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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案件转入刑事流程,作为家属要尽可能地为肇事方争取刑事撤案或 #不起诉 。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交通肇事罪如何能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呢?先看案例:
案情:潘某驾驶货车与被害人杨某发生碰撞,致使杨某颅脑受伤,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潘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后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有利情节:①事故发生后,潘某在事故现场报警并等待交警处置。②潘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结果:检察机关认为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李律有话说: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犯罪中想争取不起诉,主要考虑以下情节:①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悔罪;
②积极赔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逃逸,在案发现场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尽力挽救被害人生命,积极拨打122或110报警,等待警察处理。
④其他可作考虑的情节(如:犯罪前科、接受安全驾驶等法治教育、从事社区公益服务、交通志愿服务12:07
南京李轩律师 关注
等待交警处置。②潘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结果:检察机关认为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李律有话说: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犯罪中想争取不起诉,主要考虑以下情节:①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悔罪;
②积极赔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逃逸,在案发现场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尽力挽救被害人生命,积极拨打122或110报警,等待警察处理。
④其他可作考虑的情节(如:犯罪前科、接受安全驾驶等法治教育、从事社区公益服务、交通志愿服务等)
但需注意:存在以下情形的一般不作不起诉处理: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并确因安全装置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
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⑦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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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当确定共同犯罪的预谋:行为人同意共同犯罪的意图,决定共同犯罪的,是共同犯罪的预谋。共同犯罪一般是指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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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合同诈骗罪诈骗金额如何确定
内容:综上所述,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合同金额、被害人损失、犯罪主体故意以及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因素,然而,一般来说,以下因素可能会被考虑在内:1. 欺诈行为所得的金额:这通常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最直接和最重要的因素,因此,在判断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时,还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实务中予以适用,如果欺诈行为所得的金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那么可能会构成合同诈骗罪,而要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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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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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犯罪分子非法收入的财产:非法收入的获取手段非法;非法收入具有经济价值;非法收入具有多重性和复杂性;非法收入只能由国家授权的具体机关通过一定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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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认定标准的重要性1. 坦白从宽政策保证公平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坦白从宽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考虑因素:1. 主动性: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通常需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提供,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标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主动、全面、详细地向司法机关揭示自己的犯罪行为,结语: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标准是司法实践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揭示犯罪真相、维护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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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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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非法行医”的具体表现主要为:(1)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而从事诊疗活动;(2)有执业医师资格但没有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疗业务;(3)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之后,从事医疗业务;(4)有执业证书但是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医疗业务。柳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仍然进行非法行医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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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玩忽职守犯罪的认定与处理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而构成的犯罪,4、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从而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当一名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盗用公共财物,并以非法手段牟取私利时,就构成了职务侵占,属于玩忽职守犯罪的一种,2、玩忽职守罪在主观上是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是出于疏忽或者懈怠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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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条件:
(1)行为必须齐备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基础条件。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实践中,行为人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包括但不限定于事故现场),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逃逸法律追究之主观目的。
(3)客观上有逃离的行为,且逃离行为可能影响到对被害人的救助、导致事故损失的扩大、妨害民警对事故的查处。如果行为人的“逃离”没有影响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之法定义务的履行,则不应认定其“逃离”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从而不应承担交通肇事罪加重之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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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拘留不是犯罪。根据法院定罪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拘留只是司法机关在最终判决前对嫌疑人的暂时拘留,并不意味着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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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综上所述,追踪与认定转移犯罪资产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国际合作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来解决,本文将详细探讨如何追踪和认定转移犯罪资产,以帮助执法机构和国际组织更好地应对这一挑战,此外,国际合作是解决追踪与认定转移犯罪资产问题的关键,请注意,认定和追回转移犯罪资产是一项复杂和敏感的任务,需要合法权益的保护和专业的法律支持,3. 合作执法机构:认定转移犯罪资产常常需要与执法机构合作,然而,对于跨国犯罪,特别是转移犯罪资产的追踪与认定,仍然是一项复杂且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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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被“终身禁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终生禁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
二、是构成犯罪。被终生禁驾者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特殊情况下,同等责任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是造成交通事故后实施了逃逸行为,其目的是故意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而对于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对逃逸人进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拘留15日的处罚。
而我们常见的驾驶人被处以“终身禁驾”处罚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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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贪污数额是法律处罚的主要依据,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以个人贪污数额作为处罚的标准不存在问题。贪污多少就担负多少责任。但是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刑罚的适用与单独犯罪相比要复杂得多,个人所占有的赃款数额不一定就是担负罪责的唯一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3日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这个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对于主犯,是指其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个人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总数额,不能只按其个人分得的具体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则可以按照其实际分得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依据这个规定,如果你亲戚在这起共同贪污的案件中,起的是主要作用并被认定为主犯,那么他就要对贪污的总额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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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们需要从资金来源、资金去向、资产性质和行为模式等多个方面对涉嫌转移犯罪资产的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和认定,行为模式认定:对于涉嫌转移犯罪资产的行为,需要对其模式进行认定,二、认定转移犯罪资产的方法资金来源认定:对于涉嫌转移犯罪资产的行为,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资金的来源,资金去向认定:对于涉嫌转移犯罪资产的资金,需要对其去向进行认定,资产性质认定:对于涉嫌转移犯罪资产的资产,需要对其性质进行认定,那么,在法律上,如何认定转移犯罪资产的行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