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名,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许瑞林律师 2024.04.291000人收看
导读:
本案中,各当事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均认可,李某曾明确表示出借案涉款项的前提是该笔借款必须有保证人,且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可以佐证,故王某在欠条上签名捺印的行为,应视为其为案涉欠款提供担保,其身份应为保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王某虽主张其仅为见证人,但张某、李某、王某在审理过程中均认可,李某出借案涉款项时明确要求,该笔借款必须有保证人,故法院在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应向李某支付欠款十万元,王某对张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在欠条上三方并未对王某的保证方式有过明确约定,故王某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对张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如果王某实际承担了保证还款责任,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ldquo,那么,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名,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生活中民间借贷案件较为常见,在这类案件中经常会出现第三人、中证人等在欠条上签名的情况。那么,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名,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近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武乡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张某向李某借款十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并出具一张欠条,王某作为张某和李某的共同好友,参与了整个借款过程并在欠条上签名。现因张某无力向李某还款,李某向张某和王某主张债权。王某虽主张其仅为见证人,但张某、李某、王某在审理过程中均认可,李某出借案涉款项时明确要求,该笔借款必须有保证人,故法院在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应向李某支付欠款十万元,王某对张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名,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首先,要明确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名时的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各当事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均认可,李某曾明确表示出借案涉款项的前提是该笔借款必须有保证人,且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可以佐证,故王某在欠条上签名捺印的行为,应视为其为案涉欠款提供担保,其身份应为保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其次,王某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在欠条上三方并未对王某的保证方式有过明确约定,故王某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对张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如果王某实际承担了保证还款责任,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即王某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对张某享有追偿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证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谨慎签署名字,尤其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的签名属性应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对个人和他人财产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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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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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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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2024/4/7 14: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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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用案例】官司赢了,被执行人仍不还钱,怎么办?丁女士与王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进入四十不惑年龄的王某,近年间却不务正业,养成了游手好闲、沉迷赌博的恶习。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语下,丁女士头脑一热,以自身征信为王某办理了贷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导丁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转入王某指定的账户。 上述操作一气呵成,等丁女士冷静下来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骗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她强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额730000元,逾期月息为 1.2%,且承诺完全由王某承担所有贷款费用并按银行分期要求偿还贷款。 虽然手里握着欠条,丁女士仍然没有能够高枕无忧!借款到期后,王某随即开始拖延还款,丁女士多次催讨,王某未全额还款,仅偿还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诺给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贷款报酬费也未支付。 因王某严重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丁女士面临着巨额还贷压力,经济上与心理上均遭受重创。丁女士为了尽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询委托。 天用律师指导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证据并积极准备诉讼资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分期进行偿还丁女士 67万元、贷款委托费 3 万元、律师费 11万元、保全担保费 1000 元。 官司赢了,本以为王某会乖乖还款,万万没想到双方达成调解书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还款责任,还以种种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理,天用律师催促法院做了几次与被执行人王某的谈话,让法官亲自见证被执行的言而无信与蔑视法律的威严,为后来的拘留埋下了伏笔! 在一次约定好的谈话中,被执行人又出尔反尔,这下彻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师趁势申请拘留被执行人,得到批准!最终被执行人被拘留15天。 后来经过天用律师和解谈判,被执行人现行每月还款5000元,丁女士对天用律师的尽职尽责非常感动,对此结果也很满意,给天用律所送来了锦旗!
  • 交通事故中如果不是车主驾驶,车主不存在过错的则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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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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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可以要求平台经营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从犯是否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从犯是否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内容: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诈骗罪从犯取得犯罪所得的,诈骗案件侦查机关会责令从犯一并进行退赔,共同犯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主观:共同犯罪退赔应当要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犯罪是属于共同侵权行为,除分别按照自己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4.03.12762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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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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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院内,50多岁的赵女士和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人晚饭后悠闲散步。 赵女士在踩到一个看起来外观完好的井盖时,不料井盖竟然发生了180度翻转,致使赵女士坠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赵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队求助,将赵女士从深井中解救出来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坠落深井造成赵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胫骨平台骨折、踝关节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 出院之后,赵女士及家属多次找物业公司沟通赔偿款的事情,但是物业公司认为“赵女士要的赔偿款过高,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28万元”,不同意对赵女士进行合理赔偿。 委托专业人员才能安心休养 赵女士的家人对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的态度非常气愤,但是也无计可施。一家人为了赔偿的事情急得焦头烂额,导致赵女士无法安心养伤,子女也无法安心工作。 经过一家人商量后,一致决定委托律师来办理,这样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赔偿款,伤者及家人也能节约时间,各自安好。 经过充分的咨询沟通,在2022年9月2日,赵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拿到应得的赔偿。 元甲律所专案组研究案情,积极指导赵女士准备录音、现场照片、医疗费用票据等各类证据材料,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合理赔偿。 03物业公司担责 获得满意赔偿 为了避免物业公司对赵女士伤残情况不认可,元甲律师为赵女士申请了诉中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 经鉴定赵女士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25%;建议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逃避自身责任,辩称“赵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责任的承担问题。 针对责任问题,元甲律师专业解析,并具体分析事故发生过程: 事故发生时,虽然未天黑,但涉案井盖位于小区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观完好,看不出任何异样,也没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标识,任何人经过井盖都无法知悉井盖损害的情况,无法对此作出判断并采取措施,故赵女士作为小区居民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进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盖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货车碾压损坏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赵女士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理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十分认可元甲律师的庭审意见,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赵女士不承担责任,由物业公司除已垫付的医疗费28万元,另外赔偿赵女士52万余元。 赵女士以及家人对赔偿金额表示非常满意!历经一年的时间,元甲专案组温暖陪伴当事人及家人度过了每一个艰难的时刻,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终于圆满解决了他们的难题! 律师点评 只有委托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专业的分析,才能制定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 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佳佳公司与食品加工厂签订的食品销售合同有效成立,食品加工厂履行了交货义务,佳佳公司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蒋某、宋某作为佳佳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在组建、注册、运营公司过程中,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且没有履行全面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蒋某、宋某应当对佳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承运人是否要承担经济责任,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承运人是否要承担经济责任,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内容: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因为他们的责任导致运输的货物损失或损坏,他们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例如,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恶劣天气导致损坏,或者因为托运人在包装或标记货物时存在错误导致损失,那么承运人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如果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疏忽大意导致货物被盗或损坏,那么他们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损失或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么他们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3.12.121058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1/18 9: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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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虽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但保险公司履行垫付义务的范围不限于抢救费用,还应包括除财产损失外的其他损失。保险公司的追偿权,除需要满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的三种情况,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之外,其追偿的范围也应限于责任自负、公平合理的司法理念。由于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并且汪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此,刘某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又因刘某驾驶车辆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故该次要责任应由丰硕公司承担,丰硕公司按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向保险公司返还垫付款。
  • 雇主是否应该和雇员承担连带责任,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责任

