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解决劳动争议在法律上是有时间规定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你的情况恰好符合这一规定,尚未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期限。
-
答2004年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国营集体包括有雇工的个体经营户都应该依照规定为职工或者雇工购买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一条强制性的规定,所以,你儿子所在的广告公司是应该为你儿子购买的。该条例还规定,职工或者工人在工作的时间内发生人身伤害的,都应该认定为工伤,工伤事故发生后,应该先行进行救治,待伤情稳定后再予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伤者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两个方面障碍的程度,劳动障碍程度一共分为10个级别,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3个级别。被确认为工伤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依据伤残等级的不同享受到的待遇也有区别,一般内容包括:由用人单位向伤者一次性的支付6-24个月的伤残补助金,另外还要按月支付伤者原工资一定比例的伤残津贴,或者安排适当工作,如果伤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还要向伤者另行支付就业补助金。
-
答从形式上看,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都是一个人为股东的经济组织,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反映在这样几方面:1)一人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设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额度是人民币10万元,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没有规定最低出资额的限制;2)一人有限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自然人;3)税收缴纳规定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4)承担责任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资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点非常重要。你最好结合你经营的生意类型以及发展前景,还有你准备投入的资金多少,来综合考虑是注册一人有限公司还是个人独资企业。
-
答抚恤金是由国家或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的费用,能不能作为遗产分割要区分三种具体情况。一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公负伤领到的抚恤金,在伤残职工死亡后,已经发放而未用完部分及应当发放部分,属于伤残职工的遗产,可以由有继承权的人共同继承;二是职工因公死亡时发放给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属于直系亲属的财产,不能作为死亡职工的遗产进行分割继承;三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抚恤金是由肇事单位发给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的维持生存的财产,也不是死者的遗产,不能以遗产继承的方法分割。
-
答合同不履行,订金该不该退,要论证的是订金的法律属性问题,这又牵扯到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是当事人给付对方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合同的债务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担保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购房的预付款,待合同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如果你在支付购房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了,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如果你的房屋买卖协议没有对此做明确约定,也没有关系,因为你不想继续履行买房合同,是基于房子办不了过户手续甚至收回去的情况变化,这个阻碍到购房合同继续履行的原因并不在你身上,甚至也可以说不在李姓房主身上,无论哪种原因,对方都应该退回订金。你可以就相关法律规定与对方继续协商。
-
答《民法通则》与《合同法》都有关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的规定。所谓重大误解,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从法理的角度分析,重大误解一般要符合以下一些条件:一是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误解所造成的;二是对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的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的程度;三是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误解都是由表意人的过失造成的,而非故意的行为。
-
答欠薪如何追讨,就你来函叙述的情况看,要从两个面进行分析。一是你们公司属于暂时性歇业,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你们被拖欠的工资可以先行与老总商谈尽快支付,协商不成的,你们可以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支付令的诉讼,公司收到法院的支付令裁定后,15日以内应当支付工资,对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你们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你们公司属于倒闭,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为,先行支付所欠员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还有剩余的,再行清偿公司所欠的税款和其他债务。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公司作为依法登记的企业,其是否破产以及是否达到破产的标准,不仅仅是公司负责人自己说了算,而是需要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这个宣告之前的申请,可以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
答合伙企业依法分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是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门服务机构。比如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大鸿公司是一家经营食品为主的合伙企业,属于普通合伙性质。对这样的合伙企业,法律并不禁止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事先约定以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利润并承担债务,但是,法律同时也规定,凡普通合伙企业中的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形成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并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你咨询的问题中,陆姓合伙人欠下你的4万元债务,大鸿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连带偿还的义务,在这个责任履行完结后,合伙企业内的其他股东可以另行对陆姓合伙人追索。这不独因为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加盖了大鸿的印章,还因他们公司为普通合伙性质所决定。
-
答你咨询的问题是有法律规定的,《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这个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这个时效可以因为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起而中断,中断过后的仲裁时效会重新计算。还有一种有关仲裁时效的意外情况是,当事人虽然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以及其他正当理由而无法提出仲裁申请的,则仲裁时效中止,如果这个中止的原因消除了,仲裁时效继续计算(不是重新计算)。
-
答录音材料能不能作为诉讼证据来使用,取决于录音材料是否具备证据的合法性,而不在于是公开还是私下进行录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就录音证据来说,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诸如胁迫情境下的录音或者擅自到对方住处安装窃听器等,私下录制的视听材料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需要说明的是,录音作为诉讼证据,其证明力有局限,所以一般应该结合其他材料一并使用。
-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国有及私营的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都要签订合同,劳动合同旨在保障合同签订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但因为劳动者的身份不同,签订的合同属性也有区别。你是退休人员,已经享受相关的社会、医疗保险,故此,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你再行应聘到公司工作,与对方建立的已经不是劳动关系,而是聘用合同关系,区别在于,公司一般不需要为你再行购买社保和医保,考虑到这样的情况,聘用单位对你的聘用报酬可以适当提高一些,当然公司也可以另行为你购买单独的人身保险,至于试用期的问题,劳动法只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没有试用期,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劳动关系成立。对劳务聘用属性的合同是否有试用期,可以由双方自行商定。
-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者按照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本地区劳动者平均工资3倍的,且按照本地区劳动者平均工资3倍予以补偿的,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经济补偿面临的基本属于这种情况,你可以就上述规定与公司协商相关问题。
-
答定金和订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法律属性也有区别。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先行交付一定数额的钱款,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因此,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为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该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如果因为不可归责为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退还买受人。订金在法律上则是一种预付款的性质,不具有担保作用,根据《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出卖人收取订金的,其数额在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订金应该及时归还买受人或者充抵房款。
-
答《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一百一十六条是关于定金和违约金法律适用的规定,交易双方是可以在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合同中同时约定两金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当然大一些,但为规范两金的约定,《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按约履行了,定金是应该计入货款进行结算的,如果债务方没有履行合同,定金可以不退回,如果是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定金则应该双倍返还。如果合同不履行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数额的,出于公平公正原则的考虑,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地增加,反之,则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博洪运输公司及王某、彭某明知公司严重亏损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蒙蔽商户向其支付货款,并将货款用于分红和购置地产,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且实施了利用合同欺骗受害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当然,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应当对博洪运输公司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彭某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