宜的可以不用娶媳妇儿
其实,民法典这种规定并不是我国法律首次规范借婚姻索取财物问题。婚姻法很早就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是法律这种规定并不是单独禁止给付彩礼。
彩礼习俗自古就已经出现,老百姓都已经形成习惯,思维模式根深蒂固,很难一时间取消或禁止彩礼习俗。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并不是单独指索要彩礼,更多的是禁止骗婚现象。
骗婚现象时常发生在人们身边,尤其年轻单身男女,急于找到对象或快速成婚,就容易被不法分子(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比如偏僻的山村单身男子娶不到老婆,就会有人高价贩卖外国及外地女人给他们做老婆,骗取彩礼。
这些二手贩子与外地女人串通一气,让女人先与男人办理结婚仪式,索要一笔钱财,女人待机会成熟就会溜之大吉,跑到其他各地继续诈骗。男方家庭一辈子攒下的钱,可能被一个别有用心的女人,一次婚礼就回到了解放前。
我们认为,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并没有限定彩礼习俗,也不会过多干涉民间彩礼问题。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婚姻彩礼过高,导致双方或男方家庭生活受到影响的,应该给予干预,或者限制彩礼数额都是有可能的。
最近,山东省就有类似规定,将婚姻彩礼数额限定在万元以内。任何男女办理结婚仪式,要求以彩礼作为条件的,不能超过一万元标准。如果超过一万元,男方可以主张退还或拒绝支付。
当然,男方很有钱,双方完全自愿给付高额彩礼,法律也不会限制。只要没有违法行为,没有违反公序良俗,也没有侵害他人的生活利益,法律不应该干涉私人之间过多的事务。
山东省的彩礼给付规定,也是一个倡导性规范,引导老百姓合理安排消费,不能过度盲目追求奢侈,而影响整个家庭生活质量,扰乱了社会正常生活秩序。高额彩礼应该限制,合理规范有利于男女家庭和谐相处。
所以,题主说2021年民法典生效,婚姻彩礼是否可以取消,或者限制彩礼习俗等。我们认为不会取消,也不会过多干涉,有可能会像山东省那样直接出台监管措施,就会有效引导彩礼习俗,从而不被乱用。
我个人认为:高额彩礼是在农村是一种很大的陋习,经过长时间的演变发展,成为借机索要高额钱财和互相攀比的心态,动辄数十万!
其中有极少的一部分也有通情达理的,比如我所知道的,彩礼不是要,而是男方的表示,不论多少,皆是心意(以家庭实际情况而定)!
但绝大多数,是借机索要高额彩礼。在我们这边农村遇到如此家庭,花费巨大!下面我给大家分享我遇到的一个实例!
我一表哥,是生活在农村,我给大家算算在当初结婚时他的花费:
1、女方到男方家看家来了6个人(包含未婚妻),其余5人每人发红包666元,单独给未婚妻2000元,一顿吃喝5000元左右。一次看家花费1万多!
2、订婚前女方家说彩礼随意,没有要求,结合我们本地一般彩礼在6-8万左右(巨额彩礼除外),所以男方家就在订婚时送了66000元彩礼,因为我们这边有补礼一说,就是女方家不满意要补礼,当时男方家心里预期在88000元左右。订婚时还有买的钻戒6000多,给未婚妻买衣服5000多,给女方家人买衣服花了1000多(只买了她哥哥的),其余人每人1000元红包,还有准备的各种礼品(一只整羊,烟酒糖茶,半扇猪肉等)一共订婚所有花销10万元左右。
3、订婚不满意,按女方父母的意思,是要20万彩礼,后经过介绍人居中调解,来回多次协商,其中花费五六天时间,最终商量议定价格为14万(注:这里为什么用价格,而不是彩礼呢,因为这次商议比做买卖难十倍百倍,而在谈判过程中女方父母还不知羞耻说,这又不是驴马市场,这么商量价格)!完了补礼花费8万元!
4、订完婚就商议结婚,刚开始商议6、7月份结婚,订婚时刚过完年。后经女方家催促定于公历3月份。结婚需要拍摄结婚照、请婚礼庆典、定制酒席等等,整个婚礼花费约10万元左右。
5、整个围绕仅仅是从订婚到结婚一共花费约30万元。
这就是大多数农村的现实状况,还有比之更甚彩礼索要20万的,所以农村之所以穷,巨额彩礼功不可没,在农村生活的农村,收入多数来源于打工,一年省吃俭用好点的年收入不过3、4万,一个结婚花费10年不吃不喝的收入,何时才能奔小康?完全废止估计很难,如借此把农村高额彩礼有所限制,就好了!
