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定利息标准是多少?

导读:
民间借贷的利息上限,有两个法定利息标准,一个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个是法院规定的。
1.央行出台的《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是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准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3倍。一般按照年化利率24%执行,如果超过24%,就是央行认定的高利贷。
2.法院认为超过36%的利息,法律不保护。这就出现了24%-36%之间的利息,应该怎么认定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是这样认定的:
比如八戒向悟空借款了100万,约定利息40%借款期限是1年,一年到期了,按照约定八戒应该还悟空的钱,那么就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超过36%的部分,也就是4%(4万),法院肯定是不保护的,如果八戒把40万都给了悟空,那么法院就会判定,悟空返还4万给八戒;
其二,24%-36%的部分,如果八戒给了悟空了,那么就不能向悟空再要回了,比如八戒年底还了悟空36万利息,根据央行的规定,其中12万是高利贷的利息,但是八戒已经给悟空了,就不能在要回来了;如果八戒只还给悟空24万利息,那么悟空也不能在问八戒要12万了;
总之,对于24%-36%之间的这部分利息,如果借款人还了,上法院在要求要回来,是不行的,如果借款人没还,借贷人向法院要求借款人给他这部分利息,法院也是不支持的。
所以,法院对于24%-36%这部分利息的态度,是放任的。
1.为什么央行和法院认定的不一样?
关于高利贷,法院认为超过36%的部分,都是违法的,借给他人钱的人,如果想要36%以上的利息,法院是不支持的。央行出台的24%是一个金融性政策规定,说白了就是个行业规范,是希望大家都这么遵守规定。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的多元化、复杂化,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太认可24%的高利贷性质。也就是法院觉得,最后用我法律最后的底线和红绳的遏制高利贷,只需要遏制那部分最严重的行为就行,在法院看来24%-36%之间属于不太严重的行为。
所以才有了不一样的规定。如果你遭遇了高利贷,即使你签订了36%以上的贷款协议,你也只需要还24%以内的利息就行。千万谨记,超过24%的部分不用还!即使借款人去法院告你了,法院也是站在你这一方的。
2.欠条上写的和实际拿到的不一样,怎么办?
在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比如八戒着急用钱,向悟空借款,商量好了借5万,八戒就给悟空写了一个5万的借条,但是悟空为了防止八戒不还钱,先扣除了1万的利息,实际上只借给了八戒4万。
对于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叫“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这种情况以实际出借的金额,定位本金,即4万元的本金。
当然悟空为了规避风险,在开庭的时候,肯定不承认扣除了1万的利息,这时候就需要八戒来举证证明悟空扣除了1万元的利息。所以在这类借款的时候,一定借条和转账记录,都要拿到!这样就能够证明,不要现金交易!不要现金交易!不要现金交易!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3.放高利贷的人可能构成犯罪
记住,被高利贷的人威胁或者骚扰了,不要不吭声,虽然你是借款方,但也不要因为理亏,就害怕他们。因为经常放高利贷的人,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罪。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那么什么是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呢?主要有以下行为表现: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所以,好好审视一下放高利贷的,到底符合不符合这个行为,如果符合,建议你去公安局报案!
4.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到底合不合法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借款的时候,也会遭遇介绍费、管理费等各种巧立名目的高利贷。那么法律对于这种费用是如何规定的呢?还是前文的司法解释:“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这一条说的很明显了:无论放贷人是以什么名义收取费用,是都需要计算在年化利率之中的,这就彻底杜绝了放高利贷人想要通过一些其他途径来规避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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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息有如下几种情形:一、没有利息约定,则不计算利息,当事人意思自治表现;二、月利率3%,如已给付不得主张减少,如未给付,只能按月利率2%计算;三、月利率2%以下,当事人自行约定,亲朋好友借线从月利率1%至2%不等,也有更低的。四、未约定借款利息的,债权人起诉到法院主张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可以肯定地说:国家没有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标准,也就是说没有民间借贷法定利息一说。
民间借贷,本来就是有点违规的嫌疑,
毕竟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并没有像银行一样取得金融经营许可证,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比如,一个人向别人出借了1000万元,一年利息240万。收到后,这240万的利息不会向国家交税的吧,甚至税务局都不知道这回事;而银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可是要向税务部门交税的。
由于好多民营企业没有资产向银行抵押,无法从银行融资,就只能向民间借贷
但,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对民间借贷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年息超过24%属于高利贷,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但为了限制高利贷,最高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进行了限制:,但债务人愿意支付的,国家也不干预;债务人就算支付该利息,也可以要求返还的。
对于一些民间借贷中,为了规避年息超过24%的部分,一些人在民间借贷中,除了规定年息24%以外,有规定了管理费、监督费、违约金等名目的,只要和年息加起来超过24%的就不受法律保护,否则,随便起个名目就规避了法律限制,那还要法律规定干什么?
一些债权人在借款到期后,没有收到本金和利息,然后要求债务人重新打借条,将应得的利息计入本金,如何处置呢?
