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应该支付给你500元酬金。《物权法》第112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张某通过电视遗失启事许诺给拾得人500元酬金,属于悬赏广告,是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只要行为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得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你完成了张某要求的义务,应该得到500元酬金。
  • 如果失主之前登过悬赏广告,那么是要付给对方报酬的。如果是对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在各自可以接受的合理范围给予一定报酬也是可以的。但如果对方提出的条件太高无法接受,或是不支付报酬对方就不予归还的情况下,你可以到派出所报案。
  • 捡到别人丢失的东西,是要归还的。双方可以协商索取合理报酬,但如果捡到遗失物拒不归还会涉嫌侵占罪。如果真如你所说,要强行索要超出合理报酬,不给就不归还的话,可能涉嫌敲诈罪。
  • 丁小某系未成年人,丁某作为父亲对其负有监护职责,具体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等。丁某带丁小某外出,但外出期间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丁小某受伤负有一定责任。故丁某主张杜某承担全部责任的请求得不到支持。
  • 张某和肖莱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其中张某构成抢夺罪(未遂),肖某构成抢劫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对抢夺罪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对抢劫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博物馆对于书画作品的展览行为不构成侵权,但是对于书画作品的集结成册出版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博物馆获得的是作品的原件,因此博物馆作为原件所有人享优乐对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但是,物权的转移并不等于著作权的转移,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有十七种,其中包括展览权、复制权、发行权。博物馆并没有获得作品上其他种类的著作权,如复制权、发行权,因此该博物馆将书画作品复制、发行出版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果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双方签订的《冰激凌特许经营合同》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双方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北京总部公司就在距离您的冰激凌店1000米区域内连开两家冰激凌加盟店,该行为违反了《冰激凌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合同法第32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故而唐某拥有该专利的优先购买权。最高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索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转让合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因此,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
  •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此时,法院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并通知张某。张某接到法院通知后,应向法院提供李某的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该两份证明一是证明李某确已死亡,二是证明李某的继承人。法院收悉上述材料后,会按照《民诉意见》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及时通知李某的继承人参加诉讼,继续审理该案件。同时,按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李某的继承人应在其继承李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张某债务的义务。
  • 首先,蔡某需先确认发函公司是否是蔡某销售商品的商标权利人,具体可以通过在商标局进行商标查询等方式来进行确认。在确认了该公司确实为权利人之后,如果蔡某销售的商品确实是由发函公司生产且蔡某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这些商品的,那么根据“权利用尽原则”,作为商品的物权所有人,蔡某有权自行决定再销售这些商品,这种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如果蔡某销售的商品并非由发函公司生产,而是他人仿照发函公司的正品所生产的,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此,蔡某的这种行为构成侵权。
  • 对于赔偿额,著作权法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除了民事责任,对方可能还会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该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的,且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汪某等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过程中皮包失窃,应优先适用《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虽然航空公司令其等待,但并不能由此合理推断出汪某等待与其携带皮包的失窃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而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其随身携带的皮包负有谨慎保管之注意义务。因此,汪某要求航空公司承担其因皮包丢失而发生的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公司应当对其生产的玻璃雨棚的产品质量负责,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B公司赔偿你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
  •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之一,改编您的音乐作品应当得到您本人的同意。但是,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对方改编后的传品具有足够的独创性等级构成新的作品的话,则不侵犯您的著作权民对于音乐作品侵权判定标准,法院通常会采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原则。法院会考察:(1)对方是否有机会接触到您的作品。(2)您的作品是否和对方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至于两个音乐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法官不会自行判断,而会委托专业机构对两个音乐作品进行鉴定。具体的鉴定标准比较复杂,不是“四小节”或“八小节”那么简单,而是综合各种因素作出的判定结果。如果未经授权的改编作品符合“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标准,则涉嫌剽窃您的作品,构成一种违法行为。
  • 首先,一个音乐作品的创作完成需要词作者、曲作者、演唱者等共同参与创作,由此形成的音乐作品是一个合作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所以,具体向谁提出许可要看是如何使用该作品。如果使用完整作品,法律规定最好全部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权利;但是不能协商一致,无正当理由,其中一个作者可以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其次,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有权代为行使著作权人的部分权利,其中就包括许可使用的权利。因此,可以直接与上述集体管理组织联系,更为便捷地通过此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音乐作品的许可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