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生交通事故,从自己起诉没评上伤残,到在元甲律师的帮助下拿到21万赔偿款!
律师提醒您:同一个案子,不同的人处理结果很可能差异很大!
元甲有19年交通理赔的专业经验,已帮助20000+家庭拿到35亿+赔偿款!
-
答您好,相关部门的计算为准
-
内容:,所以一年时间过去了,他一直专注于腿部恢复,而且自己的创业公司也很繁忙,就把这事耽搁了......在此期间,摩托车车主不闻不问,也没有垫付医疗费,王旭多次找到对方车主沟通,表明&ldquo,自己谈和解 赔偿金额低对方这样的冷漠态度,使王旭的心中充斥着无尽的纠结和迷茫,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只能默默承受......就这样直到2023年3月,王旭感觉腿部恢复得差不多了,觉得该处理一下赔偿的事了,交通事故受伤近一年,对方车主不闻不问,态度冷漠、拒绝赔偿,无奈之下,自己多次和车主沟通仅要求支付医药费,却换来一句&ldquo。
-
感谢委托人对元甲【专业敬业 不负重托】的认可,在交通事故领域,元甲有19年的专业经验硬核保障,绝对值得信赖!
伤者被撞腰椎骨折,元甲律师一审诉讼帮伤者争取到各类赔偿金共计约60万。保险公司推诿拒赔申请二审上诉,元甲律师专业应对!法官驳回二审所诉,最终维持原判!
-
答交通肇事后,首先,要报警,同时报保险。 其次,积极与受害家属协商赔偿事宜,争取得到受害家属的谅解。 最后,在刑事诉讼环节,积极配合公检法,争取受到较轻的处罚。
-
内容:三、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不给怎么办【法律分析】拖欠工程款可以到法院起诉还款,若法院判决后欠款方依旧不还款的,被欠款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执行时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书必须载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一、甲方拖欠工程款不给怎么办对于甲方拖欠的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为工程承包合同所约定的,或以其它方式所约定的应该付款之日起二年,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在这二年中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且甲方在诉讼中也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将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
事故发生后多天才报警?交警仅出证明,肇事方抵赖拒赔!元甲律师雷霆出击:还原案件经过、提交证据、模拟碰撞过程。法官认可了事故事实,判定对方全责,伤者的十级伤残也得到了认可,获赔19万余元!温馨提示:事故后请立即报警并固定证据!元甲专业团队助您获得满意赔偿!
-
答您好,可以要求对方退款的
-
内容:北京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三大部门联合发文,公布了今年社保缴费工资的通知。社保、个税申报数据比对很快就会实现.
-
天用建工律师-张嘉娱
2025/5/30 17:12:08
立即咨询
-
答视同缴费年限是你参加工作起至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工龄,若是1992年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视同缴费年是:1993-1976=17年,实际缴费25年;若是1995年10月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视同缴费年限则是1996-1976=20年,实际缴费则是22年。
-
A2驾照19年未系安全带没扣分,要学习,影响下次免审驾照吗?为什么?
-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
答你好,建议协商解决
-
2年没要回政府拖欠的500万工程款,看律师如何用5个月解决?
内容:庭审中,天用律师列举全面的证据资料,面对铁证如山,交通运输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对欠付工程公司4934403元工程款无异议,但目前县里财政困难,暂时无力支付,法官十分认可天用律师提交的证据和利息计算明细表,2023年10月,法院出具判决书,判决交通运输局支付我司主张的493万余元工程款以及利息115万余元,但截至2020年3月,交通运输局累计支付工程款7670000元,我司多次索要工程尾款近500万元,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推诿说:&ldq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