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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构成犯罪。买球并不是一种违法行为,除非你朋友所购买的球赛存在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否则不属于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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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目前,无论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是地方性的行政规章制度,都没有对“人肉搜索”进行过定性。但“人肉搜索”导致他人的姓名、身份、家庭地址等个人资料被广泛公布,这种行为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也可能导致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等。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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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蔡某需先确认发函公司是否是蔡某销售商品的商标权利人,具体可以通过在商标局进行商标查询等方式来进行确认。在确认了该公司确实为权利人之后,如果蔡某销售的商品确实是由发函公司生产且蔡某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这些商品的,那么根据“权利用尽原则”,作为商品的物权所有人,蔡某有权自行决定再销售这些商品,这种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如果蔡某销售的商品并非由发函公司生产,而是他人仿照发函公司的正品所生产的,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此,蔡某的这种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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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从刑法上分析本案例:余孟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伤害余明的后果,仍然放任或者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为故意伤害,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其中致人死亡结果是量刑情节。应当注意的是,余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余孟并无致其子余明死亡的故意,也没有实施通常情况下可能致人死亡的暴力方式,更不会追求或者放任这种死亡后果的发生;当然,余孟也不构成过失犯罪,毕竟余孟对通过轻度暴力慑止余明行为的结果还是积极追求的。因而,余孟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父母使用轻度暴力教育小孩的事件在日常生活中难以避免,但面对小孩的任性,父母应当耐心教育说服,切不可动辄诉诸暴力。否则造成了小孩伤害甚至死亡的后果,不仅悔之不及,而且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