法律新规自然是为弱势群体出力,为社会正能量辅佐,但是这个事情往往不是出现在阳光下,和医院给医生送红包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如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法律也是具有民不告官不究的特点,所以男青年要想找到少出或者不出彩礼的福音,还是要多学文化知识进高校、挣大钱 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因为在婚礼中男青年地位越低,家里越贫困彩礼越要的高,农村人常比喻这是:绳子从细出断,这是最可靠的福音。
有句话叫做:天高皇帝远,民法典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的释义,在现实中真正操作起来,那叫雷声大雨点小。不乐观。
这个问题里的财物,指的应该就是彩礼。谁都知道,彩礼是一种长期遗留下来的物质契约,多数的家庭嫁女都是遵照这个形式来完成的,可以说彩礼已经形成了一种固有的格局。官方也没有出台硬性的法规来干预,这种既不支持又不反对的态度,等于是默认了彩礼的存在。
现在搬出民法典来,就想一了百了的抹煞彩礼,未免有些滑稽,不亚于是在梦中呓语。因为是现实在主导着人的思想,现实在人的思想上已经打上了烙印,现实不认的民法典,民法典约束起现实来缩手缩脚羞答答的软弱无力。
我们来举这么一个例子:张三要娶媳妇,女方家要彩礼,张三不愿意,搬出民法典来和女方家辨论,十有八九女方家认为张三是个神经病。你娶不起不娶,就算是女方的父母有悖于民法典的精神,能说是触犯法律吗?
一个文明又进步的社会,要想彻底的革除坊间的一些陈规陋习,光弄些花花架子是不够的,现在来谈福音,不过是纸上谈兵空而论道。
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否是未婚男青年的福音?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理解一下何谓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一层理解是婚姻当中的一方在婚姻当事人不自愿的情况下,通过包办、买卖或者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方式向另一方索取财物。第二层理解就是在双方婚姻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索取或者赠与财物,也就是人们通常讨论的彩礼。因为大家都比较关心彩礼的事情,所以我们今天进来讨论彩礼的问题。
第一、法律层面
首先,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情况下缔结婚姻法律,不禁止相互之间赠与财产。因近年来婚礼纠纷很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三种可以彩礼退还的情形。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的返还比例要根据具体案情由裁判法官自由裁量。
其次,民法典以总括的形式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后续是否会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详细列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或者是返还比例等问题,要看官方的文件。
第二、社会层面
在禁止铺张浪费的大环境下,对于高额彩礼社会上的热议也越来越多。有些地市的相关部门也对彩礼的额度做出了限制。有些法院在处理彩礼纠纷时也设置了一定的比例。总地来说从社会层面对高额彩礼限制会越来越多。
第三、个人层面
恋爱婚姻毕竟是两个人,两个家庭之间的,只要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就能让彩礼问题不会妨碍双方的感情。量力而行,和平商量。
我以后嫁女儿,真心实意的,我不可能让她2手空空的出嫁。我的心意百分百。如果男方没有的话,如真要结婚,失去总比得到多。当然我会尽力劝告我女儿不嫁。今天看到一条数据说北京离婚率超过百分之五十多一点,也许以后不是彩礼的问题,而是废除婚姻个法的事了。男女双方理性看待婚姻,双方父母以扶持新家庭为主。
首先我认为男女结婚男方付一部分定親礼金给女方是有必要的,也是应该的,这是民间己久的传统习俗
彩礼钱这种习俗到现在(金钱为重的社会)
被变相为女人出嫁时是她家人捞钱的机会,向男方“狮子大开口”,胡乱提高彩礼金,这种做法造成许多男方无能力承受而不敢结婚。
如政府出台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的相关方案,我认为只是起到一定的作用
民间各地风俗习惯大有不同,彩礼钱的多少也是很难限制在某个标准的。
即使政府出台了对彩礼钱的相关规定,但做为女方可能增设其他看起合理合法的收钱名目向男方索取,但礼金整体会相对减少。
降低彩礼钱只是男年轻人减少部分经济压力,但要想结婚起码还的有房
降低彩礼钱男人结婚是能减少负担,但要结婚还得有房子,这也是个大问题。
……
总之,现在的男年轻人想要结婚,前提应是自己有相当经济实力(或是家庭背景。)
所以,彩礼钱即使下降了,也只是对一部分男年轻人来说是福音,但仍有许多人面临着没有能力结婚的现实。
现在很多地方的女人都要求男人咋滴咋滴,那些女人先问问自己能吗?配吗?婚姻历来将就门当户对,自己是个什么样的人心里没有一点数吗?
