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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婚姻法已失效,相关内容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为准;2021年实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包括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内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2021年最新婚姻法的全文内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条【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三条【复婚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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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那要看是否有贷款。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得要求分割房子,但是如果房屋有贷款,那么婚后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这两部分,购买房子的一方需要给另一方这两部分一半的现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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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第一次离婚,当事人可以不到庭。但是不到庭,会有相应的后果。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案件,原告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r \r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r \r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 \r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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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关于彩礼分割与返还问题的法律规定彩礼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这与无条件的赠与不同,其实质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给付彩礼和收取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的。最高院司法解释也关于彩礼的返还做了明确的规定。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嫁妆的分割与返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一般为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是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婚后陪送的嫁妆,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权利的归属。二、未离婚能要求返还彩礼吗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所以,未离婚不能要求返还彩礼。最高院对于离婚彩礼的分割做了相关的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况下请求返还彩礼的,才会给予支持。即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除这三种情况外,男方在离婚时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是不会支持的。综上所述,彩礼一般是属于有条件的赠与,在离婚的时候原则上不允许分割,除了没有领取结婚证,没有共同生活等情况可以追回彩礼,其他情况下,法院不支持男方追回彩礼。男方想要女方归还彩礼,具体归还多少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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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询问病史1、了解双方是否有血缘关系,双方出示单位“婚姻状况证明”。2、了解双方现在和过去的病史。如有无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各种传染病、遗传病、重要脏器、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和智力发育情况等3、了解双方个人史,询问可能影响生育功能的工作和居住环境、烟酒嗜好等。4、女方月经史和男方遗精情况。5、双方家族史,重点询问与遗传有关的病史。6、再婚者,应询问以往婚育史。(二)体格检查,包括内科检查、生殖器检查和实验室检查。1、内科检查,就是全身体格检查。2、生殖器检查,在于发现影响婚育的生殖器疾病。女性作腹部肛门双合诊,注意有无处女膜闭锁、阴道缺如或闭锁、子宫缺如或发育不良、子宫肌瘤、子宫内膜异位症等查男性生殖器时,注意有无包茎、阴茎硬结、阴茎短小、尿道下裂、隐睾、睾丸过小、精索静脉曲张和鞘膜积液等。3、实验室检查,除了血常规、尿常规、胸透、肝功能和血型外,女性作阴道分泌物找滴虫、霉菌,必要时作淋菌涂片检查男性作精液常规化验。必要时,还要作智商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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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存款属于夫妻财产,按照财产分割规定进行划分。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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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房屋所有权属于男方父母,因此,只有男方父母有权要求女方离开,除非男方姐妹有其父母作为该房屋所有权的书面授权。但是,如果离婚后女方确实无房居住,在男方条件较好,例如有自有住房的情形下,女方有权要求暂住,如果男方不愿意接受,在女方租房居住确实有困难的情形下,男方应予以一次性经济帮助来解决此问题。