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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塌陷窨井是茂源公司的通讯网络井,使用权归茂源公司所有,茂源公司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窨井周边塌陷,形成深坑,茂源公司未能及时修理,也未设立任何防护标志,造成乔某骑摩托车掉入坑中,茂源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乔某作为成年人,在骑车过程中没有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对车损人伤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自身应当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而城管执法局不是该窨井的使用者、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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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阳光医药公司在销售上述两种产品前,对产品的生产者、供货商均进行了必要的审查。生产者卢湾保健品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羊胎素、灵芝孢子粉这两种普通食品,取得了相应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注明了有效期限;供货商网星物流公司各项证照齐全,具有经营销售上述两种产品的资格。阳光医药公司据此有理由相信,其出售的上述两种产品获得了相应的生产与销售行政许可。阳光医药公司作为销售者,在销售上述两种产品前对产品安全已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存在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因此,陆某认为阳光医药公司构成欺诈,侵犯了其健康权、财产权,并要求赔偿的请求依法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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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汪某既不是专业医疗卫生人员也不是药品销售人员,甚至不知道该产品生产厂家,不能说出其卖给夏某的保健品的性能、作用等。在这种情况下,其却向夏某推荐此保健品,并声称对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有疗效。可见,汪某对该产品作了虚假说明,并向夏某出卖了该保健品,应当被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保健食品必须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且所售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批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汪某出售此类药品的行为具有欺诈性和违法性,汪某对损失应承担责任,因此,夏某可以拒绝给付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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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银杏叶软胶囊”确已取得了卫生许可证,但是该产品中的银杏叶的食用安全性并未经过安全性评价,也未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而根据卫生部等部门的相关规定,银杏叶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银杏叶作为普通食品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均属违法,因此,佳乐超市销售的“银杏叶软胶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国家法律、行政规章对食品、保健品的生产原料、市场准入等均有明确规定,佳乐超市作为食品专业经营单位,应知悉相关规定,其在进货时未履行检查验收职责,并进行了销售,已经构成明知,违反了法定义务,因此,朱某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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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江某在运送货物前,已通过电话方式向龙某明确说明了代收货款、否则拉回货物的情况,这一行为是对龙某发出的邀约,龙某对这一情况表示同意,即是对江某邀约的承诺。至此,双方即形成运输货物代收货款、否则将货物拉回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行使各自的权利。在江某持备注有“代收货款,否则拉回货物”内容的销货单将货物运送给龙某后,龙仍然没有提出异议,同意接受货物,龙某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接收江某运送的货物,并向江某支付货款,或者让江某把货物拉回。龙某在接受运送到的货物后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向江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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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苏某与钱某所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死亡,二人应依法承担死者亲属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钱某所驾车辆交强险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钱某按责任承担。因钱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钱某应承担部分由保险公司依照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合同向死者亲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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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因此,在民事案件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形下,应对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杜某与丽日旧机动车公司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书,因协议中的标的物涉嫌盗抢车辆,导致协议无效。丽日旧机动车经纪公司作为经营旧机动车的专业机构,未能依约保证杜某所购车辆无任何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和交通违章,存在过错,应当退还杜某购车款。本案纠纷不是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故人民法院应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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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乔某的女儿陆某,因此,赵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尽到了其应当注意的义务,并非明知陆某无权处分房屋。房屋已过户到赵某名下,赵某也支付了对价,因此,赵某取得房屋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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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陆某逾期提交的证据均形成于举证期限届满前,均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取得并提交法庭。陆某陈述的理由,均不成为逾期提交证据的正当理由。陆某逾期举证的行为导致案件需多次开庭,造成诉讼迟延,应当予以处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因此,法院可以陆某逾期举证理由不当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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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无效主要有五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张某与金某之间就购买房门达成的协议属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并未违反合同法的规定,该协议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因此,张某主张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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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旅游公司经营水上娱乐项目针对不特定消费者收取费用,其经营场所可以认定为公共娱乐场所。于某与旅游公司形成游玩竹筏的娱乐服务合同关系,于某在没有购买滚圆门票,也没有管理服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自去游玩滚圆项目,超出了原有门票约定范围。但滚圆与竹筏在一个游园内,旅游公司作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及水上滚圆设施的所有者及经营管理者,应对所有进入场所内的游客尽到安全保障管理责任。而于某在水上滚圆项目娱乐时,旅游公司没有在周围安排服务管理人员,也没有对于某进行劝阻,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于某右脚伤残,旅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于某没有按所购门票规定的娱乐项目游玩,擅自游玩滚圆受伤,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旅游公司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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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夏某驾驶敞篷吉普车与单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单某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当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夏某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单某父母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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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费某与建安货运公司签订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民事合同。货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而承运的货物已经丢失,建安货运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货物托运人是否上保险及保价应由其自行决定,承运人无权提出强制性的要求。货运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未对收货人身份进行有效核实,在货物交付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审查注意义务,也未按照费某的指示停止放货,从而导致货物被他人领走,对货物的丢失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建安货运公司应赔偿由此给费某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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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郑某与渊圆物流公司双方在运输条款中约定,办理保价运输手续的货物,按实际损失赔偿,赔偿额最高不超过申明价格;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连同包装损失在内)赔偿额为受损货物中一件货物单价的10倍。因此,双方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即物流公司只赔偿郑某一台电机损失价值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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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彭某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已有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对一些容易遭受人身损害的行为也有了充分认识。同时,作为一名在校学生,到达学校后,学校在特定的区域内和特定的时间内,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在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外活动中,学校同样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校外考点作为学校组织考试选定的地点,属于学校教育的延伸,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学校对学生仍负有管理职责。但彭某受伤属于运动意外,并不属于学校的管理疏忽所致,因此,基于公平原则,学校可对彭某进行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