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协议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怎么举证

翁玉素律师 2024.04.25572人收看
导读:
实务中,部分实际施工人对诉讼风险认知度不够,混淆了客观事实及法律事实,认为己方施工是客观事实无需置疑,故无需对己方完成施工的事实及施工范围进行举证。殊不知庭审情况瞬息万变,一旦对方不认可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亦不认可其完成的工程范围、工程量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将面临非常重的举证责任。对于日常缺乏证据收集意识及风险防范意识的实际施工人而言,一旦无法完成举证或超过举证期限举证,很可能被判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承包人中标项目工程后,将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给其他法人、非法人团体、自然人等主体,并与其签订各类名目的施工协议,因双方存在书面的施工协议,若其实际完成施工,认定该主体为“实际施工人”相对容易。然实践中转包人出于防范自身被直接认定转包工程的风险,拒绝与实际施工人签订书面施工协议,并通过与自己控制的其他公司签订虚假的协议等,将转包、违法分包拆分、包装成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施工协作、材料采购、机械租赁、劳务承包等,另一方面部分实际施工人认为自己实际完成工程内容则“有理走遍天下”,缺乏诉讼经验、法律知识、合同观念,在诉讼中难以举证证明自己为实际施工人,从而导致诉讼请求不能得以实现。本文根据代理的一则实际案例,还原未签订书面施工协议的实际施工人通过多方位举证,证明自己施工人地位。

案例分析:无书面合同,如何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

2009年12月30日,**公路指挥部将国道**公路路基工程十六合同段发包给路建公司承建,双方于2010年1月6日签订《合同协议书》。

路建公司任命其聘用人员林**为国道**公路路基工程十六合同段项目部副经理。林**私下与余**签订内部协议,余**参与承建十六合同段的工程建设。

该工程于2013年年底完成,余**代表路建公司向**公路指挥部移交了竣工资料。但路建公司与余**之间存在工程款问题,虽余**多次找路建公司催要尾款,路建公司、**公路指挥部亦多次召集余**、林**协商处理工程款支付问题均未果。余**遂将路建公司、**公路指挥部诉至法院。

裁判宗旨:实际施工人是指没有资质的个人或公司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参与建设工程的施工,具体表现应当包括为实际投入了资金、材料和劳力等。

最高院认定余**为实际施工人的理由

1、项目部的印章被路建公司收回之前,余**掌握项目部印章,并对案涉工程施工活动进行了管理;

2、工程竣工后,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余**多次与路建公司发生冲突,并因此导致公安机关的介入,公安机关介入后所作询问笔录,印证了余**对案涉工程施工的事实;

3、路建公司在项目部的负责人于2016年1月16日与余**等人签订了《关于指挥部拨款的分配》、于2016年1月13日与余**等人开会协商作出《会议纪要》、余**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承诺书》、2016年3月26日项目部作出《关于办理国道**公路改建工程第十六合同段债权债务清算的通知》,上述材料中,路建公司承诺向余**支付工程款,间接认可了余**的实际施工人地位;

4、从工程施工的过程和工程款支付情况看,余**确有参与案涉工程施工,并就具体工程项目与第三人签订相关合同,在合同竣工之后又向路建公司主张工程款;

5、依照工程竣工之后2016年产生的《关于**公路指挥部拨款的分配》《会议纪要》《承诺书》和《关于办理国道**公路改建工程第十六合同段债权债务清算的通知》等材料的内容,即在与余**协商工程款支付的过程中,路建公司认可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借支款、调解费等款项后,剩下款项由余**(或与林**共同)支配处理。

实际施工人如何举证才能胜诉

实务中,部分实际施工人对诉讼风险认知度不够,混淆了客观事实及法律事实,认为己方施工是客观事实无需置疑,故无需对己方完成施工的事实及施工范围进行举证。殊不知庭审情况瞬息万变,一旦对方不认可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亦不认可其完成的工程范围、工程量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将面临非常重的举证责任。对于日常缺乏证据收集意识及风险防范意识的实际施工人而言,一旦无法完成举证或超过举证期限举证,很可能被判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建议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前收集以下这几大类证据后方决定起诉,万不可在证据不足的情形下冒然起诉:

第一,注意收集施工过程中的己方实际施工的证据。

此类证据通常可收集施工图纸、工程签证单、现场施工照片、施工记录、购买材料的发票、转款凭证、证人证言等,目的主要是证实自身的实际施工人身份。

第二,注意收集己方完成的工程范围的证据。

此类证据通常可收集合同、施工图纸、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证人证言、微信聊天或手机聊天记录等,目的主要是证实己方完成的工程范围。

第三,注意收集工程完工后结算工程量的相关证据。

此类证据通常可收集结算单、支付工程款记录等,目的主要是证实己方完成的工程量。实践中在对方拖延结算时,可通过微信或手机聊天等方式收集要求对方进行结算的证据材料。如无法达成结算,亦应至少对己方完成的工程范围等进行证据固定,便于后期对工程量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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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9651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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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7/2 14: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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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两年全国建筑市场不景气,发包人也面临着巨大资金压力。然而有的发包人虽然无力支付工程款,但其公司的股东却各各富得流油。那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讨要工程款呢?今天我就来给大家支几招,认真看。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很多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着发包人能良心发现,因此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主要手段是账户查封,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因此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 但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我们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进而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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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包方可以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吗

  • 邢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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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 买入价是指买入时的成交价,成本价是指在成交价基础上再加各种成本以后的价格,例如,10元买入沪市股票1手,则买入价为10元,而总成本(假设手续费为3)为10x100+10x100x0.003+5(5元为杂费,有些证券公司不收)=1008,那么成本价就是10.08元。现在行情系统都带有自动计算成本功能,这个成本价是指以多少价格卖出才能不亏损。如上例,设卖出价格为B,100xB-100xBx0.003-100xBx0.001(这个是印花税)-5-1008=0,B=10.17。不过计算机自动计算的结果通常不准,要心里有数,还是要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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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8/9 18: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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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款纠纷怎么起诉? 拖欠工程款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2、证据资料准备充分后,确定诉讼方案,包括被告的选择和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在被告的选择问题上,可以选择合同相对方以及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可能包括请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以及诉讼或保全费用等,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3、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机构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换双方的证据,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诉求作出应答。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此类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则需要按照该条款预订的方式解决工程款纠纷。例如:约定了仲裁的,就应当提交仲裁解决。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的,就应当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涉事车辆经交通部门认定已达到报废标准,该车辆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的赔偿,所有的转让人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类型车辆是严禁转让的,其在协议上签订的转让后不承担任何责任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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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5572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