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错了案子责任如何追究 /法院错判的案子,法官承担什么责任

李维律师 2022.11.2833人收看
导读:
最高法规定审判人员哪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最高法规定审判人员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答记者问一、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防范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问题专门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

最高法规定审判人员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

最高法规定审判人员哪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

一、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 :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法院判错案如何追责?

错案追究责任制的主要追责方式有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应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在职工作人员,根据其应负责任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应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应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刑事案件有错案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

人民法院对刑事冤假错案要敢于监督,要敢于纠错,要敢于追责!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四、法院判决书出现笔误该怎么追究其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的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一款第(七)项,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适用裁定。判决书产生笔误的,法院应当将补正错误的裁定书一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中所规定的“确有错误”应当是指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方面的错误,不包括判决书中的笔误。

五、公务人员办错案件,追责任有时间限制吗?

公务人员办错案件,追责任基本上没有时间限制。

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法官案件责任终身制顾名思义,就是法官对自己审理案件的质量终身负责,出现问题后不能因为时间、岗位和职务变化而免责。

在中央政法委对法官案件责任终身制提出明确要求前,法官案件责任终身制在一些法院颇具雏形,2008年云南省高院出台的《关于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颁布实施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中规定案件责任终身制适用于各自省属范围内的法院系统。

最高法院: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司法底线

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司法底线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答记者问

一、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防范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问题专门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基于什么背景,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刑事司法的目的在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打击与保护必须并重,如果失之偏颇,就会背离刑事司法的目标。强调保护忽视对犯罪的打击,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强调打击忽视保护,就有可能产生冤假错案,司法就会失去公信力和权威。今年7月份,中央政法委为了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下发《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对执法司法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规范、更加具体的要求。为贯彻落实《规定》的精神和要求,有效防范刑事冤假错案,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级法院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近日,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要健全错案防止机制。可以说,《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意见》主要具有以下意义:

一是有助于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打牢防范冤假错案的观念基础。实践表明,错误的执法理念和司法观念,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深层次原因。只有彻底纠正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才能消除冤假错案再次发生的现实危险。《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坚持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促使人民法院和刑事法官从观念上牢固树立防范冤假错案的思想防线。

二是有助于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夯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基础。从目前发现的冤假错案看,许多案件都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要求的情形。只有严格执行“两法”、“两个证据规定”和相关的审判制度,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发生。《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强化证据审查机制,强化案件审理机制,完善审核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制约机制,从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明确要求、确定标准,为人民法院和刑事法官严格依法办案提供明确、具体的依据和指导,从根本上提高办案质量。

三是有助于发挥各方职能作用,共同防范冤假错案。防范冤假错案是一项系统工程,取决于侦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各个环节,仅靠人民法院自身是不够的。只有依靠诉讼程序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和各方力量,建立健全制约机制,才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意见》明确提出,在案件审判阶段,既要重视发挥诉讼程序内部辩护律师的职能作用,重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也要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依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群众的力量、智慧。

二、从防范冤假错案的角度来看,当前刑事审判应当坚持哪些原则和理念?

答: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是刑事法治的基石,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基础。《意见》主要强调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则和理念:

一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只有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才能切实避免冤假错案发生。要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保障的底线标准。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

二是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这是确保办理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前提,丝毫不能放松。审判案件必须以坚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因为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三是要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从现在已发现的冤假错案看,不同程度地存在忽视或者突破刑事诉讼制度规定,甚至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既有独立的价值,也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完备的程序制度,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基础。要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不当观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要严格依法处理。

四是要坚持审判公开原则。司法的公开化、透明化,是提高公安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责任意识,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途径。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和裁判文书要依法公开。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就是要通过审判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

五是坚持无罪推定和证据裁判原则。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等现象,为案件质量埋下了隐患。要彻底摒弃“有罪推定”、“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两个证据规定”,对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确保办案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何看待《意见》和“两个证据规定”之间的关系?

答:“两个证据规定”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刑事证据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对于提高执法办案水平、确保办理案件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主要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被吸收为法律规定。《意见》在“两个证据规定”的基础上,立足司法实际,强化了证据审查机制,对证据审查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新规定:

一是明确指出,要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二是明确提出要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除了要杜绝隐匿证据,人为制造证据外,对于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强调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依法排除。为了严格落实在规范办案场所办案的制度,对于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都应当依法排除。这些规定,有助于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要求。

《意见》是对“两个证据规定”的深化、发展和完善,是防范冤假错案的综合性指导文件。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两个证据规定”和《意见》对证据制度的各项规定,始终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四、《意见》规定了哪些具体的工作机制,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立足审判实际,《意见》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机制,分别是证据审查机制、案件审理机制、审核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

一是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追根溯源是事实、证据出现问题。因此,防范冤假错案,关键是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意见》基于证据裁判原则,从明确证明标准、重视实物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等方面强化了证据审查机制。该问题前面已经介绍,这里不再展开。

二 是切实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强化案件审理机制。庭审是事实、证据调查的核心环节。为防范冤假错案,要树立“审判中心”和“庭审中心”的观念,并完善相关的制度机制。

《意见》主要有以下规定:

第一,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要真正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第二,要严格遵守未经质证不得认证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要认真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要切实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庭或者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第五,要依法严格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证据存疑需要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的,如人民检察院在二个月内未提交书面材料,应当根据在案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三 是认真履行案件把关职责,完善审核监督机制。为了在诉讼程序内及时发现错误、纠正错误,法律设置了诸多审核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这些机制的案件把关作用。

《意见》主要有以下规定:

第一,要明确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办案职责。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承办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死刑案件,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合议庭成员通过庭审或者阅卷等方式审查事实和证据,独立发表评议意见并说明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委员要在听取合议庭审查意见的基础上,依次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上述规定的要求,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精神。

第二,要理顺一、二审法院之间的审级职能。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不得发回重新审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上诉、抗诉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判。下级人民法院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法院。这些规定,有助于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的要求。

第三,要高度重视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确保死刑案件“零差错”。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地调查。

第四,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依法报请延长审理期限。不得以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单项考核指标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

四是充分发挥各方作用,建立健全制约机制。防范冤假错案,不仅要强化法院和法官应尽的职责,更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

《意见》主要有以下规定:

第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

第二,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

第三,要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代表等旁听观审。

第四,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复查。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

第五,要建立健全审判人员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追究。对审判人员办理案件违反审判工作纪律或者徇私枉法的,依照有关审判工作纪律和法律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为切实贯彻执行《意见》的各项工作机制,有哪些具体安排?

