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名,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导读:
生活中民间借贷案件较为常见,在这类案件中经常会出现第三人、中证人等在欠条上签名的情况。那么,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名,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近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武乡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张某向李某借款十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并出具一张欠条,王某作为张某和李某的共同好友,参与了整个借款过程并在欠条上签名。现因张某无力向李某还款,李某向张某和王某主张债权。王某虽主张其仅为见证人,但张某、李某、王某在审理过程中均认可,李某出借案涉款项时明确要求,该笔借款必须有保证人,故法院在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应向李某支付欠款十万元,王某对张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名,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首先,要明确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名时的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各当事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均认可,李某曾明确表示出借案涉款项的前提是该笔借款必须有保证人,且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可以佐证,故王某在欠条上签名捺印的行为,应视为其为案涉欠款提供担保,其身份应为保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其次,王某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在欠条上三方并未对王某的保证方式有过明确约定,故王某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对张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如果王某实际承担了保证还款责任,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即王某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对张某享有追偿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证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谨慎签署名字,尤其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的签名属性应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对个人和他人财产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