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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遗嘱立遗嘱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系×××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址:成都市武侯区×××××幢×至×层。身份证号码:××××××××。本人现在精神正常、头脑清醒、思维清晰(详见附件:成都市某某医院诊断证明书),能够正常理解并清楚表达我本人的真实意愿。现依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遗嘱内容如下:一、本人婚姻家庭情况1.1婚姻和配偶:我于×年与李××(身份证号:××××)结婚,李××于×年×月份去世。除此之外,我没有其他的婚姻关系;1.2子女:本人和李××共有二名子女,他们分别是:(1)王某玉(女儿),身份证号:××××。(2)王某伟(儿子),身份证号:××××。除王某玉、王某伟之外,我没有其他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收养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1.3本人的父母均已过世。二、本人现有财产及去世后的处理事宜我爱人李××去世前留有遗嘱,属于她享有的财产份额由我一人继承,其他继承人均无异议。以下财产均在我本人名下,且为本人合法的、具有自由处分权的财产。在本人去世后,按照本遗嘱确定的方式继承。2.1房产2.1.1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号楼1至3层(房产证号:×××××号),在我去世后,由王某玉个人继承,属于王某玉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2.1.2我现居住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幢×至×层(房产证号:×××号),在我去世后,由王某伟个人继承,属于王某伟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2.2车辆登记在我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车辆型号为××××,发动机号为××××,车牌号为××××,在我去世后,车辆由王某玉个人继承,属于王某玉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车辆作上述安排,主要考虑王某玉的工作情况、名下无车等因素,希望我儿子能够理解并遵从。2.3股权本人享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股权,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杨××,公司注册地为成都市青羊区××××路×号。公司章程中无限制继承的条款。上述股权在我去世后由王某伟个人继承,因股东身份所产生的权利由王某伟个人享有,因股权产生的收益及转让股权所取得财产权利,归王某伟个人专有,该项股东权利及所产生的财产收益与其配偶无关。2.4股票本人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账号类型:××××、交易账号×××、交易密码××××,该证券账户内的所有资金及购买的股票在我去世后全部由王某玉个人继承,与其配偶无关。三、遗嘱执行人3.1本人指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两位律师执业信息如下:×××,××××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3.2律师执业机构的变动,不影响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的效力;3.3在本人去世后,遗嘱执行人按照本遗嘱的内容办理遗嘱继承事宜;3.4如本人去世后,遗嘱执行人不再具备担任遗嘱执行人资格,则由本遗嘱中所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嘱执行人,依照本遗嘱的内容办理遗产继承事宜;3.5遗嘱执行人的服务费用××元优先在我所遗留的存款中扣除。如存款不足以支付的,由王某玉和王某伟均等分担。四、其他事项4.1本人去世后,本人以上所有财产按上述遗嘱列明的方式进行继承,继承人之间不得有争议;4.2本遗嘱是目前我订立及认可的唯一有效的遗嘱。本人在本遗嘱之前所立的遗嘱与本份遗嘱冲突的,以本份遗嘱为准。本人无其他对外债务。五、遗嘱的文本及持有5.1本遗嘱共三页,每页下方均有我的亲笔签名;5.2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持一份及遗嘱执行人持二份,待本人去世后,由遗嘱执行人按照本遗嘱内容执行,各继承人不得有异议。立遗嘱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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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遗嘱笔迹鉴定需要到当地司法局授予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做鉴定。如果继承⼈或者其它利害关系⼈怀疑⾃书遗嘱的真实性,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笔迹鉴定。笔迹鉴定是根据⼈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认定检验,证明⽂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的笔迹,证明⽂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的笔迹。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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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父母遗嘱不需要子女签字,这是属于父母自己所做出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是不需要子女签字的。老人立遗嘱的时候不需要子女签字,子女是否签字不是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不同的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需要的条件也不同,但总的来说,没有哪种类型的遗嘱是需要子女签字才能生效的。在我国遗嘱的类型和有效条件为: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以上所列的达到条件都是有效的遗嘱,但是效力强弱不同。所以,子女是否在遗嘱上签字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二、子女能当遗嘱见证人吗?订立遗嘱之所以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防止他人擅自伪造、篡改、销毁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因此,合格的见证人就显得十分重要。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何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现实生活当中,对于父母所遗留下来的遗嘱是要想发生效力的话,必须要通过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生效要件,比如说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要有日期和签字盖章,如果能进行公证的情况之下,最好进行公证。但是并不需要子女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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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按照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即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在合理办妥各方继承手续后,健在方才可以根据自己名下的财产设立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3)遗嘱人亲笔签名。(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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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正遗嘱的法律效力?公正遗嘱是具有比较强的法律效力,这是确定的,在同一时间内的所有遗嘱当中,有的是公证遗嘱,有的未经公证的遗嘱,这样公证遗嘱是具有更强的法律效益,也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遗嘱。但是,如果公证遗嘱在前,后面又由立遗嘱人立下了新的遗嘱,并且否认了前面的遗嘱内容,经过调查,后面的遗嘱是真实的,那么,后面遗嘱的法律效夕要强于前面被公证的遗嘱,这是最近有法律条文规定的。因为法律应最大限度的保护立遗嘱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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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属于自书遗嘱吧。符合以下规定就有效。遗嘱中公证遗嘱效率最高,啥意思呢?就是说,1996年某人立了公证遗嘱,2006年某人自书或者见证遗嘱,那么以1996年的公证遗嘱为准。1996立了自书遗嘱,2006立了见证或者自书遗嘱,那么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公证效率最高,但不是说别的遗嘱没用,在没有公证遗嘱时,别的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其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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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符合下列条件立的遗嘱有效:1.立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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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每一种形式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有效。1、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予以公证;2、自书遗嘱,立遗嘱人自己书写遗嘱,有立遗嘱的日期及立遗嘱人的签名;3、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个人书写、注明年、月、日,由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4、录音遗嘱,有两名以上见证在场见证;5、口头遗嘱,要在紧急情况下才可立口头遗嘱,且需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紧急情况消除后应该立为其他遗嘱,否则该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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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证书和遗嘱一样有效力。公证书经过公证更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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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今年的民法典规定是以最后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公证遗嘱不再有优先的地位。1994年的遗嘱是否有效,一要看有没有日期在其后的遗嘱,如有,这份遗嘱无效。二是如果这是份最后遗嘱,看内容有无违反法律规定(比如没给未成年子女留下抚养费等)格式是否合法,比如自书的话要签名,年月日,最好按手印(最后这点非必须,没按也有法律效力)三是处分的财产是否是个人合法财产(有的老人将配偶的财产也处分了,这部分他无处分权)。因此,这份遗嘱是否有效要看多个因素而非没有公证,是否公证遗嘱法律规定已不是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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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继承权是排它性的,只要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其它继承人没有继承权。《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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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男方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遗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因此,儿媳和孙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有,有权继承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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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儿子继承父亲的yich跟自己有多少房子没有关系,因为根据wg的一些flfg规定,子女,遗属有继承父母yc的权利,不管子女有多少财产,子女的贫穷与富有不影响继承关系的成立,所以如果父亲离开,儿子是可以继承父亲的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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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遗嘱继承公证,必须要其他同一序位继承人全部到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二,房产继承需要公证处开据公证书以及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3、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4、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二,在分配遗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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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继承顺序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2、遗产继承比例如下:(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3)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或者是不尽扶养义务、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