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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5/4/11 10: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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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隐名股东引发的协议无效纠纷
基本案情:C委托D代持某科技公司股权,协议约定C为实际出资人。后D擅自将股权转让给E,E不知代持关系并完成工商变更。C起诉要求确认转让无效。
法院裁判要点:
1. 代持协议本身有效,但D作为显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符合“商事外观主义”,E善意取得股权;
2. C仅能依据代持协议向D索赔,无法追回股权。
风险提示:
隐名持股协议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风险;
若涉及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代持协议可能因违反监管规定直接被认定无效。
法律建议:规避瑕疵股权协议风险
尽职调查:受让股权前核查公司账目、出资凭证、债务情况;
协议条款:要求出让方承诺“股权无权利瑕疵”;
约定若存在隐瞒债务或出资瑕疵,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工商登记: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避免“一股二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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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子公司可以独立承担债务,但是分公司不可以,因为子公司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并拥有独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组织体系,因而在经营方面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一定的灵活性,子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其自身的公司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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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民法典》,上市公司作为债务人,如果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即构成债务违约。此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包括支付违约金、履行违约责任甚至采取诉讼等手段追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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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5/4/10 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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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都有哪些方式可供选择?
货币出资简单直接,把钱投进公司一目了然。非货币出资,像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也可行,但这些得经专业评估作价,确保价值真实,既不能高估也不能低估。比如以专利技术出资,就需专业评估确定价值。
按公司章程按时足额出资,是股东的重要义务。若股东没按时足额缴纳,不仅要向公司补齐,还得向已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更重要的是,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没履行或没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可见,股东出资绝非小事。一旦违规,对内要向其他股东负责,对外可能要为公司债务“买单”。如果您也涉及其中,不妨在操作之前与我们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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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分立,应当对公司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公司分立前可与债权人协商约定债务清偿方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虽然蓝山总公司在公司分立后将债务承担方案通知了松江公司,但并未就质保金由蓝山乙公司偿还的方案与松江公司达成过书面协议,蓝山公司有权要求分立后的蓝山总公司、蓝山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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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分立后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于报纸上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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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5/4/10 18: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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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些股权纠纷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权纠纷案
案情:美康生物与全资子公司原股东姚丹华因股权转让纠纷,历经多次审理,最终在2025年3月4日由宁波中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姚丹华上诉。姚丹华需承担14万元案件受理费。
裁判要点:股权转让纠纷中,若受让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转让方有权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执行情况可能影响公司利润。
2.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出资瑕疵的股东转让股权,若受让方明知或应知瑕疵,仍需承担出资瑕疵责任。股权转让的本质是股东资格的转移,而非单纯出资义务的转移。
3.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2016年后,负面清单以外的股权转让适用备案制,备案不再构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权纠纷的常见类型
1.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
包括代签行为、隐瞒债务、侵犯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例如,转让方隐瞒目标公司债务,受让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2. 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
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转让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让方未支付第二笔转让款,被裁决支付840万元及50%违约金。
3. 出资瑕疵与责任承担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4.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
隐名股东虽未登记,但可通过协议确认股东资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据《股权认购协议》确认隐名股东身份。
最新动态与司法实践
1.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
北京西城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股东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等行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2. 仲裁案例中的违约金争议
某仲裁案例中,违约金约定为转让款的50%,仲裁庭综合考虑资金占用损失,支持了该约定。
建议与启示
1. 对转让方的建议
确保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明确,避免隐瞒债务或出资瑕疵。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保障自身权益。
2. 对受让方的建议
在受让股权前,进行尽职调查,核实目标公司债务及股权状况。
明确约定转让款支付方式及时间,避免纠纷。
3. 对债权人的建议
关注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发现抽逃出资或违法减资时,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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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责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除外。”故该债务应由乙、丙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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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这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一)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或者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这种情形,一般情况下,可以列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被告,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出现这种情况,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当债权人遇到这种情况,一般可直接列股东为被告,当然,为稳妥起见,也可以先到工商登记部门调取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内档材料,查阅公司注销登记是否经过清算,如果没有清算的,则看是否有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办理注销时对公司债务的清偿作出承诺,此外,如果公司是清算过的,则可查看是否存在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报告是否存在虚假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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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债权律师-王熙
2025/3/5 17: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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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股东五十万货款还能要吗?我给一家公司送了一批货,这个公司呢欠了我五十万块钱,但这个公司的名称和领导呢都变更了,如果说有这个货款的合同,基础的事实已经固定下来了。那现在就是你所担心的就是对方的领导和名字都已经变了。这个在法律上还是很明确的,就是公司换领导换法人,然后并不影响你的这个责任的一个承担,也就是变更之后的公司还是需要继续来承担这个债务的。那我就放心了,这个货款是很容易能够拿到钱的啊,先给对方发一份律师函,如果说对方不给的话,还是尽快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难,这个事很好解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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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债务人注销公司的,应当在注销之前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的债权债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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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4、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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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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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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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债务人的公司吊销后,其债务应当由公司财产清偿,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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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分立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权益、债权债务等产生影响,因此在进行公司分立时,需要对原公司的债务进行处理,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因此,在公司分立后,原公司的债务应由分立后的公司连带承担,但是如果在分立前已经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了书面协议并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进行处理,这意味着需要清楚地了解原公司的债务情况,并制定一个详细的处理计划,公司分立后如何处理原公司的债务,其中之一就是如何处理原公司的债务,公司分立后原公司的债务应如何处理公司分立后,原公司的债务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把财产做相应的分割,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