2、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之中予以适当帮助,具体形式由双方当事人协议。3、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一方婚前所有的住房,无房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经查实的,可据情况予以支持,但是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无房居住一方租房居住确有困难的,房屋所有权一方可予以一次性经济帮助。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2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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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近公布的婚姻法受到人们的关注,被受争议之处就是有关离婚分割财产的问题。前几天我介绍了美国,法国和英国有关离婚之后分割财产的法律形式,现在再来讲一讲加拿大的法律是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加拿大是一个普通法国家,这与英国和美国一样而有异于法国的大陆法,而普通法强调根据以往法官的判例来延伸有关法律的审裁。但它与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也有不同之处,就是加拿大的法律和法官的判例几乎都是向社会的弱势群体倾斜的。比如,在男性与女性的民事诉讼中,女性受到极为倾向性的保护;此外,例如类似富人与穷人,老板与雇员,房东与租客之间等民事诉讼,后者也受到明显倾向性的保护。这也形成了至今不变的游戏规则,除非后者(弱者)缺乏足够证据支持,否则前者(强者)都肯定会败诉,并且会付出较高昂的代价;即使在某些案例,后者并不有足够证据支持,法官虽然一般会判前者获得胜诉,但同时也会人性化地考虑后者的遭遇而不会使其付出较高的代价。说明白了,就是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离婚双方如果诉讼于法庭的话,丈夫如果败诉就可能是一败涂地甚至是一无所有,而妻子即使是败诉也不至于一无所有。当然,并不是所有离婚夫妻都会诉讼于法庭的。根据加拿大的法律,离婚之后双方的财产一分为二。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财产争议,那么就铁定一分为二,各拿一半走人;如果有争议,那么就是法庭见了,结果就可想而知了。所以,在加拿大几乎很少有丈夫告妻子企图分得更多的财产,因为几乎都是败诉告终(事实上,丈夫在聘请律师的时候,一般都会被律师劝说取消诉讼,因为这是一场几乎打不赢的官司);只有妻子告丈夫企图获得更多财产,在这方面也存在不少案例是妻子胜诉的。由此可见,加拿大的法律存在对于女性保护的明显倾向性。一分为二财产分配其实也没有完全解决离婚的问题,因为加拿大离婚夫妇诉讼于法庭的事情,大部分都与分割财产无关,而是有关子女的监护权和赡养费的问题。而同样,这也是向女性倾斜的一场游戏。一般情况下,只要妻子不是吸毒者,酗酒者或者有刑事犯罪前科,即使妻子没有工作收入,法庭也是一般都会判妻子获得子女的监护权的。妻子拥有了子女监护权,就顺理成章也获得由丈夫必须支付的子女赡养费了。法官会根据丈夫的财务状况判定一次性支付或者每个月支付子女赡养费。而这笔开支是丈夫在财产一分为二之后的额外付出。唯一在法律审裁方面看似对于离婚夫妻双方都比较公平(没有倾斜性)的方面,就是一方赋予另外一方的生活赡养费了。根据法律,离婚之后没有工作能力的一方可以向另外一方索取个人生活赡养费。所谓没有工作能力,是指夫妻其中一方因为疾病或者残疾无法工作,离婚之后另外一方需要支付对方终生或者直到病愈可以获得工作能力为止的个人生活赡养费。此外,如果其中一方因为照顾家庭而离开正式全职工作超过三年而缺乏即时回归社会的能力和经验,无论是家庭主妇还是家庭主男,都被视为暂时无工作能力者,也可以获得对方支付短期的个人赡养费,多少由法官裁定。如果其中一方在有效婚姻中全职在家照顾家庭超过15年,则被视为完全丧失回归社会的工作能力,另外一方则需要支付对方终生赡养费。这个计算也是在一分为二的财产分配之外。虽然看似这方面没有倾向性,但是由于现实中担当照顾家庭责任的多是妻子,因此这个法律部分的得益人大部分还是属于女性的。西方的富人们喜欢在婚前签署婚前协议来防止离婚之后的财产纠纷,这在上一世纪九十年代之前,婚前协议都不被加拿大法律承认,虽然现在加拿大承认婚前协议,但必须在婚前经过法庭的批准才具有法律效率。但是,在婚前财产低于加币一千万以下的婚前协议几乎都不会获得法庭的批准,而亿万富翁们在婚前协议中列出太少的离婚赔偿条件也会遭到法庭拒绝。此外,法律也规定婚前协议中的不可分配的财产仅限于属于投资和储蓄方面,在婚后用于生活方面的婚前资产仍然必须在离婚之后一分为二,比如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子,汽车,甚至是度假别墅,包括私人飞机和游艇如果被证实曾经使用于家庭生活中,都不可列为婚前协议不可分配的财产,必须列为离婚后一分为二的财产。富人们如果不想自己的私人飞机和游艇被离婚之后分割一半的话,只有在婚姻中禁止老婆孩子乘坐了,但是这似乎不太可能的事情,因此这些财产都逃不过被一分为二的命运。此外,加拿大还有很多“怪”案例涉及到离婚之后的金钱纠葛,同样也体现了加拿大法律向弱者倾斜的情形,比如无论是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子还是双方共同租借的房子,如果离婚之后其中一方被逼搬离居所,另外一方需要支付对方的额外房租,这是防止弱者被逼搬离原来的家之后不会遇到居无定所的狼狈处境,显然遇到这种状况的女性较多,因此这也被认为是对于保护女性的一种法律倾斜。当然,自己主动搬离或者双方协议搬离则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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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虽然是婚后买房,且是由一方父母出资,但由于在房产证上写上了两个人的名字,就将房子的财产属性,从个人所有变成了夫妻共同共有,二人各自拥有50%的产权。离婚时,房子只能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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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农村不动产权证写夫妻双方谁的名字不重要,关键是要看农村不动产权是不是双方领取合法结婚证后共同创造的财产,如果是双方共同财产,不动产权证是老婆的名字,离婚时男方也有权分配,如果女方不承认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男方就得举证证明是共同财产。如果不动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不能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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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屋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都是对同一房屋共同拥有所有权的形式,但二者却存在着差异: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而存在的,如家庭、夫妻等关系存在为共同共有的必要条件。