    雇主是否应该和雇员承担连带责任,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责任

    内容:首先,对于雇主而言,是否应与雇员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雇佣合同的约束力和法律规定,3. 共同责任:在某些情况下,雇主和雇员可能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对于雇员而言,是否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他们在工作中的行为和行为的后果,如果雇主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导致雇员受伤或遭受损害,雇主可能会被认定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雇员的行为违背了雇佣合同的规定或公司的政策,并导致了负面后果,那么雇主可能被迫与雇员一同分担连带责任。

    2023.12.18985人收看
  •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2023/8/15 19: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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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车上人员受伤的赔偿责任: 1、车辆驾驶员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车辆驾驶员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车辆所有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车辆所有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被盗、被抢、被骗等情况下。 3、第三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第三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保险范围的费用,你和4S店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违法转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违法转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转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违法转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内容:违法转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分析1. 《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承包人违法转包,实际施工人可能会被追究连带责任,如果承包人违法转包,实际施工人可能会被追究连带责任,案例分析案例:某建筑公司(承包人)将其承包的一项建筑工程转包给个体户李某(实际施工人),李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导致一名工人死亡。

    2023.08.231591人收看
  •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2023/8/15 18: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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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祸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1、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车祸担保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赔偿。 2、追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在赔偿受害人后,有权向肇事方追偿。如果肇事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可以代替受害人向肇事方追偿,并在追偿成功后将追回的金额归还给保险公司。 3、协助调查责任:车祸担保人有责任协助调查事故的真实情况。他们可以派出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收集证据和相关材料,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银杏叶软胶囊”确已取得了卫生许可证,但是该产品中的银杏叶的食用安全性并未经过安全性评价,也未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而根据卫生部等部门的相关规定,银杏叶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银杏叶作为普通食品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均属违法,因此,佳乐超市销售的“银杏叶软胶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国家法律、行政规章对食品、保健品的生产原料、市场准入等均有明确规定,佳乐超市作为食品专业经营单位,应知悉相关规定,其在进货时未履行检查验收职责,并进行了销售,已经构成明知,违反了法定义务,因此,朱某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
  • 战友借钱多年不还能追加其妻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吗,战友借钱不还怎么办

