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按照过去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是不能折抵刑期的。2013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73条有关这个的内容有了变化。新规定是:监视居住有两种执行方式,一种是在被监视居住人的住所执行,另一种是在指定居所执行。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的,不能折抵刑期。如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再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的,其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折抵的标准如下:被告人最后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分为四级,造成患者死亡的属于一级,需要解决的是患者死亡是不是属于医疗事故,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患者家属与医院意见不一致的,双方都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的,还可以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需要提示你的是,你的亲属如果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同时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者可以不受理鉴定申请。最后,如果确认是医疗事故的,你可获得责任方按照同意规定赔付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解决问题一定要按照制度规定,且要保持冷静。
  • 出纳员挪用公款,涉嫌犯罪的可能面临两种处罚,如果是公司属国有性质,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公司是非国有性质,则构成挪用公司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且符合下列情况的,会面临刑事追究: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二是挪用公款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你妻子挪用公款由于炒股,似不属于非法活动,但属于为个人营利的性质,如果她挪用公款的时间符合前述的法律规定,是可能担负相应的刑事责任的。现在你应该告诉你妻子积极退回挪用的公款,配合调查,争取问题向好的方面转化。
  • 持有、使用假币罪主要特征是指控制、掌握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具体来说,持有是指既可以是行为人把伪造的货币带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伪造的货币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不管行为人持有伪造的货币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确实掌握、控制了一定数额的伪造的货币,即符合本罪的行为特征。所谓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根据最高法解释,持有“总面值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即达到追诉标准。你外甥代朋友保存2万元的假币行为,涉嫌的是窝藏赃物罪,因为对于假币,你外甥只是代为收藏而并不具有实际上的支配与控制能力。
  • 民事诉讼的诉前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制度,为此,《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这里所说的“请求范围”是指诉讼提出的主张,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可能影响本案执行的财物,对这后一条规定不应做机械的理解,比如你借给对方的是现金,你请求保全的也就限定为现金,如果真是这样狭隘的话,假如对方的银行账户上没有钱,那就无法进行保全了,所以,法律规定被保全的财物既可以是本案的标的物,也可以是与本案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可能影响本案执行的财物,比如存款、汽车、房屋等。但要求被保全财产的范围、数额、价值、应当与保全请求的范围、数额、价值相当。
  • 对已经收监的服刑犯人暂予监外执行是一项人性化的法律规定,其条件是对那些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的女犯、生活不能自理,对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三类服刑犯人暂时解除羁押,让其回归社会治疗疾病的宽宥措施。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由犯人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检察院驻监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最后做出同意以否的决定。
  • 你咨询的问题比较复杂,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有一些变动。1989年颁布的《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曾经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缓刑的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但2007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后一个法规的制定与颁布级别高于前一个,时间亦在后,所以其效力大。
  • 根据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刑事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的新的证据等,或明确的证据线索。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对申诉的次数,法律规定有这样的内容:(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因为养狗扰民,导致邻里纠纷的事情在城市住宅区比较突出,涉及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有:1《侵权责任法》第84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物权法》第84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居民住宅区白天音响不能超过55分贝,夜间不能超过45分贝”。你可以就上诉法律规定与狗主再次协商,甚至请求物业管理介入处理,还不行的话,可以向辖区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
  •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通过人民法院责令被保全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依据你叙述的情况,你的诉讼保全申请是可以获得通过的,但是有两个问题需要提醒你注意,一是在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时,你必须提供保全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会裁定驳回你的申请,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提前预设的一种救赎。二是人民法院依据你的申请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接受保全的裁定后,你必须在人民法院开始执行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不在这个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会解除保全。
  • 刑法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中,必须是行为人对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物品主观上持明知是赃物的故意,否则不构成犯罪,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即构成窝藏、转移、收购醉的,要求赃物最先的非法取得者的行为必须先构成犯罪,就盗窃来说,就是要求被盗物品的价值达到刑法要求的较大标准。你借用凌某的笔记本电脑,因为不知道其来源的非法性,是不会构成窝藏赃物罪的,但是你作为接触过赃物的人,你对相关事实有作证的法律义务。
  •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你在P市将钱汇给阿饶,P市即为诈骗行为发生地,一般应向P市公安机关报案。但考虑到阿饶住在N市,她提供的银行账号开户地点也在N市,由N市的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更有利于破案,这样,你可向P市的公安机关报案后说明情况,请求他们将案件移送N市公安机关处理。
  • 从你介绍的情况看,蓝某可能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是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需要告诉你的是,这条法律规定中所指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处所,可以是自己的住宅,也可以是当事人所经管的场所,如酒店酒吧等,甚至可以是当事人租住的酒店等。但是法律同时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必须具备当事人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而予以容留,这后一点,并不要求当事人一定要在现场或者同时参与吸毒。蓝某现在被警方羁押起来了,警方会围绕他是否知道他的朋友在客房内吸食、注射毒品的情况展开进一步调查,最终作出公正处理。
  • 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因为影响面广,受害人多,是导致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所以法律明令严厉打击,群众自身也要提高警惕,不要上当。但如何辨别是不是非法集资的行为呢?这就需要从其特征入手进行分析,一般来说,具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都属非法集资性质。其中,打着“养老”的旗号。或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的都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你可就这些特征向你母亲作些解释,劝她擦亮眼睛,三思而行。
  • 对判决已经生效被投入劳动改造的服刑犯人以及被判处缓刑的涉案人员,在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期间,能不能够结婚的问题,现行的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综合我国的刑事民事法律的原则精神来看,上述人员的结婚肯定与普通人有所不同,有所限制。因为结婚是一种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行为,法律又不允许结婚登记由他人代理,这样的情况下,已经投入劳动改造的、失去人身自由的服刑犯人是不能够结婚的,这其中就包括因病保外就医的服刑犯人。但是对于判处缓刑的涉案人员的规定有所不同,因为缓刑考验期间,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没有完全失去,处于受到限制的状态,可以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所以说,这类人员的结婚申请不被限制,但是,被判处缓刑涉案人员的结婚登记应该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当事人的表现情况及公安机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