其实这条规定说白了也只是个摆设,起不到任何实质的约束作用的。
造成高彩礼的现象,完全是因为女少男多人口性别比例失衡造成的。如果是像那种男少女多的国家,那就肯定不会存在这种现象了。
对于很多单身男青年来说,高彩礼简直是压在头上的一座大山。乍一听到这个消息估计都会挺高兴的,但是细一想其实起不到什么作用的。
谈婚论嫁的时候,女方就是要那些财物,你能怎么办呢?去举报,举报之后呢,这婚还结不结了。如果真的有一天女方一分钱彩礼都不需要了,但是女人还是那么多,男人也还是那么多,注定还是有一些男性是娶不到老婆的。
如果不需要彩礼了,即便是真的可行,那个时候可能就是靠颜值,靠家境,靠其他的资历了,一样会有同样多的人被淘汰。
换句话说就是如果一个连彩礼都积攒不出来的家庭,在那个时候一样有可能被淘汰的。
很多男性对女方家要彩礼都有很大的反感,很抵触,但是又无可奈何。我结婚的时候老婆家没要彩礼,主要因为是我提前跑去跟岳父聊了好几天,说的很明白,我是穷是没钱,但是我会努力,我会好好善待他的女儿。
没有钱那就拿出诚意来,这个诚意不能是虚假的,一定要是真心实意的。最后老婆家没要彩礼,我也没觉得这是理所应当的,反而是一直到现在都心存感激。
每个人对待婚姻的看法,价值观都不同,不能够简单的说要彩礼这种风气是对还是不对。我倒是觉得作为一个年轻人给不起彩礼,没关系,好好谈,谈不妥就算了。如果婚姻当中涉及到钱的内容太多了,产生了矛盾,那这个婚最好就不要结了,否则以后的结局很可能也不太好的。
没有哪个年轻人自己就能挣够彩礼钱的,没钱那就把自己其他方面提升一下,真正的城市里的姑娘们其实都不要彩礼的,但是前提是你要足够的优秀。
就我所在的这个城市来说,石家庄本市的女孩儿结婚很少有要天价彩礼的,给个几万块钱只是个意思而已,并且女方家的陪嫁也不会少。让自己努力,
变得优秀提升自己,去找一个不要彩礼的老婆。比整天在头条上抱怨,彩礼太高了要强得多。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法早有规定,并不是民法典的新规,而是对婚姻法的一种继承和沿袭。
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男女双方自愿或基本自愿结婚,但一方却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人,为满足个人的物质愿望,把自己的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上而不是爱情基础上,这种行为不仅会给对方及家庭造成生活困难,影响自己和他人的婚姻家庭生活。
按照法律规范定,借婚姻索取的财务,属于违法,故处理结果是全部返还。但虽然法律上有这一条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运用起来却很难。
是不是索取,很难认定。
就拿彩礼钱来说吧,一般经济条件不太好的男方,自然不是心甘情愿的给女方的,确实有索取的嫌疑,但为了娶妻,也不得不给予对方彩礼。
好多离婚案,律师们常常会为这彩礼钱的问题纠缠不休,作为男方委托的律师,就认为彩礼钱是女方索要的,如果女方不要,男方是不会自愿给付女方彩礼钱的,所以,认为彩礼钱是借婚姻索取财物,就应当全额返还男方。而女方律师却认为,彩礼钱是男方为了婚姻自愿赠与女方,既然是赠与,就不存在返还的道理。
法院对彩礼钱,一般不考虑律师的说辞,既不认定索取,也不认定赠与。一般表述男方“给予”或者女方“接受”的中性词,然后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符合返还彩礼钱条件的,适当返还,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持。
彩礼钱的高低,关键是由男方的经济能力决定的,觉得彩礼高的,绝对是我们这些九亿月收入不足两千的人群。
而觉得彩礼高的另一个原因是,接受彩礼钱而不陪送或少陪送。
接受彩礼钱不陪送或少陪送的原因,绝大多数是女方经济不独立或女方家条件拮据造成的。比如,女方父母没有能力给儿子备足彩礼,只能依靠女儿,女方父母没有退休金,无法保证养老,也只能依靠女儿。
不要指望法律会明令禁止彩礼钱,从中国的当前现实是不可能的,如果每个人、每个家庭都没有生存压力,上得起学,看得起病,养得起老,谁还会为了彩礼钱,去影响女儿的幸福。
这是以前重男亲女的恶果!只能说因果循环!也当是为,当年生下后被溺死,堕胎的三千多万女婴,对当年那一辈重男轻女家长,最好报复了!女多男少,或者自然选择男女人口平衡,还会有高额彩礼吗!?供需矛盾才是最大的根源,不考虑这个,光靠法律人为的来干预男女婚姻情感,是干预不了的。就算不用彩礼要钱,还有别的明目多的是!婚姻这个东西都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才能促成的!保护好女性权益,让以后的人们不再有重男轻女的思想,让人口性别平衡,才是最终的解决方式!
看到这样的问题,突然觉得普法教育真的任重道远。
题主提出的题目,表达的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是《民法典》中的新规,实则真不是。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法》早就如此规定。《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而题目中说的什么“民法典新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实则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其实这一条就是完全照搬的《婚姻法》第三条。
试问,《婚姻法》从1980年就开始发布,几十年时间里,收彩礼违法了吗?
其实,索要彩礼真的并不等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
“彩礼”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两者完全是两码事,有很明显的区别。
彩礼是我国的一种民间习俗,或者说是我国农村的一种习惯做法,目前尚未被法律所明文禁止。收受彩礼一般是男女双方或者其家庭的一种自愿馈赠行为,在民法上通称为赠予,法律也予以保护。但赠送彩礼与普通赠予也有区别,它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即男方赠送彩礼的目的是与女方结为夫妻,女方一旦接受了彩礼,也就表示同意与男方结婚这一所附条件,所以接受彩礼后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女方不能同男方结为夫妻,原则上应该退还彩礼,男方明确表示放弃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的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一种被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每个地区对于是否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很多地区索取彩礼缔结婚姻然后很快离婚超过两次的,会被认定为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
所以真的在提问题前,做好功课,不要提出这种博人眼球,实则毫无营养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