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案件进展顺利,民事案件一般六个月内可以结案。如果不顺利时间可能会更长,既然打官司都是无奈之举,所以不要太顾虑时间。打官司的费用主要包含法院收的诉讼费、律师律师费。法院诉讼费网上有根据标的计算的软件,律师费详细咨询律师。
  •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两个概念:要约和要约邀请。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个意思表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主要看该意思表示是否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内容是否具体确定;(二)是否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要约被对方承诺了,合同也就成立了,任何一方违反要约的内容,即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而要约邀请则不同,如果要约邀请被接受了,受邀请人发出要约,发出要约邀请的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如果不承诺,那么合同就没有成立,自然也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因此,判断开发商的广告宣传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是开发商是否需要为广告宣传内容负责的关键。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载明小区内设小学、图书馆等设施,该承诺内容具体确定,应视为要约,其内容即便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仍然应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开发商未兑现广告承诺,已构成违约,你当然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 有关拆迁是发生过不少矛盾纠纷,为了规范拆迁行为,2011年国务院公布的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中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房屋货币补偿。后者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这些补偿的总额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当时市场价格。假如户主对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评估持异议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条例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后需要订立补偿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新的拆迁条例明令禁止以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暴力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也禁止开发商参与搬迁活动。这就保证了被拆迁人的最大利益。据此,你尽可放心。
  •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即你的诉讼请求的确不能被采纳。一方面,教育局之举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与之对应,教育局在你卖房之前的两个月,便已经在相关学校门口的醒目位置以公告形式将学区变化情况公之于众,表明教育局在发布时间上符合“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的要求,且采取了“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并没有隐瞒相关信息,只不过是方式单一,没有多种方式并存,达到足以让“公众知晓”的程度,但这只能说存在一定瑕疵或者不适当作为,并不能否定教育局已经履行公开义务,也不能推定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更谈不上行政违法。另一方面,教育局不应为你的损失买单。导致房价上下波动的因素很多,学区划分只是诸多情形之一,而非唯一因素,即属于多因一果。同时,房价的涨跌确实会受到政府信息的影响,但决定房价走势的核心,在于市场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变化,房屋的交易也只能属于市场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你将学区的划分作为房价上涨的唯一因素,进而将出售房屋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让政府买单,无疑是对市场和政府在经济交往中作用的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