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用债权律师-王熙
2025/2/27 9:57:46
立即咨询
法院执行也没钱,还能有啥办法要回欠款?如果是法院执行也执行不到钱,就很难要回欠款了,但在实践中有很多种情况是这样的,就是法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但这并不代表着被执行人真的没有钱,而是被执行人把财产转移了,可以把财产线索告知法院,这种情况下钱是可以追回来的,找专业债权债务律师,帮你快速要账!
-
答监外执行不可以考驾照,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一般实施监外执行的罪犯的身体条件不允许考驾照。
-
内容:二、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2023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的参照点(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伤情接近轻伤、社会影响较小、被害人有过错或者被告人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拘役或者管制,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考点(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未达到伤残标准或者伤害程度接近轻伤标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十年以上至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考点(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致被害人六级伤残的,处十一年有期徒刑。
-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2024/4/7 14:38:59
立即咨询
【天用案例】官司赢了,被执行人仍不还钱,怎么办?丁女士与王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进入四十不惑年龄的王某,近年间却不务正业,养成了游手好闲、沉迷赌博的恶习。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语下,丁女士头脑一热,以自身征信为王某办理了贷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导丁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转入王某指定的账户。
上述操作一气呵成,等丁女士冷静下来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骗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她强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额730000元,逾期月息为 1.2%,且承诺完全由王某承担所有贷款费用并按银行分期要求偿还贷款。
虽然手里握着欠条,丁女士仍然没有能够高枕无忧!借款到期后,王某随即开始拖延还款,丁女士多次催讨,王某未全额还款,仅偿还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诺给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贷款报酬费也未支付。
因王某严重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丁女士面临着巨额还贷压力,经济上与心理上均遭受重创。丁女士为了尽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询委托。
天用律师指导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证据并积极准备诉讼资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分期进行偿还丁女士 67万元、贷款委托费 3 万元、律师费 11万元、保全担保费 1000 元。
官司赢了,本以为王某会乖乖还款,万万没想到双方达成调解书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还款责任,还以种种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理,天用律师催促法院做了几次与被执行人王某的谈话,让法官亲自见证被执行的言而无信与蔑视法律的威严,为后来的拘留埋下了伏笔!
在一次约定好的谈话中,被执行人又出尔反尔,这下彻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师趁势申请拘留被执行人,得到批准!最终被执行人被拘留15天。
后来经过天用律师和解谈判,被执行人现行每月还款5000元,丁女士对天用律师的尽职尽责非常感动,对此结果也很满意,给天用律所送来了锦旗!
-
答监外执行申请书的写作方法:1。注明监外执行申请书的标题;2。明确申请人的个人信息;3。提出监外执行申请、说明和理由;4。注明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
内容:《刑诉法》第265条1、有期徒刑、拘役(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①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②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①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参照《劳动能力鉴定&mdash,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33条)②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况的鉴别,由监狱、看守所组织有医疗专业人员参加的鉴别小组进行。
-
一起房产过户执行的案件,仅用两周的时间为客户全程办理完毕,省去了资格审查,顺利过户,专业的人要办专业的事,为客户赢得最大利益。如过你也有同样的问题,可以咨询我,问你答疑解惑,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
答对已经收监的服刑犯人暂予监外执行是一项人性化的法律规定,其条件是对那些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的女犯、生活不能自理,对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三类服刑犯人暂时解除羁押,让其回归社会治疗疾病的宽宥措施。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由犯人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检察院驻监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最后做出同意以否的决定。
-
42种重大疾病可以监外执行,重大疾病监外执行制度及其影响分析
内容:42种重大疾病监外执行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政策,目前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将以下42种疾病列为重大疾病,可以适用监外执行制度,重大疾病监外执行制度的影响重大疾病监外执行制度对患者和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
自2024年1月29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判决包括调解书、支付令。
-
答律师回复中...
-
醉驾拘役可以监外执行吗,醉驾拘役一个月可以监外执行吗
内容:醉驾判刑符合条件的可以监外执行,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最长时间为6个月,在看守所执行,除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否则不可以监外执行。但监外执行需要满足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情形。醉驾可以判缓刑和监外执行。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02:10
立即咨询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答律师回复中...
-
内容:监外执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3)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