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车损险有必要买吗?

2022.08.25 18: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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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车损险有必要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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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它是多数私家车车险中保费最高的一个险种。车损险的作用很强大,从车辆发生小刮小蹭,到汽车损毁,车损险作用都是举足轻重的。对于新上手的车主们和不能对车辆安全提供很高保险系数的车主们来说,车损险作用很大的投保险种。车辆损失险作用车辆损失险是车主们经常投保的险种,也是理赔使用率很高的险种,它是负责赔偿因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对车辆本身的损失。在保险公司的合同中显示: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予赔偿。车辆损失险赔偿责任在平时生活当中,驾驶员会遇到许多情况,却不知道是否能得到公司的赔偿。究竟哪些情况下,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的呢?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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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6/11 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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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如何赔偿处理流程 一、定责:第一时间报警,由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 二、定残/评损:有人员受伤申请伤残鉴定;车辆损失申请车损评估。 三、计算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 四、协商不成,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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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内容:对于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赔偿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因此,上述所列损失并不包括车辆贬值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是这样答复的:1、待售车辆在物流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贬值受到损失,受害方有权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2022.11.2229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6/4 16: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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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案件转入刑事流程,作为家属要尽可能地为肇事方争取刑事撤案或 #不起诉 。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交通肇事罪如何能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呢?先看案例: 案情:潘某驾驶货车与被害人杨某发生碰撞,致使杨某颅脑受伤,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潘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后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有利情节:①事故发生后,潘某在事故现场报警并等待交警处置。②潘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结果:检察机关认为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李律有话说: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犯罪中想争取不起诉,主要考虑以下情节:①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悔罪; ②积极赔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逃逸,在案发现场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尽力挽救被害人生命,积极拨打122或110报警,等待警察处理。 ④其他可作考虑的情节(如:犯罪前科、接受安全驾驶等法治教育、从事社区公益服务、交通志愿服务12:07 南京李轩律师 关注 等待交警处置。②潘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结果:检察机关认为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李律有话说: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犯罪中想争取不起诉,主要考虑以下情节:①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悔罪; ②积极赔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逃逸,在案发现场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尽力挽救被害人生命,积极拨打122或110报警,等待警察处理。 ④其他可作考虑的情节(如:犯罪前科、接受安全驾驶等法治教育、从事社区公益服务、交通志愿服务等) 但需注意:存在以下情形的一般不作不起诉处理: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并确因安全装置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 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⑦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道路坑洞问题导致车辆爆胎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车速太快、天太黑、驾驶人注意力不集中等,责任归属较难划分。市政已经就车辆在道路坑洞爆胎这种情况,在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对车主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以保险公司的处理规定为准。如果司机开车遇到道路坑洞爆胎这种情况,首先要拨打110电话找交警出具认定单,证明在该路段该处坑洞爆的胎,然后联系市政道路管理所并找保险公司要求补偿,保险公司再根据认定单和相关规定确定补偿金额。
  • 如果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赔付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吗?

    如果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赔付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吗?

    内容: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伤的话是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的,有工资证明就按照工资理赔,没有工资证明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进行理赔,这个是法律法规支持的。精神赔偿正常是不会得到赔偿的,就算是严重的人身伤害起诉到法院也就赔偿2万,轻微的人伤是不会有精神赔偿金的。

    2022.10.131196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4/11 20: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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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某的爱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只同意赔偿修车费,不同意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后委托元甲,在元甲律师的争取下法院全额支持了车辆贬值损失,元甲律师的专业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 这种情况下,首先要弄清楚追尾的原因,如果是因为前面发生的事故造成的,那么最后一辆车应该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是由于倒数第二辆车或前几辆车过快行驶、不当行驶而导致的,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看哪一辆造成的事故最大。
  • 营运车辆事故停运损失鉴定,车辆停运损失评估鉴定

    营运车辆事故停运损失鉴定,车辆停运损失评估鉴定

    内容:营运车辆事故停运损失是指由于车辆事故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运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处理这类事故停运损失时,准确鉴定损失的大小和责任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解读法律对营运车辆事故停运损失鉴定的相关规定,以帮助经营者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和维权途径。

    2023.08.1696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1/18 1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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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 起火客车的登记车主为致远汽车公司。致远汽车公司与廖某签订了客车运营合同,由廖某承包经营该车,因此,廖某是该车的实际管理人,其对该车应当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而其停放在客车站内起火并导致车辆被烧,可以证明廖某在运营过程中未尽到车辆安全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廖某对鹿苑客运公司车辆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致远汽车公司作为客车的登记车主,其向廖某收取了管理费,对廖某停放在站内的车辆负有安全管理义务。而致远汽车公司未按规定要求廖某停放车辆,火灾发生时,其公司的值班人员未及时发现报警或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火情,导致损失扩大,证明其存在过错,其对鹿苑客运公司的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致远汽车公司和廖某的过错行为均造成鹿苑客运公司车辆的损失,故致远汽车公司和廖某对鹿苑客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内容: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2023.04.2049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1/18 9: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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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它是多数私家车车险中保费最高的一个险种。车损险的作用很强大,从车辆发生小刮小蹭,到汽车损毁,车损险作用都是举足轻重的。对于新上手的车主们和不能对车辆安全提供很高保险系数的车主们来说,车损险作用很大的投保险种。车辆损失险作用车辆损失险是车主们经常投保的险种,也是理赔使用率很高的险种,它是负责赔偿因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对车辆本身的损失。在保险公司的合同中显示: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予赔偿。车辆损失险赔偿责任在平时生活当中,驾驶员会遇到许多情况,却不知道是否能得到公司的赔偿。究竟哪些情况下,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的呢?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 撞了出租车要不要赔偿停运损失,车辆停运损失赔不赔

    撞了出租车要不要赔偿停运损失,车辆停运损失赔不赔

    内容:自己全责或主责撞了出租车或网约车后,要不要赔偿对方误工费和停运损失费呢?需要,告到法院,法院也会支持。误工费是指对方受伤住院,导致无法正常工作,属于直接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而出租车和网约车属于营运车辆,是司机挣钱的工具,因为车辆维修导致的损失,叫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赔。

    2023.08.03977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