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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债权律师-王熙
2025/3/11 15: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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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忽悠我买保险,后来发现合同内容不符,钱不给退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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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与对方积极沟通,尝试双方协商出合理的还款计划;如果对方不愿意协商,则可以考虑采用法律途径解决它,可以咨询相关法律机构或专业人士来指导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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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双方应积极协商处理管理费等问题,如无法协商一致,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二、管理费的处理原则在处理无效工程合同中的管理费问题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原则:在处理管理费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过错程度,确保处理结果公平合理,然而,当工程合同因各种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时,其中约定的管理费处理问题就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难题,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管理费问题进行协商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承包人遂将发包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已支付的管理费,工程合同无效时,约定的管理费处理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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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对财产归属的约定一般以婚姻关系为前提和基础,具有增进夫妻感情、构建稳定家庭关系的目的,但其最终是以财产权利的归属、变动为内容。为了还原约定当时的真实意图,建议双方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有利于减少夫妻之间的猜疑,让夫妻相互信任的原则落到实处,也有利于维护稳定、和谐的家庭关系。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必须谨慎、仔细,最好咨询专业律师,避免签订的内容有瑕疵,也防止对方反悔,加大诉讼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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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认定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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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的区别 _《婚内财产协议》可以约定的内容
内容:我国之前的《婚姻法》以及现行的《民法典》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模式。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之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分配夫妻财产,比如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之间可以签订协议对婚前及婚后财产进行约定。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相比,约定优先于法定,有约定按照约定分割夫妻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按照法律规定分割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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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8/21 16: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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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经商议合伙干工程,
由于合作期间分歧较大,两人退股,
导致后期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
869万欠款该如何快速要回?
三人商议合伙干工程
2017年,工程公司(化名)经招投标取得某县区交通运输扶贫“建养一体化”工程的施工。
经由市政建设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及胡先生与工程公司商谈一致,将工程中的其中五个标段的施工进行转包。
胡先生与沈某、孙某三人经过协商,由胡先生和孙某负责出资,沈某负责承接工程,三人共同承包该标段的工程施工,以市政建设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开始施工。
由胡先生与孙某负责现场项目施工管理,组织人力、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并在现场临时搭建混凝土搅拌站,对上述标段进行实际施工。
两人退股导致工程款拖延
2017年7月9日,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共同补签《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合作承包施工范围、股份比例、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资金、财务管理等内容。
2018年11月4日,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工期、定价方式、工程款支付等。
2019年1月16日,因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在合作期间出现分歧,故沈某、孙某退出合作,由胡先生继续施工,各方签订合同一份,由胡先生支付沈某、孙某相应股份转让款,承接的上述工程由胡先生继续施工。
2019年12月31日,胡先生按期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义务,并交付业主使用至今。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还剩余约869万元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
申请仲裁要回全部款项
2020年—2023年间,胡先生无数次与多个合作方沟通时,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与矛盾,所以款项一拖再拖,一直未解决工程款纠纷。
于是在2023年6月,胡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师帮助胡先生梳理了案情,指导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施工情况记录、合作协议书、结算会议纪要等全面的证据资料。
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两位资深的天用律师参与出庭。庭审中,天用律师对全面的证据进行观点论述,对被拖欠的工程款据理力争,得到了仲裁院的认可与支持。
经合议,仲裁庭裁决如下:
1、工程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程款869万元;
2、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全部由工程公司承担;
3、本案仲裁费由胡先生承担20%,由工程公司承担 80%。
经过天用律师的不懈努力,胡先生的全部诉求达成,胡先生对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非常认可,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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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约定所有债务由自己承担,离婚后出借人怎么要回欠款
内容:借款人约定所有债务由自己承担,离婚后出借人怎么要回欠款?张先生与李先生是朋友关系,张先生向李先生借款后,剩余24.8万元借款未还,故李先生将张先生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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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4/7 14: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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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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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还能起诉分割财产吗?
内容:离婚时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注明了“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相类似的兜底条款,同时又附注有财产清单的,离婚后夫妻一方能否以清单外财产未分割为由主张再次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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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书的内容有什么?
为了防止婚内夫妻财产的纠纷,不少人会作一份婚内财产协议书来约束自己,但很多人不知道它的内容包括什么。
1、双方当事人个人信息以及婚前财产状况;
2、约定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归属和处理方式;
3、子女抚养问题等等。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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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商品房售卖过程中因夸大宣传导致的纠纷比较多,业主维权的难度也比较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0年前颁布了一个《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邀请,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你们所面临的情况正符合这个规定,如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你们要将开发商售房广告宣传资料作为起诉证据收集,并随诉状递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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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离婚了,还约定所有债务由自己承担,出借人怎么办?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