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你主观上是想伤害或吓唬你女朋友,你的行为未给你女朋友造成轻伤以上伤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你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可能构成犯罪。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市政部门在修下水道时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你摔倒受伤,属于未尽到管理职责,你可以向市政部门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因此,“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标的物归债权人所有”的抵押条款是无效的。法律之所以规定禁止流押条款,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防止债权人乘人之危获取非法利益。
  •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你朋友虽然没有殴打债务人,但非法剥夺了其人身自由,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因此,你们最多可以与房东约定20年的租期,到期后如果想继续租住,可以续签。你们还可以在租房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如果房东反悔,可以向其索赔。
  • 首先,从法理层面来看,公房承租权的法律性质,无非是其为债权抑或物权的界定。从民法原理而言,允许买卖、流转的标的应为物权。然而,将公房承租权界定为物权存在明显问题:第一,不符合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认定公有住房承租权为一种用益物权。第二,公有住房所有权虽然在事实上是被虚化了,但在形式上仍然存在,公有住房所有权人仍有权进行法律活动。其次,从司法层面来看,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以后,作为非公房承租人的配偶一方对于居住的公房都享有法定的权利。理由如下:1.根据有关规定,公有住房福利的享受人并非仅是承租人,还包括其家庭成员在内的同住人。公有住房租赁中的实际承租关系人包括名义上的承租人和其他同住人。同住人与常住户口相联系,而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无关,立法上承认有正当理由迁入户口者享有公有住房的同住权和继受权,就是这一租赁法律关系的实际表现。2.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法定的八种情形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此时作为非公房承租人的配偶一方可以享有承租权。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又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此时,配偶一方可以享有居住权。在本案中,黄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未经你的同意,擅自退购或退租公房的行为,无疑损害了你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已有明确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男女双方条件同等情况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有困难的一方以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处理。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黄某更不应凭借目前由自己享有的公房承租权,单方决定退购或退租,以此来断绝你将来承租或居住该公房的可能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你们之间既然协议约定了相关内容,那么四个合伙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你们两个虽然退出了,但作为合伙人仍然有权利查看合伙期间的账本,看合伙期间完成了多少工程;有权利根据协议约定的分配原则,要求你们应得的部分。你们应当分得多少,另外两个合伙人是无权干涉的。但是,因为你们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又是以其中一个人的名义对外签订的承包合同,所以这完全建立在彼此的信任基础之上。如果退伙的两人对目前的分配方案不满,你们就应该提前做好准备,提前固定证据,多收集与合伙相关的证据。例如,你需要尽快固定一下你们之间口头协议的内容,比如出资多少,怎么出资,利润怎么分配,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等,以防止对方否认你们之间合伙的事实。
  • 如果之前没有任何书面的和公证的遗嘱,口头遗嘱是惟一的遗嘱,且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的,这样就是有效的。
  • 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签订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且未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不代表不需要还钱,因依据合同取得的财物应返还对方。如果无法还钱,则由其监护人承担。
  • 首先,旅行社应为旅客购买意外保险,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形成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当旅客受伤后,可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险种和投保范围,由保险公司依约进行赔付。其次,如你乘座的大巴车是旅游公司租用其他单位的,你与承运人之间形成的关系,是旅客运输法律关系。承运人有义务保障旅客在乘车时段(即从上车开始至安全下车时止)的人身安全,当你受伤后,承运人有赔偿的义务。最后,关于赔偿的责任问题,承运人有否过错?你自己在车尚未停稳是处于什么状态,有否违反乘坐规范(即是坐着,还是急于下车而站立着)?前面压着你的人有否违反乘坐规范(即是坐着,还是急于下车而站立着)?在分担责任时,是根据有无过错来确认的。
  • 关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规定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此可见,一方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宴请与接受宴请是社会交往的一种正常活动。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成年公民饮酒和相互劝酒。例如,受邀者与组织者一同在饭店吃饭、饮酒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所以双方之间不存在约定或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有人在酒后发生意外,一方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他酒友在饮酒过程中有劝酒或强迫饮酒的行为,且酒友在酒后,积极将醉酒人护送回家并交给成年家属照看,已做到了合理的照顾。所以,酒友的行为不存在过错情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饮酒者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首先应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当其在自愿的情形下进行有一定风险行为时,应当为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饮酒者对劝酒不加拒绝而造成饮酒过量,并对自己的身体或他人造成伤害,应当首先由他个人负责。
  • 你们属于劳务派遣制。发放工资应按照你们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如果不以合同办理,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 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争议官司。劳务派遣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即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等三方主体,使劳动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变得复杂,给其间的劳动者增加了维权难度。因劳务派遣制很容易被无序扩大和滥用,甚至成为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法宝”。本案中的朱某应将两个单位同时列为被告进行诉讼,这样便于法院审理案件,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 在本案中,武先生夫妇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住房,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署儿子的名字的行为,除有特别约定外,应视为对儿子的赠与。在法律上,这一行为的结果是武先生夫妇的儿子小武成为了房屋的所有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小武在离婚协议中将价值60万元的房屋给了前妻小张的行为,只要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