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案件中,法院会审查哪些内容?快来学习最新的婚姻法知识

陈宗琼律师 2022.11.3020人收看
导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越长,一般来说,双方的感情基础就越稳固,故法院会审查双方的婚姻登记时间,进而判断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长的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会相对更加慎重。

离婚诉讼,跟其他诉讼相比,当事人自己的心理具有更多的变化性;以前遇见过,在开庭之前,对其老公恨之入骨,坚决离婚,甚至是在开庭的初始,仍然要坚持离婚。

庭审开始后,在事实调查的过程中,说着自己与对方的过往,然后就情绪崩溃,当庭哇哇大哭,说不离婚了,然后双方一起高高兴兴回家了。

因为双方之间根本就没有什么原则性矛盾,女方觉得男方对自己不够上心,有点情绪化的生气,也有点以这种方式,引起男方的重视,甚至有一点恐吓的意思。

很多人对诉讼离婚,有一定的误解,甚至是消极态度,无所谓,对方坚持离婚,离也可以,如果对方不离婚,我肯定也不离婚的情形。离婚所代表的的,虽然是成年人自己的决定,外人无从干涉,但离婚这件事情,却又绝不仅仅代表两个人之间的关系。

如果有孩子,应该考虑的事情就更要小心谨慎全面,尽可能的降低对孩子的影响,除非你不在乎。

相应的证据准备,是必须的。法院诉讼,不是聊天沟通,说说就可以了,它是有自己严格的程序要求的。千万不要任性,觉得自己有理,就万事大吉,法院就会按你的要求做出判决。

你的诉求是什么,所有的诉求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即使你说的都是事实,法官也认为你说的都是事实,但是想要判决支持,也需要你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印证支持你的诉求,如果没有,法院基本不会处理,就当你没有这项诉求。

法院有自己的程序时间限制,不会任由你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去准备证据,或者开庭的时候再申请延期,法院基本都不会准许,给你准备二次开庭等等。特别是一些法院的案件比较多,甚至是希望很多事情都不处理,可以轻松的结案,或者建议你撤诉。

虽然你是来离婚的,但是婚姻关系,也需要证据证明,也就是结婚证,因为法院不知道你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无法确定你们之间的关系,也就没有离婚这一说,案件也就不错在了。

虽然你立案的时候已经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基本在开庭的时候,还是需要你带着原件出示,证明你的身份。当然,本身进入法庭,就是要带身份证原件的,不然,法庭你都无法进入。

离婚案件本身就处理三个问题,离婚,孩子,还有共同财产。结婚证只是证明你们之间的关系,但要离婚,还需要证明你们之间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长时间分居,家暴等等;只有一种情况,不需要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那就是对方也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只有这种情况,不需要证明,法院会调解或者判决你们离婚。

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原告,必须要提交财产的证据;存款,要有账户信息及存款余额,不过不知道,要在开庭前,申请法院调取;车辆,要有行驶证,即使没有原件,也要有复印件,最好应该去车管所调取车辆具体信息;房产,要有房产证,或者不动产中心的房产信息查询;以上是最普遍面临的共同财产类别,其他比如股权、基金、理财等等,都要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法院才有可能给你分配。

还有就是抚养权的问题,孩子的信息证明,主要是要证明孩子的年龄,是否够八周岁,确定抚养权的时候,是否要征询孩子的意见;两周岁以内的孩子,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还有孩子的抚养费年限确认等事项。当然,想争取抚养权,需要证明你相对于对方更适合抚养孩子,无论是收入能力、财产实力、教育背景、孩子是否跟你一起生活、父母是否愿意辅助抚养等等,如果能够提供证据,应尽可能的提供。

以上就是如果你不打算请律师,自己应该努力准备的东西,即使你不知道怎么叙述,不知道能够证明什么,只要你有相关的证据,在法官的辅助下,也会厘清你要证明的事实,法院才有可能判决支持你的诉求;有,才有机会,没有,一定没有机会。

另外的问题,有的时候,不要对自己的诉求有执念,举个例子,有两个孩子,你坚持要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对方也坚持要两个孩子抚养权,法官说,两个孩子,如果我判,基本也会判一人一个,你们商量一下调解吧?这是一个基本确定的结果,坚持的意义就不是太大,即使对方有很大的过错,你有一万个理由不同意对方抚养孩子。

很多时候,调解,更可以达成自己的意愿;判决,只能是依据证据与法律规定,很多事情就不仅仅是有理就可以,也不是自己想就可以。

要确定自己的核心诉求,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只要能达成自己的意愿就可以,不要执念于让法院判决。

过去的,都是沉没成本,不能为了争出个理,耗着,这是最差的决定。也不要坚定的认为,只要是对方说的,我就反对,这样,并不是对自己最有利的。

情绪化的决定,或者情绪化解决事情,事后去看,大概率都是错的。

无论什么情况,不找律师代理,也起码应该找律师详细的咨询一下,对自己的情况,有一个相对客观的评估,厘清自己的诉求点,根据律师的建议,准备一些证据。

做好充足的准备,情绪稳定,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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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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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3020人收看
  • 婚内财产协议

    2024/4/7 14: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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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 离婚不离家继续同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同居关系不一定受法律保护。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若不办理复婚登记,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男女双方履行婚姻登记是一种确认合法婚姻的必要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后,原夫妻关系就已不复存在。如果想再次承认婚姻的有效性,就必须按照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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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

    2022/9/2 16: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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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在车上安装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审主张其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审法院认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妻子上诉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利。而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因个人信息之“信息”范围涵盖的多样性,其不可避免的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发生交叉重合。但尽管如此,也不可将隐私权中私密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同等看待。 🍀个人信息侧重保护自然人的信息决定自由,只有经过自然人同意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而隐私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内容,即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摄、窥探、公开等方法获取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或干扰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可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在具体案件中,应该结合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手段方法等综合判定。 本案中,依据现有的证据显示,妻子主张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兰牌轿车(车牌号:京xx)排气管后面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妻子与丈夫属于夫妻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安装定位器用于车辆安全保护,大可不必向相对方予以隐瞒。 由于妻子对其行为无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踪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收集他人的行踪信息不在于获取相关数据,而是为了窥探该行踪信息背后所隐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进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从庭审中可以得知,妻子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已出现裂痕,亦进行了婚姻诉讼。联系到本案,在无其他合理解释时,认定妻子通过安装定位器获取他人隐私的主观目的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体是丈夫的隐私,而非个人信息,即以“跟踪”的方法对丈夫私生活安宁和私密活动进行“窥探”,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准确。
  • 您好,现行婚姻法是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至于什么时候颁布,应该在此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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