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解答孩子的户口问题。我国户籍管理机关要求必须五证齐全才能为孩子上户口。五证是《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生育服务证》。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男方不配合,女方可以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到男方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找社区民警,请民警做男方工作。协商不成的,女方可以请求社区民警出具情况说明给户籍民警,由户籍民警出具户口底票表,并在背面注明男方不配合的情况说明。然后,女方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籍登记手续。其次,关于哺乳期男方能否要求离婚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34条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关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包括孩子亲生父亲是婚外第三者或夫妻一方存在严重家庭暴力倾向,不立即离婚可能危及双方或孩子人身安全的情况等。因此,如果您的女儿目前还处于哺乳期,即分娩后一年内,除非她主动提出离婚或存在上述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否则,您的女婿的离婚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最后,关于男方登门骚扰的问题。根据其行为程度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较轻的骚扰行为,建议报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家庭纠纷骚扰当事人正常生活的情况,民警出警后通常只能劝解处理。但相关报警记录在日后双方产生离婚纠纷时,可作为对男方不利的证据。2.较严重的骚扰行为,如男方存在家庭暴力或严重侮辱、骚扰等影响您的女儿正常生活的行为,且您的女儿决定与其离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相关规定,您的女儿在离婚诉讼前可以向管辖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限制您的女婿的不当行为,保护您的女儿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在大量家庭纠纷及离婚诉讼中,法律不一定是最好的解决方式,沟通不畅是很多矛盾产生的根源。即使您的女婿最终达到离婚的目的,他仍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承担对您的外孙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此外,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均应由父母双方负担,这是他无法通过离婚摆脱的责任。希望通过充分沟通,他们夫妻双方能从子女健康成长、家庭美满幸福的角度协商解决彼此间的矛盾。
  •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费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夫妻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家长,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因而,你可以在600~900元之间主张孩子的抚养费。
  • 根据司法实践,如果您能提供《暂住证》或居民委员会的《居住证明》证明您爱人在北京市丰台区连续居住满一年或一年以上,那么,您就可以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 诉讼离婚时当事人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请求子女抚养权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再生育的证明材料。
  • 丈夫、妻子和“第三者”之间达成的“三方和平共处协议”虽然符合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两个要素,但这份协议违背了《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及“夫妻应该相互忠实、有配偶者禁止与他人同居”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据此,这份协议是无效的。
  •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符合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和认定标准,人民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我国《婚姻法》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夫妻双方应当协商确定。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以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双方和好。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国内结婚后到国外定居的华侨,在定居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应当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理由拒绝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在本案中,你们的婚姻缔结地在北京市西城区,而你们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所以,你可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两家法院都有管辖权。
  • 因离婚案件有调解的程序,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会慎重对待,不会轻易作出缺席判决。但法院如果依法传唤被告或通过公告送达,并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也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法定条件是同居当事人一方已经有配偶了。因此,本案中,你可以请求法院解除你们的同居关系。但你要求的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根据。由于青春损失费不同于请求婚姻过错赔偿,青春损失费违反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你想要求补偿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与对方沟通协商获得。
  • 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当中经常发生,导致生效判决不能得到有效的履行,给一方造成巨大的心理障碍。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并结合《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在判决生效后,一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对负有协助履行义务的一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由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该房产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本案中,如果你们离婚,你有权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要求进行分割。
  • 亲子鉴定的首要条件是,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但为保证亲子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院作为中立者,不能为任何一方主动采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因此,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依职权进行鉴定。进行亲子鉴定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被鉴定人同意鉴定。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不能强制不愿鉴定的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面,诉讼一方当事人无义务协助对方获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亲子鉴定结论作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同时,必然对另一方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被鉴定人有权通过拒绝鉴定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
  •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适用该条规定判决离婚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前提条件:(1)夫妻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这种分居状态包括夫妻双方不在同一住所构成的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分居事实,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同一套房子内居住,但实际上不再共享家庭意义的共同生活,客观上也构成了分居的状态;(2)夫妻双方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主观上具有分居的愿望,而不是由于求学、工作等客观原因迫使双方分居;(3)分居的时间要满2年,具体时间的期间是指双方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到起诉时为止,要求有持续性和连续性,而不能将多次分居的时间累计相加满2年;(4)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了,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据此,你和你丈夫的情况应当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婚姻法》规定的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1)重症精神病。处于发病期的精神分裂症和躁狂忧郁症病人缺乏正常人的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为无行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可能承担婚后夫妻间的义务和责任,对后代的健康和人口的优生也有很大影响。因此,未愈的重症精神病患者禁止结婚;已治愈的,因其子女遗传风险较高,也应劝其不要结婚。(2)痴呆症。痴呆症患者的智力严重低下,不可能对家庭、对子女承担责任,并且具有严重的遗传性,因此应禁止结婚。(3)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性病是指梅毒、淋病等多种形式的传染性较强的疾病,其传播途径以男女性生活接触为主。为保障他人和子女的健康,患有性病的人禁止结婚。对于已治愈者,允许结婚。(4)处于发病期的法定传染病。麻风病、乙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等是典型的传染病,患者一经医学上认定查实,未经治愈前不得结婚。此外,其他不应结婚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因此,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认方式也等同于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方式。具体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年龄和智力状况不同确定。(1)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果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2)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哪一方抚养,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3)子女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时,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必须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具体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双方的负担能力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