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撞狗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2022.08.16 18: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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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路上行车,突遇小狗横穿马路,一辆车将小狗撞死。请问,车撞狗属于交通事故吗?读者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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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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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属于交通事故。宠物狗虽然不是权利主体,不可能有什么路权,但是饲养人所有的财产。《道路安全法》第119条第一款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撞死宠物狗,也应属于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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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大律学苑

    2025/5/30 18: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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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情况下属于交通事故。宠物狗虽然不是权利主体,不可能有什么路权,但是饲养人所有的财产。《道路安全法》第119条第一款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撞死宠物狗,也应属于交通事故。
  • 在处理房产纠纷时是否需要聘请律师?

    在处理房产纠纷时是否需要聘请律师?

    内容:调解是指购房纠纷的买卖双方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相互理解并达成和解协议,以便及时解决购房纠纷,购房纠纷的行政解决,是指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等相关部门调解无效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改变意见的纠纷,或者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向行政部门投诉,由该行政管理部门对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024.04.18840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5/5/30 17: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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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该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个危险犯,该罪并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严重的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是只要求其行为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就可以构成该罪。贺某作为狗的主人,对狼狗的习性应该是非常了解的。贺某应该预见自己所养狼狗脱离自己控制可能发生致人伤亡的危害结果,却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危害,而是放任狗处于脱离控制的状态,可见贺某对狼狗危害公共安全是持放任态度的,应属间接故意。即使未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狗主人也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导致狗咬伤人、咬死人等严重后果的,则属于结果加重犯。
  • 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名,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名,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内容:本案中,各当事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均认可,李某曾明确表示出借案涉款项的前提是该笔借款必须有保证人,且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可以佐证,故王某在欠条上签名捺印的行为,应视为其为案涉欠款提供担保,其身份应为保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王某虽主张其仅为见证人,但张某、李某、王某在审理过程中均认可,李某出借案涉款项时明确要求,该笔借款必须有保证人,故法院在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应向李某支付欠款十万元,王某对张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在欠条上三方并未对王某的保证方式有过明确约定,故王某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对张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如果王某实际承担了保证还款责任,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ldquo,那么,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名,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2024.04.291070人收看
  • 许瑞林

    2025/5/30 17: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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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旬老人走在路上被车撞倒,导致胸椎、骨盆骨折,元甲律师专业谈判、助力和解,顺利达成赔偿方案,帮助伤者获得20万余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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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车撞成植物人了怎么赔?

    被车撞成植物人了怎么赔?

    内容:就算要赔,刘某家要求的护理费过百万也太高了,吴某认为刘某根本没有达到护理依赖的程度,刘某自身已55岁高龄,患高血压等疾病应当自己承担损失,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交警立即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刘某认为: 刘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人数、护理依赖程度等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刘某颅脑损伤构成一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建议为1人,刘某家属要求吴某及吴某的保险公司赔偿数百万的损失,要求吴某登报赔礼道歉。

    2024.04.28964人收看
  • 许瑞林

    2025/5/30 17: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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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卖小哥送餐途中被电动车撞伤,但评不上伤残等级。元甲律师专业指导谈判,帮委托人快速和解、拿到赔偿款!
  • 遗失物悬赏广告是广告的一种形式,也是债产生的一种形式。是由悬赏广告人发出指定行为进行要约,相对人以完成特定行为而进行承诺,形成以相对人为债权人,广告人为债务人的一种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法》第14条表明,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捡到狗的人作为相对人在完成了归还宠物狗的指定行为后,即为对要约进行了承诺,二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形成,宠物的主人就应履行其在广告中约定的法律义务,支付给对方相应的报酬。但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 车撞人,人伤事故,车主全责,保险公司是否全额赔偿保险医药费、鉴定费?

    车撞人,人伤事故,车主全责,保险公司是否全额赔偿保险医药费、鉴定费?

    内容:符合以下条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1有购买不计免赔率附加险2赔偿金额在保险规定的范围之内3没有违法驾驶,且在保险所有免责条款之外赔偿项目:正常的医疗费,包括护理,住院,交通,伙食,营养,误工费用等,事故导致死亡的,还需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需协商赔偿项目:鉴定费、诉讼费,特殊用药,医保卡外药类等谨慎驾驶,不酒驾,不超速,不抢行,不疲劳驾驶,保持安全车距,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就是尊重自己的生命,也是尊重别人的生命,如果说,你考虑诉讼解决这个交通事故,你可以让法院委托鉴定,这个鉴定费一般情况会判保险公司赔付,当然有的地区也会判车主承担,鉴定费 鉴定会有一个委托方的问题,调解的话,鉴定前问保险公司认可哪家鉴定所,鉴定费用是否报销再去,医药费 调解的话保险公司会以非医保用药不报销为理由扣除5%-20%的医药费金额各地区各保险公司不同,这是保险公司减损的必要项目,建议双方到保险公司营业厅协商赔付款保险公司协调下来的金额肯定是全额赔付的合理合法的费用都是全赔,有时你自己委托鉴定所或者交警队委托鉴定所保险公司调解不承认的,诉讼的时候如果提出质疑也是要重新鉴定的。

    2022.11.211051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1/18 9: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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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 《民法通则》第83条则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你可以以侵犯“相邻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 借钱支付离婚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借钱支付离婚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在本案中,林奇与张英的31万元债务发生在林奇与王倩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为张英在借钱给林奇时,明知林奇是为了给王倩支付离婚补偿款而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法院认定此债务为林奇的个人债务,张英无权要求王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8月,张英将林奇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因林奇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该转账款系张英自愿给付王倩离婚的补偿款,基于夫妻关系,应对此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该协助合意自 2015年初即已产生,显然张英是明知林奇使用该钱款并非用于与王倩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张英要求王倩参与还款显然不当。

    2024.04.25540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