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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2025/5/30 18: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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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满意而归,锦旗如约而至!协议离婚,看似简单,实则暗藏“雷区”。财产分割如何争取最大权益?子女抚养怎样约定更稳妥?我们深知一份协议承载着家庭的重组与个人的新生,每一项都关乎未来生活的安宁与权益。专家老师权威指导,让您的现在与未来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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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儿媳没有权利继承公婆的遗产,但是丧偶儿媳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1、如果是法定继承,只要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尤其是无论其是否再婚,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且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2、如果公婆立遗嘱将财产赠与给儿媳的,那么理应按照遗嘱由儿媳继承遗产。3、如果公婆生前既立有遗嘱又与儿媳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的,应当按照遗赠抚养协议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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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明确了性骚扰的基本概念后,在紧接着的两个法条里,分别规定了学校和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责任。其中在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学校应当加强教育,提高女学生的防范能力,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并为相关受害人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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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建工律师-张嘉娱
2025/5/30 18: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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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被车撞要及时报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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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离婚后,双方从法律上不再具有任何关系,唯一的连接点就是孩子,受伤害最深的往往也是孩子。如何护航孩子的健康成长,民法典等就此对离婚的父母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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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建工律师-张嘉娱
2025/5/30 17: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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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可以通过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都可以继承遗产。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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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而此公租房在父亲去世后并未变更承租人,所以需要协商由兄妹四人中的一人作为代表,与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协议,为了配合拆迁办的征收工作,四人暂时同意由二哥作为被征收人与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补偿协议,庭审中二哥辩称:被拆迁的公租房原先承租人为父亲,现已去世,三原告是自愿放弃承租权利和征收补偿的相关权益,且签字确认,所以所有权益应该归属自己,本案争议焦点:姐弟三人签署了放弃公租房的承租权利和放弃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声明,还能得到补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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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建工律师-张嘉娱
2025/5/7 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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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起诉,子女不能以父母不抚养自己而推脱赡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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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股东权益纠纷的处理方法有哪些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至少有两人(国有独资公司除外),以协商方式解决股东纠纷时,不仅要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还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寻求防范和解决的方法,公司未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介绍如何以诉讼为后盾,解决有限责任公司中比较常见的几类股东权益纠纷,供广大科技创业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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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建工律师-张嘉娱
2025/5/7 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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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来信已读,对您的遭遇深表同情,现依据您来信情况作如下简要答复:一、从您的来信无法确定您从天津市河北区购买的临街平房以及后来搭建的房屋的产权情况。《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应以登记为准。如果您在此次买卖后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您对此情况不知情,您可以持您所有的2003年的《买卖合同》或协议到房屋管理局查询该房屋的产权情况。二、您房屋现存在的问题要解决需要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您已签订了“同意拆迁书”的房屋;另一部分是还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房屋。具体而言,您已签订了“同意拆迁书”的房屋:现房屋已被拆迁,但据您所述目前没有取得拆迁补偿款。您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向您支付拆迁补偿款。您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房屋:针对孙福胜的行为,您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针对拆迁办非法拆迁的行为,您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针对拆迁办所说的这房屋另有产权人的情况,到房屋管理局查询该房屋的产权,之后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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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民法典》充分肯定残疾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注重残疾人民事权利的平等保护,第1041条明确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民法典》也注重对残疾人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在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中,明确家庭成员对不能独立生活者或者缺乏劳动能力者的抚养、扶养、赡养责任,对缺乏劳动能力者在分配遗产时的照顾和必留份制度,残疾人都将成为重要受益者;放宽收养残疾未成年人的条件限制,将使更多残疾未成年人可以享受家庭的温暖。坚持“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确认法律对残疾人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而肯定了《残疾人保障法》等专门立法在法律适用上的优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