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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在世时,继母偷偷瞒着父亲将登记在继母名下的房屋过户给继母的亲生子女名下,是否合法?本案中,该房屋虽然登记在继母名下,但购房时使用了父亲与继母的共同存款及二人工龄、农龄,依法属于其二审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享有该房屋产权。继母在未征得父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过户,其过户行为应属无效,房屋应恢复登记至原始登记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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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虽然抵押物转让须经抵押权人同意,但实际上抵押权人的同意并不能直接否定买卖合同的效力,这也符合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要求,即使处分人无处分权,其订立的处分合同也有效,效力待定的仅仅是处分行为(登记或交付),所以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订立的买卖合同为无权处分合同。根据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此,银行无权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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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在世时,继母偷偷瞒着父亲将登记在继母名下的房屋过户给继母的亲生子女名下,是否合法?本案中,该房屋虽然登记在继母名下,但购房时使用了父亲与继母的共同存款及二人工龄、农龄,依法属于其二审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享有该房屋产权。继母在未征得父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过户,其过户行为应属无效,房屋应恢复登记至原始登记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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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张三将机动车出卖给李四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仍是该机动车法律上的所有人,李四是该机动车的实际驾驶人和王五的实际侵权人,二人均应当就该机动车造成王五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王五既可向张三、也可向李四主张权利。本案中由于李四暂时没有赔偿能力,王五可以将张三作为机动车车主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张三不得对抗王五要求,且当全额赔偿。但由于该车辆已经实际出卖给李四,李四是实际损害的责任人,张三可以在赔偿王五后要求李四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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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如何签订财产协议避免争议_二婚家庭,如何把财产留给亲生子女?
内容:双方都是二婚,男方与前妻有一个儿子,女方与前夫有一个女儿,双方二婚后也有一个儿子。结婚很多年,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公司,买了别墅等房子,双方年纪大了,三个孩子也已经成年,子女之间因为公司经营以及财产的问题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也出现问题,如何避免争议?如何签订财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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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强强的父亲小川对于吴某与孟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而小川先于吴某与孟某死亡,强强作为小川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吴某与孟某留下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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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然而,当一方在离婚过程中擅自出卖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并导致了经济损失时,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补偿呢,总结起来,当一方在离婚过程中擅自出卖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导致了经济损失时,受损害的一方是有权要求补偿的,擅自出卖房产造成损失离婚时又能否要求补偿在离婚过程中,如果一方擅自出售了共有的房产,并且这个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另一方通常可以要求补偿,具体的补偿方式和数额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返还销售收入:如果房产已经被出售,且销售收入尚未分配,那么另一方可能有权要求分得一部分或全部的收入,然而,在离婚过程中,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导致了财产损失,2、赔偿价值差额:如果房产被低价出售,导致财产价值减少,那么另一方可能有权要求赔偿价值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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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夫妻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可能无法追回。夫妻作为共同所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关系存在期间,部分共同所有人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如果买方是善意的,配偶就不能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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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当明确的是梁某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虽然梁某有出卖的故意,也实施了出卖行为,但不具备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骗、贩卖行为,故不构成本罪。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情节是否恶劣以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可见,拐卖儿童罪只限于上述六种客观行为,并没有将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列为拐卖儿童罪的范畴。梁某夫妇是男婴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有监护权,因生活所迫使监护权转移,并收受了经济利益5000元,不能完全等同于“出卖”。若要构成拐卖儿童罪,即使是亲生子女,还需具有《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才能构成犯罪。因此,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