而按份共有只需要按照共有人的意志发生即可。因此,二者的不同更多的表现为享受的权利范围不同。共同共有中,共有房屋是不分份额的,只有共同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共有的房产份额,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进行划分。例如a、b是夫妻,二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不能分割哪一部分是谁的。如果两人离婚,可依法分割。而按份共有则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权利,如a、b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并约定每个人有一半份额,则每个人拥有50%的权利,不因其他因素而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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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可以提取。取配偶公积金进行房屋购买活动是可以的,但需要注意:必须是主购房人先提取、配偶才可以提取,如果主购房人没有公积金,可直接提取配偶的公积金据了解,职工在住房消费类提取中,办理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手续应如下:1、必须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对账簿或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另外,属于职工个人婚前所购住房且非夫妻二人共有财产的,配偶不得因为购买该住房而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婚前房产在婚后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方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公积金政策各地区并非统一,具体细节操作需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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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认定以个人财产买房,需要证据的支撑。以一方个人财产购房的,需要证明购房款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特别需要保留认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的情形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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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分房产是按法律也按事实。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房屋产权分割是指二人以上对共有房产劈分,或因夫妻离婚、兄弟、姐妹分家所发生的房屋产权劈分。房屋产权分割后,要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才能取得合法房屋产权。一、协议分割分割共有物,共有人之间能够协商的,按照协商的分割方式进行。所谓协商,必须经共有人一致同意。这与处分共有财产和对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不同。分割协议不仅在共有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且一共有人将其分得部分让与第三人,该协议对第三人也有约束力。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房产权利,一般基于共同生活关系产生,如夫妻共有房产、家庭共有房产等。按份共有,则是指各共有人按特定份额享有共有房产权利,如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确定了各共有人的具体份额,或者共同购房时各共有人约定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房产份额等。按照《民法典》规定,在共有人之间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房产,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房产,例如离婚时夫妻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产权房屋。二、裁判分割1、起诉要件①对按份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其结果是共有关系消灭,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虽不消灭共有关系,但对全体共有人都有利害关系,因此该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共有人都应该参加到诉讼中来。②原告须有分割请求权。2、分割形式《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按照上述规定,共有房屋析产包括实物分割、折价分割和变价分割三种方式。具体而言:(1)实物分割,是指直接分割房产,在各共有权人均主张取得房屋,并且房屋满足实物分割的条件时适用。举例而言,如一栋两层楼的房屋,两个产权人等份共有,则可以考虑各分得一层房屋的所有权。(2)折价分割,是指房屋作价补偿,即由其中一个或者部分共有人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并对放弃产权的其他共有人作出补偿。(3)变价分割,是指所有共有人均不愿取得房屋所有权,通过将房屋出售或者拍卖等方式,将卖得的价款按照产权份额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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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看贷款谁还的。应该把父母首付的款还了。才能分割。而且还要分清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贷款是婚后还了多少。这是共同财产。然后才能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