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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设立了危险驾驶罪,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从而遏制了醉驾和飙车现象。近年来,校车、客车超员、超速行为较为普遍,极易导致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另外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极易引发恶性群死群伤事故。为此,2015年8月通过的《刑九》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范围,即: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速行驶的,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亦将构成危险驾驶罪。至于何为“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还有待于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另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两种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强令、指使、纵容驾驶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或者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你作为校车驾驶员,要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做到安全文明出行,杜绝超载超速,以免涉嫌犯罪。同时,你要让校长知道,不能强令、指使你超载,否则也将构成危险驾驶罪,虽然处刑很轻,只是判处拘役,但是要被开除公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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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小董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误学费”6500元。根据法律规定,人身损害的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对于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产生的补课费和学费等损失,侵权方是否应当予以赔偿,目前法律上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即“误学费”尚不属于法律明确列举的赔偿项目。但本案中,小董因交通事故受伤不能正常接受学校教育长达3个多月,其休学和留级是合理的。因要重读课程,就得再额外缴1学期学费,这应当认定是因交通事故侵权所产生的损失。根据民法公平原则,以及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对由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均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即“有损害才有赔偿,无损害就无赔偿”原则,对于小董因侵权行为而额外增加的这笔学费,应当由侵权方予以填平,才符合情理和法理,否则将显失公平。所以,保险公司和崔某应当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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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在司法实践中,醉酒驾车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判一两个月拘役,多数还是宣告缓刑。虽然所判刑罚较轻,但毕竟是犯过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被认定为犯罪的会对本人造成多方面的影响,包括:一是开除公职、辞退。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负有前科报告义务,就业时会受到影响。《刑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三是有关资格被剥夺。如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因故意犯罪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等等。另外,应聘安保、航空等工作,也会因有犯罪记录而受到限制。还有,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对于移民和留学都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醉驾被判刑就无法办理移民签证或留学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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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公司不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说,单位职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单位要替代职员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驾驶公司车辆赴饭店宴请亲朋,系为处理个人私事,不属于职务行为,因此你公司不应承担用人单位的替代赔偿责任。但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虽然是公车私用,但你公司作为车辆的管理人,有责任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采取预防措施控制公车私用。刘某办私事使用公车,说明你公司对车辆管理存在漏洞,主观上具有过错,而且管理不善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你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刘某因私事擅自使用公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具体而言,范某的损失除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外,其余损失应当由刘某和你公司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可以由双方协商或者由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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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损伤参与度,是指在有外伤、疾病、体质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损害了人体健康的事件中,损伤在导致伤亡、后遗症的发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关系。就交强险赔偿方面,保险公司的理由难以成立,即法院裁判时不会考虑损伤参与度。理由包括: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的赔偿并非以侵权责任的成立为主要依据,即在交强险限额内,保险公司应直接向受害人承担绝对赔偿责任,无须考虑事故双方的责任大小,自然也就不用考虑损伤参与度。二是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受害人原有疾病、特殊体质等,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总之,在交强险赔偿方面,保险公司不能拿损伤参与度来说事。当然,对于需要用商业三者险赔偿的部分,是否考虑损伤参与度,则要看保险合同中是否有约定,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和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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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保险公司的辩解不完全成立。首先,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应当赔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免责,要看保险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范围,受到合同法、保险法的调整。商业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是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按照合同内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车辆投保时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已经明确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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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蒋某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就是说,职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而导致伤亡的,由于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自己承担责任,所以应当一概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根据有关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本案中,蒋某虽然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醉酒状态,但其醉酒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与事故伤害之间均不存在因果关系,即所受伤害并非醉酒行为本身导致的,并且公安机关已经认定蒋某在事故中无责任,因此蒋某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鉴于某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系适用法律错误,蒋某可以向该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该区政府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决定,蒋某可以区人社局和区政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决定,并判令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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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或(临时)停车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负有不得侵害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具体到本案,艾某作为驾驶员,停车时没有观察后方情况便急忙打开车门,明显违反了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造成正常行车通过的马某摔伤,属于应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情形,具有明显过错,应当在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应当视案发时的具体情况确定艾某赔偿马某的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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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利请求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肇事方逃逸的,不影响追究其赔偿责任。你保管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发票等证据材料,待查明、找到肇事方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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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然后根据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来判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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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发生在村道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按交通事故处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曾在答复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的函中规定:“乡(镇)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的专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只能应单位要求比照有关道路交通法规配合单位处理。你以侵权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事故责任的区分以及赔偿情况可由人民法院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做出认定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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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如果你不能证明这笔钱是你丈夫的个人债务,那么,你就有对这笔债务进行清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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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的行为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的性质,按照《治安处罚法》给予拘留是正确的。但是你的行为构不构成伪证罪,要看你朋友酒驾的危害后果及行为的严重性来区别对待。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伪证罪最主要的特征之一,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作证义务的证人故意伪造、隐藏、毁灭相关诉讼证据的行为。如果你朋友酒驾的行为与后果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且被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则你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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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或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然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此外对于车损,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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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你舅舅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的损害,其结果势必也会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精神造成不同程度的痛苦,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且目前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最高定为5万元。但是,上述《解释》同时规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一并提起,否则,人身损害诉讼结束后再另行提起的,法院不予受理。需要说明的是,这是损害赔偿纳入诉讼程序后的法律规定,如果责任人自愿对受害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并不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