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新规定2022标准处罚 _容易触犯的刑事犯罪——危险驾驶罪

导读: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电影《流浪地球》中意外火出圈的宣传标语相信大家已经耳熟能详,2022年12月2日是我国第十一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在宣传日到来之际,今天的《法治声音》将为大家介绍日常生活中容易被忽视但又容易触及的一种犯罪——危险驾驶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全国法院整治年底不立案相关工作情况答记者问中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1月1日至11月15日,全国法院受理刑事案件中排名前十的犯罪依照案件数量递减的顺序排列为: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交通肇事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可见,在2021年的数据统计中刑事案件受理数量排名第一的就是危险驾驶罪。
在这项统计中,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数量为28.5万件,数量非常庞大。
危险驾驶罪到底是一种怎么样的犯罪?具体又有哪些行为及法律后果?
首先应该明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概念。“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而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状态下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日常生活中,大家接触到的危害公共安全的驾驶行为便是醉酒驾驶、追逐竞驶。
一、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人们相对容易触犯的一种法律禁止行为。对于汽车驾驶者而言,“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警言警句早已铭刻在脑子里,喝酒开车轻则可能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酒驾”跟“醉驾”的区别在于:“酒驾”指的是饮酒驾驶,根据我国《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驾驶;而“醉驾”指的是醉酒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对于饮酒驾驶与醉酒驾驶,法律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有关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酒驾的“三笔账”:一是时间账,酒驾需要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记12分,若酒后驾驶的是营运车辆,则需要行政拘留十五日,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若酒后驾车达到醉驾状态,即使驾驶一般机动车,也需要吊销驾驶证,再次取得驾驶证需要五年或五年以上。
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则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是经济账,除相应罚款外,因醉驾导致五年内甚至终生不能考取驾照期间的打车费或代驾费又是一笔大开支。三是事业账,醉驾入刑后,酒后开车轻者拘留,重者判刑。现在工作单位基本对员工受到刑罚一事规定了较重的处罚,如开除、降薪、降职等;国家公职人员还可能因此受到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罚;公众人物更不必说,酒驾导致公众形象受损,事业可能因此毁于一旦。
醉酒驾驶机动车中的机动车包括点击熟知的汽车、电动汽车及二轮汽油摩托车或者三轮汽油车辆,那么是否还包括通勤二轮电动车?
若驾驶人驾驶的是超标电动车,那么酒后驾驶该二轮电动车也是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
分享一则关于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危险驾驶罪案例
李某于2017年3月10日21时多,喝酒后驾驶一辆超标电动车从普宁市燎原街道泥沟村往夏地村方向由南向北行驶,途径泥沟村道坛仔头路段时,碰撞由被害人许某驾驶的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致被害人许某受伤住院治疗。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281.1毫克/100毫升。
在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指控且经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其实不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驾驶者,都不应该抱有侥幸心理而酒后驾驶,每一个个体的背后是家庭,家庭的背后是社会,作为驾驶人,我们既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他人与社会负责。
二、追逐竞驶。
追逐竞驶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体现在开“斗气车”以及驾驶大排量二轮摩托车的“机车一族”的马路竞速中,在公共道路上风驰电掣、高速驾驶,同时也给他人及自身带来了危险;除此之外,俗话所说的“鬼火少年”也是追逐竞驶的“主力军”,这里的“鬼火少年”指的是一帮十来岁的青少年们骑着改装过的二轮摩托车在夜间骑车“飙车炸街”,对这一现象,相信大家都不陌生。
分享一则关于多人于景区内飙车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案例
覃某、柯某、潘某、罗某、黄某、彭某、洪某、蔡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均是某“机车联盟”微信群的成员。2018年5月15日20时许,覃某在该微信群提议、召集驾驶摩托车到某景区进行飙车并约定在景区新旧路口会合,上述人员纷纷响应。其中,柯某、潘某和罗某均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省道上超速行驶、互相穿插追逐竞驶,直至覃某位于南安市贵峰的摩托车维修店。尔后,覃某驾驶一辆大功率二轮摩托车在前,柯某、潘某、罗某、黄某、蔡某各自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紧随其后向该景区新旧路口出发,众人沿途超速行驶、互相穿插追逐竞驶。同时,郭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邀洪某一起参与飙车,二人无证驾驶一辆大功率二轮摩托车(先由郭某驾驶载着洪某,中途换成洪某驾驶载着郭某)出发至约定地点。彭某与刘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各自驾驶一辆大功率二轮摩托车载上两名女性朋友出发至约定地点,途中二人驾车高速行驶、互相追逐竞驶。
当天22时许,上述九部摩托车会合后,由覃某制定技术要求及路线,先从新旧路口追逐竞驶至景区观音殿停车场,再追逐竞驶至景区售票处停车场的飙车规则。随后,九部摩托车一同出发。在行驶途中,他们驾车沿途经过多个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学校和宾馆等人流量较为密集的地方,在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大幅度超速行驶。经司法鉴定,各被告人驾驶摩托车在经过仙公山景区山门路段(限速30km/h)及某宾馆路段(限速20km/h)时,行驶速度均超过规定时速的50%以上。经群众报警,当晚,交警部门在仙公山景区主停车场扣押了7部大功率摩托车。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柯某、潘某、罗某、黄某、彭某、洪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出于竞技、追求刺激,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曲折穿行、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其中,被告人柯某、潘某、罗某、黄某系无证驾驶;被告人柯某、潘某、罗某、黄某、彭某、洪某驾驶的摩托车系无牌或假牌;被告人柯某、彭某、洪某驾驶的摩托车系改装或加装。七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覃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被告人柯某、潘某、罗某、黄某、彭某、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一审判决后,七被告人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