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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于法律没有赋予离婚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你并不能依据离婚协议向民政部门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小孩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接受这一约定带来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你与前妻因履行小孩抚养费承担协议发生纠纷,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经过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小孩抚养费的承担约定就具有了法律强制力。一旦她再不主动履行,你就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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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们属于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建议你去法院解除这种关系。但你和他的两个儿子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他有责任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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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如果是双方无配偶者同居,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能双方协商解决;但是,如果同居一方或者双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外,对于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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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在1994年4月4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与登记婚姻关系合并计算婚姻存续时间。如同居时双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则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现在已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可以补办婚姻登记。你的朋友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应认定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不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但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双方可协商处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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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婚姻登记制度,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的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你的情况,就属于不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两个人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有了孩子,但是在法律上不属于合法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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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精神损害赔偿,实质为自然人因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或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因为正当权益受到了非法侵害,导致精神受到严重打击。二者需具有因果关系。而恋爱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两性关系,导致怀孕流产,虽然会给女当事人的身心带来明显的变化和影响,但通常情况下,只要不是在被强迫情形下所发生的,均属于双方自愿、自主。对于具有完全民事法律之行为的成年人而言,此行为并不属于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之行为,一方自然无权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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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无配偶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法院提起单纯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这是因为新《婚姻法》修改后,“非法同居”一词被“同居关系”所代替,这说明没有领取结婚证居住在一起不再被认为非法,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同居行为既未被法律明确禁止,但也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非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同居关系的解除男女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法院不会干涉。因此,汪某和陈某可以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待陈某分娩后,再通过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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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押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李女士同意支付押金,就代表双方已达成意向。李女士的做法属违约行为,酒店不退押金的做法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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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来信涉及离婚时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如何处理问题。《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房屋系张某婚前所购,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所以,房屋是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同时,房屋是张某向银行贷款购买的,其婚前仅出资首付款,婚后才将其余房款还清。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某婚后还贷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较购买时有较大幅度上涨。张某应结合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给予李某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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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和你前夫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他和别人的婚姻关系有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你和你前夫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有表示自己意思的自由。你们到民政局按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手续并领取离婚证后,你们的婚姻关系就已经解除。你前夫和你离婚以后又与别人办理了结婚证,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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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王某虽然去世了,但其和丈夫共有的房屋,应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若王某去世时,没有遗留合法有效的遗嘱,则该房屋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部分,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来共同继承。也就是说,该房屋不仅有王某丈夫的个人财产部分,也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所以,在出售该房屋时,必须由该房屋的所有权利人一致同意,方能对外出售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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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因立遗嘱人你父亲未在遗嘱上签名,仅仅是按了手印,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该遗嘱应视为无效。公民订立遗嘱一定要严格遵照法律对各类遗嘱的内容和形式的规定,《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签名。订立遗嘱如需帮助,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遗嘱处分财产的合法有效。本案中,涉案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配,分配财产时综合考虑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向继承人履行义务多的一方适当倾斜。因此,丁老太可多分得一些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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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同时还要有遗嘱人、代书人、其它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才是有效代书遗嘱,而且见证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本案中,王大妈找人用电脑打印的遗嘱,没有代书人签字,而且见证人又都是与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以法院认定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要件,是无效的代书遗嘱。但考虑到李季与王大妈共同生活多年,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在继承份额上应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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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老人将遗产留给保姆的行为是一种遗赠,只要是老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就是有效的。但是,老人留给狗的那部分遗产可能是无效的,由于我国法律上没有规定宠物可成为遗产的法定继承者,且由于狗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依法不能继承遗产,必须将它应得的财产交由老人委托的“监管人”进行管理,并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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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男女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你父母去世了,你和你弟弟都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子、女儿并不影响继承,份额原则上是一人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