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夫妻财产认定的具体解释)

导读:
众所周知,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可能是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在离婚案件是最大的矛盾点,很难达成一致,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是律师必备的技能,甚至有些财产可能出现部分属于共同财产,部分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况,那么到底该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呢?
夫妻财产的具体解释
夫妻个人财产:
一般指的是丈夫或者妻子在结婚前自己独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对于这类个人财产来说,一般是不能够进行分割的,属于个人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
指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收入和财产,包括家庭收入、存款、接受到的未指定明确继承人的遗产、夫妻共同投资所得等。
根据以上对于夫妻财产具体概念的描述,相信大家都已经清楚了对于夫妻财产的具体内容以及双方在这其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并不是离婚时所有财产都应当进行分配的。除特殊情况外,夫妻离婚时应该对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的收入、补贴,以及转化物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以工资、奖金收入以及政策性收入、补贴购买的汽车、房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归一方单独所有的,不管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及转化物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不管另一方是否参与了生产和经营均会认定为共同财产。
第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转化物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收益是很多作家经常遇到的问题,比如说婚前作品,婚后都在连续收取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论上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还是要区分不同情形来判断。
第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这种情形是少数,大多数情况都是没有遗嘱和赠与合同的,因此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概率很多。
第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很多人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不算共同财产,这是错误的理解,这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起诉离婚时,是可以提出来要求分割的。
第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类型很多,种类各异,在很多时候属于婚前财产的也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每个离婚案件均要单独对各个财产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