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逼我签订“三方和平共处协议”,这种协议有效吗?



我丈夫为了达到和“第三者”在一起同居的目的,以离婚相威胁,逼着我签订“三方和平共处协议”,协议约定男方在不破坏婚姻关系的同时可以保持与“第三者”的同居关系。请问,这种协议有效吗?
我丈夫为了达到和“第三者”在一起同居的目的,以离婚相威胁,逼着我签订“三方和平共处协议”,协议约定男方在不破坏婚姻关系的同时可以保持与“第三者”的同居关系。请问,这种协议有效吗?
2024/7/1 21:59:23
你知道吗?不光离职有经济补偿金,原来啊,离婚也有经济补偿金。我一直相信一句话,在婚姻当中,你不是在为别人做贡献,你是在为自己的幸福投资,离婚时呢,你的投资呀,应该是得到回报。这句话呀,现在在法律上得到了支持。这次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片司法解释2就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负担相应的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对家庭所做贡献的程度,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的能力、当地的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以我们之前代理的一起案件为例,我们的客户呢,是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了大部分的家庭义务。
对我和玉儿的责任,离婚时呢,请求丈夫给予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后呢,也是考虑到我们客户呀对家庭的贡献程度,判决对方给我们支付了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而且呀,即便是双方在签订了婚前协议的情况下,离婚经济补偿金也是可以要的,这是法律为离婚时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尤其是女方提供的经济保障,让女方对家庭的付出能有所回报。所以说法律有的时候呀,不会超出大家的认知,最好的法律呢就是情理,离婚经济补偿就是这样,这是法律与情理最好的融合。我们也为最高院的这次新的法律规定点一个大大的赞。
内容:但,如果是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这样也可以使得赔偿协议具有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01、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第二、一般来说,为防止对方反悔或不及时履行调解协议,建议双方在达成《赔偿协议》后,于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讼程序。
2024/6/24 11:40:49
复婚后呢?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当然有效,离婚期间所购定的房产不会因为复婚就转变为共同财产,双方呢?是否复婚不影响离婚协议的效力?如果一套共同财产的房子离婚时归属为另外一方了,那么再婚的话也算那个人的个人财产了。双方如果有特殊约定,以约定为准。小律师关注我,让我们更懂法律。
内容:四、2012年5月23日,艾梅、张新田向陕西高院提起诉讼,以张新田未经艾梅同意无权处分夫妻共有的股权为由,请求确认张新田与刘小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刘小平返还工贸公司54.93%的股权,原审判决驳回艾梅、张新田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艾梅、张新田为此向本院提起上诉,其理由之一是: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其名下的股权,另一方诉请确认无效,实际是家庭财产纠纷,首先应当适用民法、婚姻法的规定,作为调整商事行为的公司法处于适用的次要地位。
2024/3/11 18:30:42
内容:2009年,湖南邵阳人王少平和妻子李晓霞在海南省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王少平写了一份“保证书”,大意是如出轨,自己将赔偿李晓霞100万元。2018年12月,李晓霞发现王少平真的出轨了,两人于当月离婚。
内容:实务中,部分实际施工人对诉讼风险认知度不够,混淆了客观事实及法律事实,认为己方施工是客观事实无需置疑,故无需对己方完成施工的事实及施工范围进行举证。殊不知庭审情况瞬息万变,一旦对方不认可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亦不认可其完成的工程范围、工程量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将面临非常重的举证责任。对于日常缺乏证据收集意识及风险防范意识的实际施工人而言,一旦无法完成举证或超过举证期限举证,很可能被判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内容:离婚时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注明了“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相类似的兜底条款,同时又附注有财产清单的,离婚后夫妻一方能否以清单外财产未分割为由主张再次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