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为强迫借贷

2022.08.23 20: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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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为强迫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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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借贷的认定应当是: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借贷,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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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

    2024/2/7 15: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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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强迫交易罪: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朱某有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高某、朱某系堂舅甥关系,案发前素有借贷往来,案发时朱某亦向高某出具了借条并提供了足额担保,很难认定朱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宜认定为抢劫或者敲诈勒索罪。但是,朱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高某借贷,属于强迫他人提供服务,且情节严重,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时需承担哪些法律后果,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应该怎么判决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时需承担哪些法律后果,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应该怎么判决

    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借款人在履行了合同义务之后,出借人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但出借人仍然可以采取其他合法的手段进行追偿,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应承担的法律后果1、当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时,借款人可能需要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在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借款人和出借人还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包括追偿的风险和信用记录的影响,当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时,借款人和出借人都需要承担一些法律后果。

    2023.11.141080人收看
  • 宋官骐|元甲律所

    2023/4/25 18: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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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哪些会被认定无效?
  • 对于强迫借贷的认定为,行为人是通过暴力、胁迫的手段使他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的借贷,对于这种情况,被胁迫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 微信转账怎么认定借贷关系,微信转账民间借贷怎么认定

    微信转账怎么认定借贷关系,微信转账民间借贷怎么认定

    内容:总结起来,微信转账可以作为一种借贷关系的证据,但需要根据转账的目的、金额、方式和记录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微信转账仅作为一种证据,不能单凭转账记录来确定借贷关系,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条等,因此,微信转账可以作为借贷关系的证据,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当然,为了避免借贷纠纷,双方在微信转账时可以留下相关的备注信息,明确转账的目的和性质,以便后续有争议时能够提供更有力的借贷关系证据,如果微信转账的目的是借款或者归还款项,可以认定为借贷关系,微信转账怎么认定借贷关系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微信转账是否可以作为借贷关系的证据。

    2023.11.14355人收看
  • 宋官骐|元甲律所

    2023/4/3 18: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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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 律师回复中...
  • 借条、欠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

    借条、欠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

    内容:借条、欠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

    2023.05.2431人收看
  • 王熙

    2022/12/3 1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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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 强迫借贷的认定应当是: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借贷,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民间借贷诉讼录音证据效力认定怎样,民间借贷仅有录音能胜诉吗

    民间借贷诉讼录音证据效力认定怎样,民间借贷仅有录音能胜诉吗

    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三、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手机短信、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

    2024.03.06656人收看
  • 郭铭芝

    2022/11/30 15: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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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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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借条打官司,该做哪些准备 _哪些民间借贷会认定为无效?

    没有借条打官司,该做哪些准备 _哪些民间借贷会认定为无效?

    内容:一方以借条向法院起诉,但无法提供转账记录的,如借款时提供的是现金,对方答辩说借款已经还清的,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义务的规定,必须对还清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对方抗辩说根本就未获得借条中相应金额的借款,且原告也无法提供款项出借的证据的,则法院会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022.12.2828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