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2024/6/24 11:40:49
立即咨询
复婚后呢?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当然有效,离婚期间所购定的房产不会因为复婚就转变为共同财产,双方呢?是否复婚不影响离婚协议的效力?如果一套共同财产的房子离婚时归属为另外一方了,那么再婚的话也算那个人的个人财产了。双方如果有特殊约定,以约定为准。小律师关注我,让我们更懂法律。
-
答要的。民政局在办理离婚时需要收费49元,其中,离婚证的费用是九元,其他重要资料保管则是需要40元。并且,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一定准备好必要证件,比如,身份证,户口证,结婚证,还有红色背景的两寸近照。在办理离婚时,双方要签好协议,达成一致意见。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
-
内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与应对相关问题,本文将详解物权法房产买卖纠纷的各种情况,包括合同纠纷、瑕疵房屋处理、违约问题等等,为您提供一份全面而详细的维权攻略,如果购房者购买的房屋存在重大瑕疵,可以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卖方承担修复责任、减少房屋价格或者解除合同等,总结起来,物权法房产买卖纠纷涉及到合同纠纷、瑕疵房屋处理和违约问题等多方面的维权需求,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
一起房产过户执行的案件,仅用两周的时间为客户全程办理完毕,省去了资格审查,顺利过户,专业的人要办专业的事,为客户赢得最大利益。如过你也有同样的问题,可以咨询我,问你答疑解惑,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
答律师回复中...
-
关于婚前房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婚前房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
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夫妻没有签订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婚前财产协议,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婚前房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婚前房产分割并非一成不变的法律规定,而是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婚前财产协议进行规避或者借此进行个性化的约定。
-
十余年婚姻由相爱走向分离,元甲律所婚姻团队专业谈判,促成双方调解离婚,帮助当事人获得孩子抚养权、每月4000元抚养费、北京东城区房产、北京朝阳区房产三分之二产权、河北商铺产权、京牌车辆等财产。解决了当事人的离婚难题,争取了最大权益,超出当事人的预期!如你现在也遇到婚姻难题或者想合理规划你的财产,可以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
答1、最简单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转按揭,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将个人的住房出售或是转让给第三方,然后在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变更,把借款期限与借款人或是抵押物都转变更成第三方。2、卖方可以采用银行贷款把剩余的贷款先缴清,再过户给买房,但必须在有银行认可的抵押物情况下。
-
内容: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从这一天起,我们拥有了自己的“宣誓书”,以后买房、结婚、生孩子时,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说,房产继承是一个很重要的话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房屋是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关于房产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
十余年婚姻由相爱走向分离,元甲律所婚姻团队专业谈判,促成双方调解离婚,帮助当事人获得孩子抚养权、每月4000元抚养费、北京东城区房产、北京朝阳区房产三分之二产权、河北商铺产权、京牌车辆等财产。解决了当事人的离婚难题,争取了最大权益,超出当事人的预期!如你现在也遇到婚姻难题或者想合理规划你的财产,可以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
答不可以。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男方家暴可以不分割,但是不能损害女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平分。”因此,男方家暴不能不分割女方的房产。
-
内容: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子女继承父母的房产有3种途径:直接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变更手续、去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公证文书再去变更房本、去人民法院拿到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或调解书)再去变更房本。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02:10
立即咨询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答可以。有三个流程。如下:房产继承要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继承公证需要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房产证等资料;到房产交易中心办房产继承,要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继承公证、继承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
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是怎么样的_房产证上写谁房子就归谁?
内容:举证,就是指拿出证据来证明某种事情、情况,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指原告或者被告用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从而主张自己的权益。而举证责任,就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