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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家庭保姆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也就是说,家政服务不受最低工资的限制,不受工作时间的限制,也不享有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保姆与雇主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故姜某自己得病不能要求姚某承担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姜某是在其工作期间、工作地点受到损害,姚家对姜某遭受到的人身损害依法具有赔偿责任。故姜某在姚家干活时摔伤的医疗费应由雇主姚某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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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对亲属之间盗窃作明确、特殊的规定,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小王涉嫌盗窃罪,但法律对家庭之间这种近亲属之间发生的盗窃,在处罚上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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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两万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产5000元以上至两万元,属数额巨大,如没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依法将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罚金。盗窃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并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如盗窃金融机构或国家珍贵文物,将判决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数额不大,但盗窃在3次以上的,如没有其他情节,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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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于盗窃取得的仍然是自己以外的财产,从法律形式上说,家庭成员之间盗窃数额达到规定标准也构成犯罪。但因为是未成年人,且又存在家庭成员的特殊关系,只要家长不追究,实践中一般不以盗窃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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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议及时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盗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你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追究你男朋友的法律责任,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如果法院最终判定你的男朋友偷窃你的银行卡盗取7700元钱的事实成立,按照法律规定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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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未成年也有隐私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11岁的孩子其心智还不成熟,作为家长出于关心,难免会有这种自认为合理的行为发生。但要注意到,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是10周岁以下的儿童,11岁的儿童已经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非无行为能力。所以,这时家长再做出这种行为,其实已经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但这种侵权通常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也不会造成损失。而且,父母也的确是出于关心才做出这样的行为。律师建议,父母应该与孩子多一些正面沟通,不要做出这样的行为,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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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个行为本身不违法,但如果公布他人的信息会侵犯他人隐私权,如果恶意攻击可能会侵犯名誉权。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要谨慎处理此事,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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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目前,无论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是地方性的行政规章制度,都没有对“人肉搜索”进行过定性。但“人肉搜索”导致他人的姓名、身份、家庭地址等个人资料被广泛公布,这种行为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也可能导致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等。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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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绝大多数高空抛物伤人事件找不到具体的肇事者,取证难是最大难题,这样是否就无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二层以上住户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形下,应当平等地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楼房二层以上住户均有侵权嫌疑,在无法确认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该高空抛物行为应当视为二层以上住户的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从该规定可看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要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对高空抛物没有责任,否则法律将推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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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常某交钱入住罗某的招待所,招待所向常某发放了房卡,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合同关系。罗某作为招待所的经营者,应该有起码的经营常识,钥匙只能交给房客本人,招待所应该履行保护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起码义务。但招待所的服务员却擅自把钥匙交给第三人,给房客常某造成了财产损失,招待所没有尽到该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侵犯了常某的财产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必须合理合法。再者,常某的狗被盗他自己也有责任。因为招待所的房间只是提供给人住宿的,常某却私自把狗留在房间,也没有向服务员交代。根据有关规定,犬是不能进出宾馆、旅店等公共场所的,常某违反了这个禁止性规定。另外,狗被“盗”一事常某已经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目前还没有处理结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常某的狗是被他人“盗”走的,常某应该等待公安机关破案,向盗狗者索赔。即便招待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只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今,公安机关尚未破案,常某就要求招待所赔偿全部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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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侵权责任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掉花盆的户主作为花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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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应保留好一些有效证据,比如用户号、单号、消费密码、拷贝支付页面,保留客服电话录音或QQ记录等一切有效证据,以备不测。同时,要保留与客服的聊天记录,并保存商品宣传网页。还可以在相关社区网站呼吁,公布其劣行,注重品牌的网站都会引起重视,如果发现受害人不仅你一人,则尽量联合其他受害者集体索赔,联合起来与商家或者团购网站沟通,并积极保留商家消费凭证等消费单据。如果在时限内仍不能够解决问题或者有意拖延,那么凭借上述证据材料,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消协投诉,必要时,凭借证据向法院起诉,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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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像王女士这种吃了团购“隐性消费”亏的消费者并非个案。实际上,商家采用团购方式推广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用特价的诱惑招揽新用户,并鼓励用户转换成会员,带来持续型的消费。从这一点看,团购是一种正常的营销手段,如果顾客不乐意,商家并不能强求。值得提醒的是,当看完网站的描述后,可以事先打个电话到商家,确认商家是否确有此团购活动,优惠券到底包含哪些项目、是否有额外费用支出等,这样就不会花冤枉钱了。如果团购网在网上没有标注标明,在实际消费时又附加一大堆的条件,则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商家不能采取强行搭售或者强迫交易的行为。消费者如遇有强迫交易,可向工商部门、消协投诉,也可通过诉讼的形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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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物业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对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过,即使双方合同暂无明确约定,但从物业服务合同性质本身来看,一些诸如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内容,也理应成为其义务的基本内容。且业主缴纳了包括安全保障费用在内的物业费,这种服务是一种有偿行为。同时,物业公司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提供防范服务。但通常不可能要求其保证服务区内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毕竟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注意、警戒、防范义务,它不能保证业主财产和人身权益不受损害,只能降低这种风险。业主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第三人侵权行为是损害产生的根源,侵权人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和侵权人侵权赔偿之债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二者之间不存在内部分担关系,但侵权人为终局债务,从公序良俗出发,应当由物业公司在对业主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后向作为终局债务人的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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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遗失物悬赏广告是广告的一种形式,也是债产生的一种形式。是由悬赏广告人发出指定行为进行要约,相对人以完成特定行为而进行承诺,形成以相对人为债权人,广告人为债务人的一种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法》第14条表明,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捡到狗的人作为相对人在完成了归还宠物狗的指定行为后,即为对要约进行了承诺,二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形成,宠物的主人就应履行其在广告中约定的法律义务,支付给对方相应的报酬。但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