比如:借款100万,借期1年,年息24%。1年到期后,债务人没钱还,债权人就让债务人重新写欠条:本金124万,年息24%。
面对这种情况,最高法院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以上规定看,将利息24万,写入重新计算的本金中,是可以的。
如果利息超过了年息24%,比如30%,还是前面的例子,本金100万,利息30万,重新出具欠条:本金130万,利息30%。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认定本金是124万,利息24%。
所以年息24%是最高法院能保护的最高利息,债权人就别想着再利用其他名义往上加了。
法律规定保护范围是24%,对于已经支付的利息,最高保护到36%,超过部分如果没有支付的,不予支持,如果已经支付,则折抵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款利率定为24%和36%为合法的,我个人认为这样高利率保护了高利贷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民间放高利贷的人,多数是社会上的恶人,借高利贷人有很多被逼得走投无路。建议国家应立法,民间借贷利率规定在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基础利率两倍以内,否则视借款合同或协议无效。
感谢邀请!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法律划分了三个档次,分别为:
1、利率不超过24%。这个范围的利率属于法定利率,所生利息为法定之债,是完全得到法律认同和保护的。也就是说,如果你在这个范围之内约定利率,那么你完全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你利息,如果对方拒绝给付,你完全可以将其告上法庭,法官也会支持你的诉求;
2、利率在24%~36%之间。这个范围的利率法律的态度是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什么意思呢?简而言之就是在这个范围之内的利率,所产生的利息,你完全可以私下里让对方偿还,但如果对方不还的话,你起诉到法院,法官是不会支持你的。用专业术语来说,这个范围之内的利息,属于自然之债,而不是法定之债。
3、利率超过36%。这个范围的利率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高利率,也就是说,你不但不能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给付利息,私下里要求给付也是违法的。也就是说,作为借款人,对该部分利息,完全可以拒绝偿还。
法律规定就是如此,至于现实生活中那些放高利贷的,应该是不会遵守法律的,因此,千万不要陷入高利贷的泥潭。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规定,划出了二线三区,二线就是年利率24%和36%。24%以下的年利率,打官司法院是支持的。24%到36%是自然债务区,就是打官司,法院不支持,但是如果自己愿意按这个利率偿还债务也可以,偿还了又觉得还多了,想要回24%到36%这部分利息,法院也不支持。超过36%的利息部分,是无效的,如果还了,可以打官司要回来,法院是支持的。
综上,借条上的年利率可以写36%以下,这样24%以下的利息部分肯定支持,如果对方把24%到36%的利息部分也还了,那受领也是合法的。如果对方不给这部分,打官司也要不回来。再高于36%的部分,还了也可以要回去。
原来是不高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一个随意无调研无依据的解释用了多年,后改为月息2分以及3分,具体说2分以下受保护,2分到3分相对保护,3分以上不保护。为了打击高利贷,建议高利贷应入刑
根据法律规定,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这个部分,如果借款人支付了这部分利息,则不能要求出借人返还,如果借款人没有支付这部分利息,出借人也不能要求其支付。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民间投资,理财借贷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到底什么是高利贷?什么事符合法定标准的?下面我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解答。
第一,最简单的讲在24%以内的年化率是受法律保护!
第二,借贷双方自愿协商,最高可至36%年化利率。
第三,超过36%的年化利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24%--36%利率。已支付的部分,法律不予追讨!未支付的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在简单一些,最简单的讲,24%以内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而24~36%的部分。有双方自行协商。但在法律上不支持,不禁止。超过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一、在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计算
1.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
《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规定》:第25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31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解读:
①自然人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即贷方不需要向出借方支付利息。
②虽未约定利息,然贷方自愿支付利息且已支付至出借方的,只要支付金额不超过年利率36%,法院认可(支付就算支付了),一般情况下是要不回来了(特殊情况: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等,可以要回)。
2.借贷双方利息约定不明
所谓约定不明就是指借贷双方仅在借条中表明有利息,然并未明确表述出具体利息额、利率、计算标准(即不能证明约定的利息是多少)。
《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规定》:第25条“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解读:
①自然人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无利息,即贷方不需要向出借方支付利息。
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请注意是应当,也就是说需要支付利息,通常按照年利率6%支付)。
3.借贷双方约定有明确利息
《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规定》: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解读:
①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需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并进行支付。
②借贷双方约定利率在24%到36%之间,若借款人已经支付的,现反悔要求返还的,出借人可以不返还(法院认可);借款人未支付的,现借款人要求支付的,原则上会按照24%支付。
③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约定无效,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未支付的不需要支付(这个是绝对不支持)。
二、超过借款期限的利息计算
对逾期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规定》:第29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0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①此处应理解为自然人之间借贷除外情形,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只约定借期内利息的,逾期利息参照借期内利息计算,但是不得超过年利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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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问题:如何理解最高法院规定的年息24%和年息36%的标准。
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是这样规定的: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如何理解呢?
1、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为年息24%的,法院会全部支持原告的关于本金和利息的请求。
2、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为年利息36%以上的,超过部分无效;对于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不支持。
3、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为年利息24%以上36%以下,对于已经实际支付的利息部分,被告不能请求返还;对于尚未实际支付的部分,原告不能请求支付。
对于超过36%以上的部分,如果已经支付的,被告可以请求返还或请求冲抵本息。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律有话说』只说法理和实务,不谈情理◆
民间借贷,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常见的经济关系,很多人对利率存在误区,其实到目前为止,国家从没规定标准利率。简析如下:
第一,国家没有强制的法定利息标准,因为规定标准利率不利于执行。
民间借贷关系中,如果规定了标准借贷利率的话,那么如果两个人(企业)关系特别好,没有约定利率或者约定极低的利率,是否认定违法,并进行处罚?这显然与民间关系的法律首先应考虑善良风俗相背离,所以不能规定标准线或最低限,因为最低可以是0。
第二,法律调整获利上限。
如果法律纵容借贷利率随意定,等于认可高利贷,驴打滚利滚利的合法性,而国家认为高利贷会严重影响正常经济秩序,所以对债权人的利息应设定上限。
第三,法律对于借贷利率的规定。
年利率最高24%,这是国家参考以前司法实践的经验以及多年贷款利率的数值得出的相对合理的比例。在24%以下,法律都是认可的。如果实际已经按照超过24%偿还的,那么只要在36%以下,规定不必返还,未偿还部分的利率应不得超过24% 。
第四,超过24%上限部分约定成本金,法律不予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