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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25/2/23 2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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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由继父抚养长大,继父年迈时,继子女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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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那要看女方是在考虑祭拜的时候不方便,还是女方百年以后继子会让他的父母合葬,而抛弃女方的问题。其实都无所谓了,人已经去了,在哪又有何方?再怎么爱又能怎样呢?心里有就够了,何必搞得双方都不舒服,气出病来多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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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躲避债务离婚如何认定(丈夫欠债妻子如何自保)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补充规定》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该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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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之路,向来不易。再婚夫妻走到缘分尽头,在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的专业庭审和数月的暖心陪伴下,当事人达成离婚心愿,获得车辆和财产。愿我们都能学会更好地爱与被爱,让未来的生活之路更加平坦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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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然是不会后悔的,因为会家暴的男人可以说他根本就不爱你,他可以轻易的对你动手,就说明他对你根本就是无所谓的,你对他来说就是不重要的,所以尽早的和他分手了,对自己来说是一种解脱,以后根本就不会后悔,因为这是好事,因为以后不会再和他纠缠,也不会再挨打了,早点离开,这种男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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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离婚冷静期间借款欠债,离婚冷静期老公恶意贷款制造债务
内容:结合张三和翠花的夫妻感情状况,本案35万元债务发生于两人离婚前夕,在夫妻双方感情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张三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切合实际,结合两被告的夫妻感情状况,本案35万元债务发生于两人离婚前夕,在夫妻双方感情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官某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切合实际,前妻白某辩称,涉案借条的落款日期为2022年5月初,只比两人离婚日期早18天,而且两人于2022年4月便在民政部门申请了登记离婚,不排除官某利用离婚冷静期,将本案债务伪造成夫妻共同债务,且官某所借款项也是用于赌博,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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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他人车辆以及财物,妻子有权利要回吗?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元甲律师帮助当事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成功冻结对方车辆与财产,为当事人要回属于自己的财物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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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个人财产(除继承、赠与的财产)均为个人所有,夫妻双方离婚时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可以约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您父亲转给您的这套房子属于您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您与丈夫离婚时,是您个人财产,丈夫不需要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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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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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知道丈夫出轨,什么材料证据都没有,怎么才能离婚?很简单,只要向法院申请一份调查申请书,请认真看完视频,如果有婚姻家事问题,欢迎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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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从结婚以后,他老是家暴我,打得我身体受伤,不能再忍受,现请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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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 离婚 后,取得了证据证实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被一方用上述行为独占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 诉讼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单方面处理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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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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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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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研究表明,如果去世的人生前再婚,女儿与去世的人没有血缘关系,她不能在工伤赔偿顺位中算做死者的儿女,也不能获得工伤赔偿。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去世者的二婚妻子以及去世者与二婚妻子共同生育的子女,可以按照家庭成员取得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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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关于妇女有权持有效证件至相关部门查询配偶财产状况之规定引发热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于&ldquo,澎湃新闻注意到,今年6月1日起,《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正式施行,这一地方立法细化了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明确妇女有权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无法查询对方名下财产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一方申请法院调查,法院会要求其提供诸如银行账号、房产坐落之类的财产线索,否则将不予查询,这对于申请人而言无异于陷入证明&ldq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