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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根据此解释,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交通事故中该雇员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那么可以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要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负事故同等或次要责任或不负责任,那么雇员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应当全部由雇主承担。作为雇员,可以要求雇主全部承担责任,因为你是在为雇主工作中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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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要看你与4S店有无试驾合同,合同中如何约定的;其次要看4S店与你的过错大小,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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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无效,但并不一定可以免除你的责任。你该负的责任还是要负的。如果4S店有责任,你可以要求4S店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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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和4S店是试乘试驾关系。你是车辆的直接操作者,4S店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两被告共同支配、操控了本案肇事车辆,并获取各自的运行利益,应共同承担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损失部分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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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试驾,是你为了销售或推广汽车才让客户去试驾的,你属于职务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公司承担,让受伤的人员起诉你单位即可。在此过程中你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你不应担责。如果试驾人员不符合试驾条件,如年龄过大或有疾病等,那你就有过失了,须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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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事故是否发生在下班途中成为本案的争论焦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本案中,刘某驾驶摩托车的行驶方向为从单位驶往自己的居住地,属于合理路线,且事故发生在下班后的30分钟内,也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刘某在回家途中顺路送同事回家并不影响其回住所的目的。另外,随着我国公路交通的迅速发展,交通线路变得纷繁多样,不能将往返两地之间的线路狭隘地固定为一条,否则既不合情理,也违背了保障无恶意的劳动者在劳动伤亡后能够获得救济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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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没有缴纳诉讼费用按自动撤诉处理,自撤诉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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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五)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六)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七)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八)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九)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十)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十一)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十二)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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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拨打电话110报警及120救护车辆,积极抢救伤者,在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前,当事人不要因为各种理由离开事故现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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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般情况下属于交通事故。宠物狗虽然不是权利主体,不可能有什么路权,但是饲养人所有的财产。《道路安全法》第119条第一款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撞死宠物狗,也应属于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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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鉴于关慧慧与宋某之间属于雇用关系,而宋某是在根据关慧慧的指示,从事代驾活动中将钟某致伤,故虽然关慧慧自己没有开车、交警部门也只认定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关慧慧作为雇主同样难辞其咎,只能在承担责任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再向宋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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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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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伤认定是进行工伤鉴定的前提,没认定工伤的申请,工伤鉴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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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当在骨折愈合、肢体功能得到恢复、医疗期满,且病情相对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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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受到非其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算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可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调整范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