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期限有多久(打官司财产保全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导读:
打官司,有时候官司打赢了,也拿到胜诉判决书了,但是就是执行不到对方的款项,这时候该怎么办呢?提醒大家别忘了还有财产保全这个财产控制措施。这个措施用得得当可以防止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首先,财产保全的分类有哪些呢?
第一,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当事人的权益将会受到侵害且没办法弥补的,可以申请诉前保全,此时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保全措施的申请。但要注意,申请诉前保全的,要向法院提供担保,如果未提供担保,法院可能会驳回保全的申请。
第二,如果情况不紧急,在诉讼中也是可以请求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财产保全的,这时候也应当向法院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
其次,财产保全要提交的资料有哪些呢?如果是诉前财产保全,要提供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书、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申请人的信息。委托律师的,还需要出具授权委托手续,将这些材料一并邮寄给法官。
最后,要注意财产保全是有期限的。法律规定,银行存款账户冻结的期限不能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房屋等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一定要记得自己冻结对方银行账户、查封房产的具体时间。到期前一个月记得联系法官,办理续封的手续。否则万一过了期限,无法续封,恰好对方在这个时间段转移财产可就不好了。
第一,财产保全具有保全期限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以及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可知,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内在包含期限要素,因此财产保全具有保全期限限制。设定保全期限不仅可以减少对被保全人的不利影响、切实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够取得保全的最大法律效果,毕竟保全伊始不能足额保全案例大有存在,利用保全期间被保全财产不会减少反而可能增加,另案1保全即为此种情形。故,另案1保全裁定书应注明保全期限。
第二,从解释论角度,拍卖款应当属于银行存款。“法律条文有限,社会事实无穷,不能就每一事项,纤细无误地予以规定,故条文字句若涉抽象晦涩,则须加以阐释,始得明确。”首先,银行存款强调款项被存入银行账户之结果,但其来源形式多样。拍卖款是银行存款的来源形式之一。由于司法拍卖等执行措施公开性、被保全人财产的有限性,保全裁定直接载明“冻结被执行人某公司房产拍卖款1000万元”,指明了保全对象,方便保全执行。其次,应扩张解释银行存款。变现被执行人财产,既可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也可由法院处置。银行转账是绝对多数大额交易采用的付款方式,且在本案执行中亦是通过法院拍卖将拍卖款直接存入法院执行款专户。银行存款来源形式多样多变,但只要最终汇存银行账户则即为银行存款。在另案1中冻结拍卖款更多是说明或者限制银行存款的来源形式,即保全对象仅仅指向“被执行人某公司房产拍卖款”,虽然另案1在保全伊始尚未拍卖成交,但不能因此否定拍卖款随即转化为银行存款的性质,否则就超出了一般人的社会认知和预测可能性。
第三,从实现个案正义维度,保全拍卖款期限也应为1年。杨仁寿教授在其著《法学方法论》中说“法律的解释不能纯为逻辑演绎的操作,尚需作目的考量或者利益衡量”。另案1是甲塑料公司与某公司之间的商事交易关系,涉案金额巨大,但是另案2是一力量薄弱的单个自然人与某公司之间的纠纷,多一个或者少一个6万元,对甲塑料公司而言分量不重,但少了一个6万元,则极可能导致力量薄弱自然人的破产。“为机械之操作”与“逻辑崇拜”的概念法学,被自由法论打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概念法学“排除实践的价值判断”。经释明上述理由,甲塑料公司也欣然认可了“保全拍卖款期限应为1年”的解释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