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合同单方解除的条件)

导读:
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之法理:合同严守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石,合同一经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随便单方解除。但是,合同法毕竟属于财产法,当由合同的履行涉及到人身利益等更大的法益时,合同严守原则应予以突破。《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源自各有名合同的特定理由,共同点也就在于特定理由的更高权重,立法者赋予更高权重的特定理由在与合同严守原则的衡量中占据了上风,从而使得特定事务的完成,或者合同持续期间的双方合意均无法继续束缚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权利人。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行为。从民法典的角度来说,合同一旦签订,不是想解除就能解除的,需要符合特殊条件,否则不仅合同解除不了,发起解除的一方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情况如下: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第二: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事由,事由发生时,一方触发解除权;比如合同中约定了如果一方出现欠费或者某种违约情形时,另一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第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比如疫情、自然灾害等;
第四:合同履行期临近,一方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或者行为上表现出不会继续履行合同;如买卖合同签订后,指定期限快到时需要交付设备,一方明确告知不会交付设备,或者人失踪联系不上。
第五:一方已经严重违约,经催告后合理时间内仍未履行。比如:租金到期了,通知他在30天内付款,但到期后仍未付款时,守约方就拥有了解除权;
第六:迟延履行债务或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比如买卖合同约定了交付时间,一方一年多了还没有交付货物,此时市场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与原来签订合同时的情景发生了重大不同,此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六: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可以在合同期限通知下随时解除合同。比如: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借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