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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有三个流程。如下:房产继承要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继承公证需要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房产证等资料;到房产交易中心办房产继承,要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继承公证、继承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 不可以收回,老人给儿子房子,就是对儿子的赠与,当然,这有可能是一种附带条件的赠与(比如要赡养老人),但是这仅针对受赠方,即儿子本人生效,所以这种情况不存在儿子不赡养老人而撤销赠与的情形。当然,如果儿子没有转移产权,也没有下遗嘱,按法定继承老人是可以继承一部分房产的;当然更好的情形是,老人只是口头说赠与,根本就没有进行过产权转移,那所有权还是老人的(不管现在谁实际占有)补充回答;的确你叔的儿子有权利来分房子,但是你叔的赔偿金部分一点都没分你爷爷明显是错误的,如果回来要求分房子,可以在这方面提出异议,取回合理的相应补偿。
  • 个人财产本人认为用自书遗嘱方式立遗嘱最方便且简单,但要注意查询自书遗嘱的格式,比如亲笔签名,年月日,用词规范意思清楚等,没必要去做公证遗嘱,因为公证遗嘱法律上已不是以公证遗嘱优先,而是最后遗嘱有法律效力。何况做公证遗嘱还必须转继承权公证,有的公证员不会按法律规定帮立遗嘱人达成心愿,往往甚至违背立遗嘱人的心愿,所以亲笔自书立遗嘱最简单方便,最好加录的视频(让老人以遗嘱视频补充证据为最佳)。
  • 住房如果是领取结婚证之后购买,不管房产证登记人是夫妻哪一方,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住房产权属于夫妻婚后共有财产,离婚时需夫妻协议分割住房产权。父母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主张,父母可以要求小夫妻分割完毕住房产权之后,一起协议偿还父母出资款。《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婚姻赠与不一定是个人财产。婚后赠与的财产,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离婚时不得要求分割。如果赠与的财产不明确表示只属于一方,则属于双方,双方可以在离婚时就财产达成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般不能采用口头方式。在征收补偿计划确定的签订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就征收补偿事项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要求书面签订,不能口头达成。
  • 债务人拒收催款通知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提起诉讼,要提起诉讼的当事人需要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没有字据的欠款,当事人可以先找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收集其他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起诉需要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作权转让合同不需要备案。作权转让登记采用自愿原则。作权转让合同理部门登记并不影响作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登记可以降低交易风险。
  •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尽管你分得了全部财产,但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你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不养老会有的后果是老年人可以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如子女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情况后,会强制子女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并且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判决子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
  • 离婚后女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后果:针对女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可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义务。如果女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 首先,停车场确认其收费员向苏某发放了停车卡,且苏某是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故苏某与停车场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此外,只要车辆进入停车场管理范围内,就应当由停车场对车辆承担保管责任。其次,关于车辆是否在停车场内被划损的问题,监控录像及照相设备是能够证明事实的关键证据,在双方对事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由停车场就车辆进入该停车场前即存在划伤而举证。在苏某一直积极主张权利,且双方纠纷并未最终解决的情况下,停车场作为有能力保留并提供关键证据的一方而未能及时保存该证据,应当由停车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苏某车辆损坏应由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