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郑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对缔约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虽然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保险公司未能在与郑某订立保险合同时就本条款尽到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义务,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赔偿郑某的损失。
-
答修车所支出的费用属于直接损失,而车辆受到损坏中断使用期间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费用,如租车费等,则属于间接损失。按照之前的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遭受的财产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当事人要求对方赔偿事故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是,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对于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你单位的面包车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属于非经营性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该车辆使用中断,修理期间接送员工改用了其他替代性方式,产生了相应的替代性交通费用。根据上述规定,焦某对这笔租车费用应当赔偿。
-
答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你的车当时处于静止状态,其本身不可能直接或必然引发事故及产生损害后果,你违章停车只是为事故的发生创造了条件。袁某的违章驾驶与你的违章停车只是间接结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其紧密程度并没有凝结为一个共同的侵权行为。也就是说,你和袁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不构成共同侵权。因此,你和袁某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应当各自按责任比例分别向宋某赔偿。其中,袁某负主要赔偿责任,你负次要赔偿责任。
-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国标”的电动车才算是非机动车,而超出“国标”的电动车则被认定为机动车。你的机动轮椅车的车速超过了“国标”,如果醉酒驾驶将触犯刑律,即构成危险驾驶罪。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故建议为了你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喝了酒不要开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不但构成犯罪,造成他人损失的还要民事赔偿。
-
答偷开他人车辆,会对他人的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甚至造成损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所以,这是一种违法行为,要受到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偷开他人机动车辆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在一定情况下还会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本案中,杨某多次偷开你的汽车,且造成汽车丢失,按上述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答《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机动车辆出租、出借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通常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时,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情形主要包括:(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本案中,如果你在出借车辆时不存在上述情形,就是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存在上述情形,那么就应当与使用人承担按份责任,其责任的份额按照原因力的大小和过错程度确定。
-
答根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作出的、只对该行政相对人产生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具有处分性和约束性的特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这种责任认定不具有处分性,对当事人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答为充分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时,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这无疑会侵害第三人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的利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说,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于受害人不能通过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理赔,故投保义务人应当先替代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地位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被保险机动车有责任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本案中,如果葛某的损失没有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就由你全赔;如果超过了交强险赔偿限额,那么对超出部分应按你们双方的过错责任来分担。
-
答你与李某、李某与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均是合法有效的。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属于动产,法律没有对其作出另行规定,因此,轿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转让。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轿车虽然已过户到你的名下,但你并没有取得轿车所有权,而张某因已受领交付而取得轿车所有权。对于你的损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
答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首先,超标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范围,应当买交强险。人们通常认为,法律只是规定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不用买交强险,其实不然。区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关键在于驱动方式和设计最高时速。根据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规定,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具备人力骑行功能的两轮车辆,属于非机动车。以下的超标电动车均为机动车:(1)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时速在20km/h到50km/h之间,整车装备质量大于40kg的,且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4kw的轻便摩托车;(2)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普通摩托车。正因为你的电动车设计时速为40km以上、整车重量45kg,决定了其虽名为电动车,但实为机动车,应当按规定买交强险。其次,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由你全赔,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你和韩某各自分担一半。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据此,你可以根据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证明,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
答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要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往往判刑悬殊很大。有些人认为,“逃逸”应该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对伤者不予施救并从肇事现场逃离的行为,当事人既然未从现场逃跑就不应视为“逃逸”,但从有关规定来看,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据此,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①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②行为人明知已造成交通事故;③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逃逸行为;④必须是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至于在什么时间和从什么场所“逃跑”,《解释》并没有限定,也就是说逃跑行为不局限于现场逃脱,还包括现场外的逃跑、事后逃跑等情形,比如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后再逃跑等,也构成“逃逸”。本案中,杨某酒后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虽然杨某是时隔1天后逃往外地,也不是从事故现场逃跑,但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和目的,所以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3个要素:1、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有违章行为;2、违章行为是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3、违章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违章行为与重大事故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一般来说,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的,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如果是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则要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其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李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属于违章驾驶,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但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关键要看孙某的伤害结果。如果孙某在治疗过程中因伤势过重而死亡,或者在治疗结束后经鉴定为重伤的,则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是要依法判刑的。当然,如果李某作出了令受害人孙某满意的赔偿,取得了孙某出具的谅解书,人民法院原则上会对李某适用缓刑的,即只定罪判刑而不关押,实行社区矫正。
-
答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据此,如果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对免责条款已履行了说明义务,那么该免责条款不产生免责效力。即使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上述说明义务,也应当理赔。保险法上有一个近因原则,其中包括免责事由与事故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主张免责时,必须证明免责条款中的内容与事故之间具有近因关系。就本案来说,保险人如欲以免责条款拒赔,必须证明“车辆未经年检”是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而本起事故原因是你闯红灯,这与机动车是否年检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何况你在出险后即办理了车辆年检手续且合格,保险公司并不能证明事故发生与车辆未年检有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
答交警的说法不对。交警主持调解时,你的伤情尚未稳定,张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还无法确定。你作为一个没有专业的医学知识、经验的人,在签订协议时,不真正了解自己的具体伤势程度,自认为伤情较轻,也难以准确计算损伤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而现在经鉴定构成伤残,二次手术也产生了一定费用,该协议约定赔偿的数额与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应当赔偿的数额相差较大,依法应认定你对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该协议也显失公平。《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于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上述规定,你应当自知道1.8万元赔款款无法弥补你的损失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份赔偿协议,并重新计算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