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是一样的吗

任冰峰律师 2022.11.30126人收看
导读:
如果股东协议的内容与公司章程中的强制记载事项相冲突,那么股东协议约定的内容无效。因为强制记载事项是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如股东协议的内容与之冲突,说明股东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肯定是无效的约定了。

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共同点都是公司和股东实现自治的手段,对股东利益的分配和权力行使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宪法”,是股东间合作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但是遗憾的是,因为对《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缺乏了解,实践中很少有创业者对公司章程给予足够的重视。

《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由公司章程规定”,给控制权的设计留足了空间。比如公司章程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可以约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等重要事项。

二、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是股东间约定投资项目、投资方式、收益分配、公司人事任命、商业风险及亏损负担、经营管理方式、清算和终止公司等股东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股东协议从两个方面影响公司的控制权:一是对公司管理人员任免的影响,股东协议可以约定公司董事、经理和公司其他管理人员人选,也可以约定《公司法》规定之外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法定人数和决议表决要求;二是股东协议可以约定共同行使表决权(即一致行动)以保障对公司的控制权,也可以约定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法,如多数决、股东否决权及其他特权等。这两项内容也同样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三、效力对比

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都是股东实现公司自治的工具,股东协议约定的某些事项也可以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起到补充公司章程规定的作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协议的效力不如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所有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人都具有约束作用,但是股东协议只约束协议当事人。

而且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发生冲突的时候,一般以作为 “宪法”的公司章程的约定为准。具体来说,主要是看股东协议的内容是与公司章程中的强制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哪一项相冲突。

1.与强制记载事项冲突

如果股东协议的内容与公司章程中的强制记载事项相冲突,那么股东协议约定的内容无效。因为强制记载事项是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如股东协议的内容与之冲突,说明股东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肯定是无效的约定了。

2.与强制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冲突

但是如果股东协议的内容只是与公司章程的相对记载事项或任意记载事项相冲突,则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若股东协议的约定既与公司章程的相对记载事项或任意记载事项相冲突,而且也违反了法律法规,那么股东协议的约定是无效的。

如果股东协议的约定虽然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相对记载事项或任意记载事项,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这个时候就不能说股东协议无效,当然也不能根据股东协议要求对章程的变更。处理办法应该为:股东协议对于签约的股东有约束作用,但不能约束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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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7/15 1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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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说这300块算是我借你的,嗯,我也不入股了,嗯嗯,结果现在我找他要不给了,在你刚刚描述的过程中,其实你们双方之间有可能存在两种关系,一种关系呢,就是你用你的这个300万作为一个股权,然后入股,那这个过程中其实就是要风险订单的,这个就叫这个合伙这样的一个一个纠纷嘛,另外一个这个过程中还涉及到一个纠纷,就是借贷,最后你们其实形成的是借款的这样的一个合意,首先确定诶你们到底是哪种关系,如果他到期了没有还你钱的话,你让他把钱还给咱们就OK了,那我现在就怕他别拿出那个股东协议,他说对他说他说我是入股,那要是按照入股退股的那来说,那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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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2024/6/24 11: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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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婚后呢?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当然有效,离婚期间所购定的房产不会因为复婚就转变为共同财产,双方呢?是否复婚不影响离婚协议的效力?如果一套共同财产的房子离婚时归属为另外一方了,那么再婚的话也算那个人的个人财产了。双方如果有特殊约定,以约定为准。小律师关注我,让我们更懂法律。

  •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袁某就转让股权一事,未在发出通知之前通过有效形式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一次发出通知中限定其他股东3天回复期,与法定30天回复期限不符。贾某和林某在20天后作出回复,未超过法定的30天回复期,袁某应受第一次发出通知的内容的约束。当法律有强制性规定时,应当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无权另设条件,除非相对方对此表示认可。袁某第二次发出通知,要求其他股东与第三人竞价购买其股权,是故意为其他股东设置更高购买股权的门槛、设定不确定的股权价格,侵犯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袁某在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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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

    2024/3/11 18: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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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说,所以婚姻大事不可儿戏,签署离婚协议一定要谨慎,否则后果很难改变!帮助当事人获得北京房产3套、黑龙江房产1套、京牌车、孩子抚养权、现金及存款等!咨询专业律师,才能有满意的结果!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 出资者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提起侵权行为诉讼,要求公司进行归还、补偿等。若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有受益,法院则会判定出资者有权获得归还或补偿。如果一个公司的股东出资但没有显示占股份额并且没有签署代持股份协议,那么在有纠纷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来判决。如果没有明确的协议,法院可能会采用一些因素,如出资额、出资时间等来决定每个股东的股份。因此,建议在出资时签署明确的协议,以确保每个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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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9 17: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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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合作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股东签的协议是否有效法律主观: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情况,但股东间自行书写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通常情况下,股东在设立公司前,自愿自主签订的合作协议,只要不违法、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就那么协议都是有效的,2、况且在法律上,是没有必须由谁制定设立公司合作协议的规定,股东可以选择自己写,可以选择由他人代写,或者由专业律师代写,究竟由谁书写合作协议,完全看股东的意思,协议股东受法律保护吗综上所述,依法签订的股东合同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民法典中私下签订的股份协议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私下签订的股份协议,如果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股东之间签的协议书有法律认可吗1、股东签的协议是否有效股东签订的协议符合法定生效条件的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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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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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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