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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流浪狗和流浪猫被人收留了,流浪狗和流浪猫的收留者就是动物的管理人了,被人收留的流浪狗和流浪猫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管理人也就是收留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只是好心人路过的时候或者偶尔去喂养它们一下,流浪狗和流浪猫没有事实上的主人或者管理人,这就无法确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这种无人管理的流浪狗、流浪猫伤人的案例目前在我国存在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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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向商场索赔,具体赔偿范围和标准可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先,你是在商场购物,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商场是赔偿责任主体,你只能起诉商场;其次,商场和物业肯定有合同关系,物业的行为对商场肯定构成了违约,如果你起诉商场,商场可以请求法院追加物业作为第三人,当然和你是没有关系的,因为只要商场赔偿你的损失就够了。赔偿的金额,要看你的伤害程度,及其所花费的医疗及其他费用,具体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另外就是你的误工损失。人身损害赔偿是个看起来简单、实际上操作起来有些复杂且讲究技巧的业务,建议在起诉前一定要准备扎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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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商场有责任赔偿。商场有保护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违反此义务理当赔偿。且据你所说,商场的安全措施有疵。你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他们协调解决,如仍不赔偿,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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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没有责任,电梯应该有自动关门功能。电梯厂家或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是因为电梯存在缺陷导致事故发生,那么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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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小娟在互联网微博中特定性地发表侮辱性的语言,违反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的法律规定。微博的公开信息不仅能够被他人查阅、知悉,他人还可以通过转发或链接的方式迅速传播。小娟发表的微博因巨大传播力度,已经引起王艳被猜疑、误解,造成社会对王艳评价的降低,对王艳名誉权造成了侵害。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小娟在微博上向王艳发表经法院核准的道歉信,为期持续10天,并赔偿王艳经济损失1000元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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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陈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但是有居民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应该除外。在生活中,此类损害经常发生,且真正的实际加害人难以确认,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人口日趋集中,高层住宅越来越多,因此发生高空坠物给人造成损害的事情也就越来越多。高空坠物造成损害后,如果能够确认具体的加害人,那么当事人可以向具体加害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如果无法确认具体加害人,应该本着同情弱者和保护公共安全的原则,由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外的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为受害人相对于众多可能成为加害人而言,处于弱势地位,而支持对所有可能加害人要求赔偿,则有利于保护公共安全和预防损害的发生。因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陈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但是有居民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应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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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当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动物的管理人则是指实际控制和约束动物的人,如喂养人、照管人等。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通常为一人,此时动物致害的民事责任由饲养人承担,但是也存在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分离的情况,此时动物在管理人的实际控制和约束之下,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管理人承担。动物致人损害是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适用推定过错原则。即在诉讼过程中,只要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害是由饲养人的动物造成的,即可要求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无需证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想不承担责任,则必须向法院举证自己对动物尽到了管理义务(无过错);若无法证明这一点,法院便推定其有过错(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而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在追究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时,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需要有饲养的动物伤人的事实;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等;3、动物加害与损害的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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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通常,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会注明:“公司送货至指定地点时,如托运人或指定的签收人不在,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公司无关。”根据《合同法》规定,类似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责、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应属无效条款。因此,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快递公司,索赔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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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第二款规定,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快递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快递公司在需要中转的情况下,隐瞒不能直达事实及真实价格,致使你不能获得真实报价、无法正确选择,支付多余费用。因此,你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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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的规定,彻底延误时限应主要包括:同城快件为3天;国内异地快件、港澳快件为7天;国际快件为10天。如果超出上述时限,则属于快递“彻底延误”,消费者可视为快件丢失,有权要求快递公司作出赔偿。张先生的情况符合“彻底延误”,可向法院起诉快递公司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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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邮政法》第47条规定:(一)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据实赔偿。(二)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因此,对你丢失的货物,快递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根据上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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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朋友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未照看好自己的孩子,孩子被机器把手绞伤了,你朋友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其单位管理不严,让幼童在单位玩耍,应该承担次要责任。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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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所谓意外伤害,是指无法预料的来自外力对自身的伤害。不应该包括本身的疾病导致的突发死亡。你弟弟属于自身的原因,并不是外来的伤害,所以不属于意外伤害险的承保范围。如果非要打官司,胜算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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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该解释19条至26条对上述规定还作出了详细解释,受害人可根据自己的伤情,依据上述标准和赔偿项目,进行计算应该得到的赔偿,并收集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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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受害的业主有权要求占地业主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一方面,占地业主的行为违法。《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共有,是指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部分业主长期霸占公共用地作为自己的车位,不仅改变了通行、绿化等本来的用地功能,且其实质是化“共有”为“私有”,并已导致其他业主无法行使共有权,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另一方面,“霸地”业主应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占地业主显然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被侵权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责成占地业主改正或者通过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