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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残后“碰瓷”索要赔偿应当如何定性?

  • 147****5726
  • 贵州-黔东南
  • 刑事辩护
  • 2022.08.08 14:49:49
  • 0人阅读

2011年3月12日,刘大、陈二、高三经谋划,陈二自残手致骨折,由高三骑自行车搭载陈二在闹市区物色对象。时逢李四驾车经过,高三故意假装被李四的车撞倒。陈二、高三遂电话通知刘大到场后,要求李四赔偿7000元,李四不从,陈、高、刘遂抢走其钱包中1000元。随后。问刘大等人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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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碰瓷”近年来多用以指称故意碰撞机动车诈骗钱财的现象。“碰瓷”行为如危害公共安全但事后未索要财物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危害公共安全且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向受害人索要财物的,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转化成抢劫罪。具体定罪量刑应当结合具体情形,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罚原则处理。具体到本案,刘、高、陈三人在公共场合“碰瓷”,危及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后欺骗李某要求赔偿7000元,构成诈骗罪(未遂);在李四不从的情况强行抢走其1000元,构成抢劫罪。对刘、高、陈三人“碰瓷”行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抢劫罪从一重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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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08 14: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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