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范本(行政处罚中的《授权委托书》)

导读:
授权委托书,又称代理证书。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的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一般都有注明期限,无期限授权书,委托人可随时终止。没注明期限的授权书不建议使用,因为委托人随时终止具有一个不确定性以及是否已经终止。严谨的写法是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本案终结之日止或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委托书分个人委托书与法人委托书,这是原则问题。法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
认定委托书的有效和合理性,基本原则是委托事项要求具体明确,如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等等,不能含糊其辞。以下范本供参考。
1、个人委托书
委托人:性别: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
本人因不能亲自办理XX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此授权委托书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或自此授权委托书签字之日起至年月日。
委托人:
年 月 日
2、法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_______
被委托人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
本人________系 ________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___(姓名)________为我公司代理人,以________ 公司的名义前来单位________办理________事宜。代理人在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事务,我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此授权委托书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对于行政处罚,调查的过程中面对的始终都是一个具体的人,有的人是能够对自己说的话负责的,有的人是不能够对自己说的话负责人的,需要他人给与授权的。那么什么时候需要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被调查的人:
1、当事人本人:被调查的这个人,可能是当事人本人,此时的违法主体是法条中的“公民”,其能够代表自己,无需《授权委托书》。
2、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能是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此时的违法主体是法条中的“法人”;也可能是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此时的违法主体是法条中的“其他组织”。如果被调查的人是当事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那么,必须取证其营业执照,或者取证收集能够证明是个人违法的证据(比如,租房、租地协议,个人陈述等)。
3、其他人员:被调查的这个人,还可能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如业务员、销售员、部门负责人等)。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个人是代表当事人接受调查,那么,必须由当事人规范出具《授权委托书》。
注意:是不是其他人员在任何时候都需要准备《授权委托书》呢?显然不是的,如果这个人不是代表当事人接受调查,那么他就是证人,当然不需要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这个需要我们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要问清楚、调查清楚这个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并固定有关证据;同时明确、调查清楚这个人在涉案行为中的作用和职责并固定有关证据。
那么对于《授权委托书》有什么要求呢?其中起码要注意两个点:
1、授权委托书的格式要求。行政执法中需要注意《授权委托书》的规范性问题,否则会影响有关证据的证据力或证明力。大多领域没有发布《授权委托书》的格式文书,文书制作规范中也没有规定,可以参考有关规定。(文章后部给出了部分参考法条)
2、授权时间的问题。调查一般是现场就开展的,当事人必然是没有可能立即提供出授权委托书,那么我们工作中就需要注意如何的去规范这个问题。首先可以要求其现场电话确认并作记录或限期提供《授权委托书》予以追认。当事人在其工作人员接受调查后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对之前其工作人员接受调查时形成的证据或文书进行追认。如果没有追认,那么对该人的调查最多只能视为对证人的调查,在案件的处理上差别会很大。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5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变更委托内容或者提前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海关。
《民诉解释》第8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