答:《意见》作为人民法院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之一,对确保办理刑事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贯彻好、执行好。

一是要重视对《意见》的宣传培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专题培训等方式,系统地介绍《意见》的基本理念和具体要求,确保各级法院所有刑事法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掌握相关规定的内容,并在实践中严格贯彻落实。

二是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机关的沟通协调。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陆续出台了防范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意见》的一些规定也涉及公安、检察等机关的协调配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就相关问题积极与公安、检察等机关沟通,妥善解决工作机制的衔接问题,共同构筑防范冤假错案的机制。

三是要完善重大冤错案件分析通报制度。对于实践中发现的重大冤错案件,要对照《意见》的要求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剖析根源,确保已经发生的问题不再发生,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将以《意见》实施为契机,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督促各级法院切实提高办案质量,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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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8 11: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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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有骑车人和其所在的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官判错了案子责任如何追究 /法院错判的案子,法官承担什么责任

    法官判错了案子责任如何追究 /法院错判的案子,法官承担什么责任

    内容:最高法规定审判人员哪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最高法规定审判人员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答记者问一、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防范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问题专门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2022.11.2833人收看
  •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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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院内,50多岁的赵女士和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人晚饭后悠闲散步。 赵女士在踩到一个看起来外观完好的井盖时,不料井盖竟然发生了180度翻转,致使赵女士坠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赵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队求助,将赵女士从深井中解救出来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坠落深井造成赵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胫骨平台骨折、踝关节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 出院之后,赵女士及家属多次找物业公司沟通赔偿款的事情,但是物业公司认为“赵女士要的赔偿款过高,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28万元”,不同意对赵女士进行合理赔偿。 委托专业人员才能安心休养 赵女士的家人对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的态度非常气愤,但是也无计可施。一家人为了赔偿的事情急得焦头烂额,导致赵女士无法安心养伤,子女也无法安心工作。 经过一家人商量后,一致决定委托律师来办理,这样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赔偿款,伤者及家人也能节约时间,各自安好。 经过充分的咨询沟通,在2022年9月2日,赵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拿到应得的赔偿。 元甲律所专案组研究案情,积极指导赵女士准备录音、现场照片、医疗费用票据等各类证据材料,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合理赔偿。 03物业公司担责 获得满意赔偿 为了避免物业公司对赵女士伤残情况不认可,元甲律师为赵女士申请了诉中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 经鉴定赵女士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25%;建议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逃避自身责任,辩称“赵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责任的承担问题。 针对责任问题,元甲律师专业解析,并具体分析事故发生过程: 事故发生时,虽然未天黑,但涉案井盖位于小区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观完好,看不出任何异样,也没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标识,任何人经过井盖都无法知悉井盖损害的情况,无法对此作出判断并采取措施,故赵女士作为小区居民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进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盖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货车碾压损坏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赵女士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理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十分认可元甲律师的庭审意见,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赵女士不承担责任,由物业公司除已垫付的医疗费28万元,另外赔偿赵女士52万余元。 赵女士以及家人对赔偿金额表示非常满意!历经一年的时间,元甲专案组温暖陪伴当事人及家人度过了每一个艰难的时刻,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终于圆满解决了他们的难题! 律师点评 只有委托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专业的分析,才能制定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 首先要保持冷静。很多男人当发现老婆出轨的那一刻,都感觉受到奇耻大辱,男人的尊严面临巨大的挑战,心里很受伤害。在负面情绪的影响下,大多数男人都会冲动不已,失去了理智,根本难以冷静下来。切记:冲动是魔鬼。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为这样的女人不值得。其次,收集她出轨的证据,做好离婚准备,这样可以少受点损失,与这样水性杨花的女人生活在一起完全是自取其辱。第三、反思自己反思自己身上存在哪些毛病或错误作为一个男人,被妻子戴了绿帽子,伤心愤怒在所难免。可是,你不能全部责怪妻子一个人,你也是当事人之一,也要反思自己身上存在哪些毛病或错误。也对自己下一段婚姻或感情生活顺利进行参考意义。
  • 无效合同的责任是由什么人来承担,无效合同追究什么责任

    无效合同的责任是由什么人来承担,无效合同追究什么责任

    内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造成的混合过错,双方应按照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赔偿损失: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效合同会追究以下责任:1、返还财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2023.11.2916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1/18 1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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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 你好,如果非主要事故责任,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 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名,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名,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内容:本案中,各当事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均认可,李某曾明确表示出借案涉款项的前提是该笔借款必须有保证人,且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可以佐证,故王某在欠条上签名捺印的行为,应视为其为案涉欠款提供担保,其身份应为保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王某虽主张其仅为见证人,但张某、李某、王某在审理过程中均认可,李某出借案涉款项时明确要求,该笔借款必须有保证人,故法院在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应向李某支付欠款十万元,王某对张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在欠条上三方并未对王某的保证方式有过明确约定,故王某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对张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如果王某实际承担了保证还款责任,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ldquo,那么,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名,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2024.04.291016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