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你们不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则周六应该发放加班工资。具体的方法是周六的单件工资翻番。你们可以索取工资计算凭据,看看周六的计件工资是否按200%的标准计算。记件工资是一种上不封顶多劳多得的工资形式,如是老板安排要加班则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是自己为了增加收入主动加班,一般没有加班费。
  • 门卫、保安等特殊人员的加班问题,对于此类人员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纠纷,用人单位多以是值班而不是加班为由进行抗辩。是否加班,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劳动合同的约定等方面来认定。即便属于加班,但考虑其工作岗位的特殊性,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应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睡班时间折算成一定的工作时间,没有约定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扣除劳动者合理的睡班时间,但每天最多不超过8小时。同时,按照规定,此类人员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此,则不存在加班工资的问题。另外,有的工作岗位采取轮班制的一般属于服务行业,在周六、周日的休息日上班,通常是用倒休的办法弥补其依法享受的劳动保障待遇。无倒休日的,则应按加班对待。而在法定节假日,则不论是否倒休,均应算加班。
  • 根据今年7月1日将要实行的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如果你的岗位不符合这“三性”要求,就不应签派遣制合同,即使签了派遣合同也应同工同酬
  •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据你所述,单位的做法显然不合法,是劳务派遣制的滥用,你可以拒绝,也可通过仲裁要求经济补偿。
  • 你们属于劳务派遣制。发放工资应按照你们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如果不以合同办理,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 如果有约定的应依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争议官司。劳务派遣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即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等三方主体,使劳动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变得复杂,给其间的劳动者增加了维权难度。因劳务派遣制很容易被无序扩大和滥用,甚至成为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法宝”。本案中的朱某应将两个单位同时列为被告进行诉讼,这样便于法院审理案件,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 (1)填写《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贴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单位申请须加盖单位公章;工伤鉴定个人申请须提供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提供完整连续的有效住院病历,或系统的门诊治疗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等资料;有效住院病例是指由医院病志室复印的,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的病志副本。未住院的须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申请表可到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领取,也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中的表格下载专栏中下载并按要求打印获取,网址是WWW.dl12333.gov.cn。
  • 你的问题不明确,有些单位按规定是不允许乙肝人员工作的,如食品部门等。假如是别的行业,对身体要求不是很严格的工作拒绝乙肝病人,那是对乙肝病人的歧视,你可以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
  • 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文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在招工、用工过程中,除国家、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并应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如果劳动者因携带乙肝病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用人单位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为由辞退你妹夫,属于就业歧视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因此,你妹失可以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的权利。若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你妹夫造成损害的,你妹夫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项时受伤,毫无疑问应该算工伤。职工上厕所,是在履行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正常生理需要,受伤当然算工伤。因此,你的伤害应该算工伤。在你所受伤害还没有治愈的情况下,老板的行为是不当的。但你不能因老板不给钱而放弃治疗,注意把医疗票据保管好。同时,你应委托家属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待治疗终结后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申请仲裁。
  • (1)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只能是:给予职工非因工病假待遇,即给予一定的病假期、在病假期间应给工资。(2)可以享受的医疗期是:①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②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3)病假工资:在病休期间,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近几年,由于房屋的特殊设计以及开发商推出一些“优惠政策”,不少市民都碰到过“赠送面积”,跃层、坡屋顶这一类的房屋结构也习以为常。我市集中供热办表示,2010年,本市将居民采暖费从23元调整至28元每平方米时,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是否交费应分几种情况——正常情况下,居民住宅与非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供暖面积也是以房屋产权证所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列入所有权证的面积,即有的“赠送面积”,有供暖设施的应收费,没有供暖设施的不收费。即使收费也分几种情况,室内净高在2.7米以上,即相当于正常房屋的层高时,要按照房屋实际套内建筑面积收费,室内净高在2.7米(含2.7米)以下、2.2米以上,按照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90%收费。如果室内净高在2.2米(含2.2米)以下,按照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60%收费。如果是经过供暖单位同意,用户自行安装供暖设施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由供热和用热双方协商收费。
  • 供热用热期全天室内温度,居民用户卧室、客厅不得低于18℃,其他有用热设施的房间不得低于16℃;非居民用户(不含工业建筑)不得低于16℃。你家冬季室内采暖温度只有14℃,如果有鉴定机构鉴定的温度,可以当证据使用。如果是自己测温的结果,法院不会采信。
  •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第21条规定:“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更名手续;有用热费用未结清情形的,变更双方应当到供热单位结清费用。”根据此条款规定,你应同原房主一起到供热单位结清拖欠的采暖费。另根据第28条“本条例实施前,用户拖欠用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可以按照原供热用热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但是,每年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一个供热用热期用热费用的百分之三十,累计加收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累计拖欠的用热费用”的规定,供热单位收取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欠费总额(即9000元左右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