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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2025/3/21 16: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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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里的扎心真相:防人之心不可无!】
你以为的“共同财产”可能早被悄悄转移!
这些暗箱操作99%的人离婚后才发现⚠?
快自查!TA是否偷偷做过这些事👇
💸【婚内财产转移5大套路】
1?? **虚构债务**:"我欠了兄弟50万…"(实际钱进了小三家账户)
2?? **低价变卖**:急售你们的共用车/房,实际左手倒右手
3?? **偷偷购置**:用现金买金条、名牌包,离婚时坚称"没这笔钱"
4?? **转移存款**:蚂蚁搬家式转给亲戚,微信记录早删光
5?? **销毁证据**:突然"弄丢"工资卡,公司分红变神秘消失…
🕵?♀?【人间清醒自救指南】
✅ 保留所有消费凭证/银行流水/聊天记录
✅ 定期查对方账户(合法途径!)
✅ 婚内协议+财产公证(别怕伤感情!)
✅ 发现异常立即咨询律师,申请财产保全
⚖? 法律冷知识:离婚后3年内仍可起诉追回!
但证据链不完整=吃哑巴亏‼?
🌟 记住:保护财产≠算计婚姻
这是每个聪明人的底线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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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定金和订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法律属性也有区别。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先行交付一定数额的钱款,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因此,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为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该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如果因为不可归责为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退还买受人。订金在法律上则是一种预付款的性质,不具有担保作用,根据《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出卖人收取订金的,其数额在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订金应该及时归还买受人或者充抵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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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更多的需要看合同中对于订金是如何定义的,订金在支付订金方不愿意履约时可能产生需要归还的定金的后果,也可能会被没收,但一般不会双倍返还,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那么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呢,在法律上,定金是履行约定的保证,是一种支付行为,也是一种赔偿责任,定金&rdquo,定金&rdquo,定金&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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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债权律师-王熙
2025/3/5 17: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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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婚内出轨了,把我赚的钱的都花在那个男人身上,他没工作,钱都是我挣的,我能不能向他追回这笔钱?就是你这边结婚之后,你的工资这个钱都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那现在的话就等于说你爱人没有经过你的同意私自处置了这个你们的这个婚内财产,而且呢还是一个婚外情啊,所意婚姻关系当中存在一个过错的一个情况啊,那是你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给第三方,你本身是可以要回来的啊。但是如果说你爱人不同意要,那你能要的其实只能要回百分之五十。如果说您爱人同意,现在配合你一起对外,那么转出去的这些钱呢,也都是可以全部要回来的。后期可以通过法院来进行调查取证啊,也就每一笔钱都能查的比较细。但如果是通过现金啊等等之类的,可能会比较麻烦一些,去法院来进行起诉,当然也可以不通过法院来进行起诉。刚刚你说到你是通过微信啊,或者看到啊就是对方存在这个婚外情的一个情况。其实很多人是碍于面子或者碍于名声啊,就是不想把这个事情给公开化处理,所以我们律师也可以通过谈判的方式和你爱人以及和这个第三方来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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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不履行,订金该不该退,要论证的是订金的法律属性问题,这又牵扯到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是当事人给付对方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合同的债务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担保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购房的预付款,待合同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如果你在支付购房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了,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如果你的房屋买卖协议没有对此做明确约定,也没有关系,因为你不想继续履行买房合同,是基于房子办不了过户手续甚至收回去的情况变化,这个阻碍到购房合同继续履行的原因并不在你身上,甚至也可以说不在李姓房主身上,无论哪种原因,对方都应该退回订金。你可以就相关法律规定与对方继续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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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特别提醒,消费者在向商家交付定金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索要定金收条,以此作为享受服务维护权益的重要依据。相信大家九年义务教育的时候都会遇到什么一词多义,通假字什么的,还有同音近义词,学起来是不是很有学问的样子。今天我们将这个学问搬到买房这里来,看看这个同音不同字的学问。我们买房的时候只要你表现的稍有意向,卖方或者中介都会怂恿你先交个定金,这时候如果不解释清楚定金的意思,可能很多购房者就又要懵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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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建工律师-郭铭芝
2024/7/1 22: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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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那边有个朋友,他给我介绍个活儿,他要居间费嘛,四个点也不低,50万我就打给他了,可是从去年到现在我还没进场呢,这钱我能要回来吗?当时你们没有签订比如说居间合同,或者说是这样的一个协议是吗?有他给我出了一份属于这个工程的一个介绍费,有写清楚吗?那倒没有,这根本没有这个项目吗?还是说有别人做了招标还没下来呢?更想要这个钱,还是更想做这个活儿?那上面人跟我说,好像中间出点什么问题,那个活儿可能不一定能拿得到手了,首先你可以报警试试啊,因为毕竟这个钱转给他是相当于是不清不楚不明不白的,这个工程也并没有实质性的存在,我们可以把他往诈骗的这个方向来说,给到你的这个朋友一点心理上的压力,很有可能他出于对于这个事情的这个害怕,可能就给你了,再有一个呢,就是按不当得利啊,去起诉你的这个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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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那去好好协商吧,订金是可以要求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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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法律上并没有起到担保的作用,并不属于《民法典》五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对于定金的约定,所以无权要求葛某返还双倍,最终法院也没有支持李某双倍返还3万元&ldquo,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定金的成立条件是要多于订金的,因为订金其实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所以不具有担保功能也不需要书面订立,在交易失败时双方都可以要求对方全额返还订金,如果我后悔了没有买这套房子,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能要求中介返还定金,尤其可见,订金与定金的一字之差就会影响其背后所承载的担保效力,为了最大程度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最好还是选择交&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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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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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根据您的描述,订金是可以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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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更多的需要看合同中对于订金是如何定义的,订金在支付订金方不愿意履约时可能产生需要归还的定金的后果,也可能会被没收,但一般不会双倍返还,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那么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呢,在法律上,定金是履行约定的保证,是一种支付行为,也是一种赔偿责任,定金&rdquo,定金&rdquo,定金&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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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4/7 14: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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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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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协议如何约定存款,如果协议对自己有利,可以选择诉讼,建议先协商。如果协商不好,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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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本案中,A酒店向B公司支付的是订金,不具有保证订约的担保性质,不符合定金适用条件,不适用定金罚则,所以,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定金罚则的适用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书写规范,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书写收据时,一定要注意&ldquo,定金&rdquo,定金&rdquo,如果双方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罚则&rdq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