    战友借钱多年不还能追加其妻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吗,战友借钱不还怎么办

    内容:由于借款资金来源于银行信用卡,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认定王先生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效力,王先生与李某之间约定的借款利率亦属无效,但李某长期占用王先生资金,确实给王先生造成损失,王先生可以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应当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李某认可涉案借条系其出具,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书写借条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仍多次向王先生出具借条,应视为对借条中载明的借款事实及金额的认可,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2024.02.28993人收看
  •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2023/8/4 1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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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到欠钱不还,不管你怎样去催,对方就是油盐不进,一直拖着不还。那么直接不用对他客气,去法院起诉就好! 借钱必须要写借条,金额太小或人品信得过的可以不用,但是第三人在场可以有,必要时可以起到见证人的作用,若发生还款纠纷时可以作证人,帮助债权人维权。 借条必须按照标准借条写法,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大小写),借款周期,还款时间,月利率,逾期未还月利率约定等,越清楚越好。如果对方逾期不还钱,还可以按照借条上的约定计算利息,减少债权人的损失。 借条是有效的书面证据,建议一式两份,双方不能篡改。 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也都不愿意走诉讼程序,还可以和对方进行协商,能用温和的方式是最好的。 如果目前没有欠条,又没有其他证据,那么一定要提前取证: 1、短信/聊天记录等——证实借款事实 2、录音录像 3、证人证言 寻找借钱时,是否有人看到,提供证人和证言。 通过以上证据,法官如果认为提交的手机短信、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证据真实有效,那么对方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 养老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在合同中托养人应当与养老机构约定发生意外事件的相关责任。被托养人发生意外事件后,除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分担责任外,还应当审查养老机构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佳乐福利院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孙某与佳乐福利院以协议方式约定了老人在不服从管理时若发生磕碰、摔伤等意外事件,导致死亡的,应由老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孙某父亲摔伤的责任主要应由其自行承担。孙某作为父亲昏迷时的监护人,应承担对父亲的监护责任,孙某在父亲抢救过程中长时间不在现场,后又拒绝治疗、抢救,监护不到位,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福利院只需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公司法人出事监事是否会有责任,公司法人监事需要承担

    公司法人出事监事是否会有责任,公司法人监事需要承担

    内容:法人犯法,监事会有连带责任吗1、法律主观:公司法 人做了违法事情监事人有责任,监事人需要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3、法人犯罪监事有责任,监事人需要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法律规定,监事人一般情形下不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没有依法履行监事职责,法律规定,监事人一般情形下不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没有依法履行监事职责,3、法律主观:法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发生时时,监事需要对此违法行为承担监督管理不力的责任,法人监事人一般情形下不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没有依法履行监事职责。

    2023.12.13615人收看
  • 张嘉娱

    2022/12/8 13: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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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于“兄弟情谊”贷款借钱,此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借款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判决来了!
  • 企业员工没有用工主体资格,雇员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企业需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名,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名,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内容:本案中,各当事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均认可,李某曾明确表示出借案涉款项的前提是该笔借款必须有保证人,且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可以佐证,故王某在欠条上签名捺印的行为,应视为其为案涉欠款提供担保,其身份应为保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王某虽主张其仅为见证人,但张某、李某、王某在审理过程中均认可,李某出借案涉款项时明确要求,该笔借款必须有保证人,故法院在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应向李某支付欠款十万元,王某对张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在欠条上三方并未对王某的保证方式有过明确约定,故王某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对张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如果王某实际承担了保证还款责任,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ldquo,那么,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名,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2024.04.291000人收看
  • 王熙

    2022/11/22 16: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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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于“兄弟情谊”贷款借钱,此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借款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判决来了!
  • 你好,如果非主要事故责任,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 发包人提供材料费用谁承担,发包人对材料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提供材料费用谁承担,发包人对材料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内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人对材料的提供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并且需要履行相应的检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发包人通常承担材料费用的义务,这是一种合理分工和经济交易的体现,因此,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通常情况下,发包人承担材料费用的原则是首要的,而承包人则承担施工成本和人工费用等其他费用,但是,如果发包人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则不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提供材料费用谁承担。

    2023.12.28937人收看
  • 郭铭芝

    2022/11/17 17: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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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于“兄弟情谊”贷款借钱,此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借款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判决来了!
  • 江某在运送货物前,已通过电话方式向龙某明确说明了代收货款、否则拉回货物的情况,这一行为是对龙某发出的邀约,龙某对这一情况表示同意,即是对江某邀约的承诺。至此,双方即形成运输货物代收货款、否则将货物拉回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行使各自的权利。在江某持备注有“代收货款,否则拉回货物”内容的销货单将货物运送给龙某后,龙仍然没有提出异议,同意接受货物,龙某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接收江某运送的货物,并向江某支付货款,或者让江某把货物拉回。龙某在接受运送到的货物后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向江某承担违约责任。
  • 因工作不当造成的损失,员工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因工作不当造成的损失,员工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内容:例如,在上述制药公司的案例中,员工的错误是否属于过失行为,如果是,则员工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否则,他们的行为可能被视为一种意外和正常工作中的错误,雇主将承担更大的责任,在工作场所中,员工的行为是否应该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是一个经常被讨论的话题,本文将通过一系列真实案例和法律分析,探讨员工是否应该在因工作不当造成的损失中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当员工的工作不当行为直接导致损失时,雇主可以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的责任。

    2023.07.10334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